银行代办委托书【最新7篇】

这里是整理的银行代办委托书【最新7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委托行 篇1

我单位(公司)现委托以下受托人作为我单位(公司)的人到贵行办理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人(或辩护人),权限如下:

一、 委托人及受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接下来是为大家精心收集的银行授权委托书,供大家参考借鉴。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证件类型: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二、 授权期限:

上述授权权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 特别声明: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同意湖北___在贵行办理开立基本账户。现授权委托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到贵行办理开立账户事宜。

上述委托人为我单位(公司)员工,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均为我单位(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单位(公司)保证以上所写内容完全属实,对信息失真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委托人(公章):

委托行 篇2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于管理层越位、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和审计市场过度竞争等原因,使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为了解和考核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就是独立审计的基本委托关系。我国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也是基于上述原理设计的,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公允性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是反映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将审计报告送交委托人,并由其支付审计报酬。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委托者和被审计者,即上市公司所有者(股东大会)和经营者(管理层)。而在实际操作中,恰恰就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真正独立,造成“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

(一)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从理论上讲,财务报表审计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具体化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要经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和报酬,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股东们是不大可能亲自去寻找注册会计师的,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限制,因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策权实际上是被公司管理层掌握着。管理层不仅决定着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聘请、审计报酬的多少及其支付,而且还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如验资、盈利预测等)。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才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衣食父母”,二者之间并不独立。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仅听命于大股东。我国证券市场中,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占相当大的比例。“一股独大”的现象很多,这些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都拥有不可置疑的绝对权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而中小股东由于股份份额、参与程度等原因在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中声音很小,甚至没有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取代全体股东,成为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上市公司真正的主人。就大股东而言,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已不存在了,对中小股东而言,在大股东“一言堂”的情况下,要么听命于大股东,要么“用脚投票”,整个上市公司实际上是在大股东的一方领导下运营,权利的监督制衡机制流于形式。在这种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只要审计委托权还由上市公司行使,就等于完全由大股东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审计报酬及支付情况,而由于大股东既是所有者(委托人)又是经营者(被审人),就形成了大股东花钱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局面。虽然这种审计受法律约束必须进行,但具体请谁来审计,支付多少和如何支付审计报酬却由大股东决定。这样,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然得看大股东的脸色行事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自然就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三)引进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割裂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直接联系,寻找一个独立的第四方(相对于委托人、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的管理层),由其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并由其直接支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

委托行 篇3

一、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二、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比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询等情况的存在出现执行难,而申请人又紧催法院去执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便将案件委托出去,以此应对申请人的要求。

(三)、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四)、受托法院出现推诿应付问题

受托法院经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拒不执行。这样就出现一种怪现象,人民法院到外地执行,外地法院还会应其请求积极予以配合执行,但将执行案件委托给其所在地法院执行,而一经委托,案件就如同沉如大海了。究其根源,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三、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

有些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委托执行,以及被执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宣告破产仍委托执行,加重了受托法院的负担。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对受托法院来说,规范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并将其纳入本院的收支结案体系,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舍得将法院内部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放在执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为民的教育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高素质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检查和处罚力度

首先,在委托执行中,执行权由受委托法院行使,对中止、终结或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如果受委托法院告知委托法院对案件需要中止、终结,委托法院可以调查核实,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组织执行。其次,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4

xx-x银行xx支行:

本人xx(身份证:xx-xxx-x),于200x年x月x日在贵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因本人工作的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银行卡冻结的相关手续,现授权我弟弟xx-x(身份证:xx-xxx-xxx-x)到贵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皆由本人负责!望给予办理为谢!

委托人:xx-x

委托日期:

委托行 篇5

一、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二、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比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询等情况的存在出现执行难,而申请人又紧催法院去执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便将案件委托出去,以此应对申请人的要求。

(三)、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四)、受托法院出现推诿应付问题

受托法院经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拒不执行。这样就出现一种怪现象,人民法院到外地执行,外地法院还会应其请求积极予以配合执行,但将执行案件委托给其所在地法院执行,而一经委托,案件就如同沉如大海了。究其根源,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三、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

有些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委托执行,以及被执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宣告破产仍委托执行,加重了受托法院的负担。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对受托法院来说,规范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并将其纳入本院的收支结案体系,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舍得将法院内部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放在执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为民的教育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高素质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检查和处罚力度

首先,在委托执行中,执行权由受委托法院行使,对中止、终结或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如果受委托法院告知委托法院对案件需要中止、终结,委托法院可以调查核实,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组织执行。其次,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6

甲方:(缴费客户)

乙方:(收费单位) 东莞市凯业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东莞市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月湾 支行

为方便甲、乙双方关于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代收代缴以上有关费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丙方在接收到乙方关于上述有关费用的资料数据后,即从甲

方在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 “扣费账户” ) 中采用内部转账方式将上述费用款项划入到乙方的结算账户中,甲方指定的扣费帐号 (或卡

号) : ,户名: 甲方保证次扣费账户属本人 ( 本单位 )所有,并真实无误,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个人签约户由甲方提供本人名下的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与丙方签订本协议,如果甲方前往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公正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签约户由甲方提供银行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丙方签定本协议,如非法定代表人前往办理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缴纳的上述费用款项,由乙方计算得出或由甲乙双

方协商得出。如甲方对具体扣划款项存在疑问,应直接咨询乙方;甲乙双方就扣划款项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4、甲方应保证扣费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以供扣划,若甲方账户可用余额

不足或由于冻结、止付、销户等原因造成丙方未能正常扣费的,由甲方与乙方自行协商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以上账户的管理由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甲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先到乙方办妥有关手续,签定解除代扣费协议书,由乙方加盖公章后,丙方才受理解除代扣费业务。本协议亦随甲方扣费账户的注销或乙方与丙方停办代收费业务而自动终止。

7、本协议如有变更,由乙方或丙方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若甲方对该通知有异议,需在该通知公告发出一个月内与乙方及丙方协商并重新签定协议或补充协议,否则乙方、丙方将视甲方已得知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8、甲方因某种原因而需重新签定协议的,以新的协议为准,旧的协议作废。在重新签定新的协议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章(字) 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代办人:

甲方证件类型:

甲方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代办人证件类型:

代办人证件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经办人:

乙 方(盖章):

经办人: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7

受委托人姓名 : 性别: 年龄:住址 : 电话:

现委托XXX(受委托人名字)代我领取由XXX公司发给我的工资。

委托权限如下: 将我的每月实发工资全部存入受委托人的银行卡上。由委托人转交给我。

该银行卡的开户行是XX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 XXX(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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