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购买商品房合同推荐3篇

个人委托购买商品房合同(精选3篇)

个人委托购买商品房合同 篇1

委 托 人: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址:

被委托人: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 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购买商品房合同 篇2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一人时其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

(以上买受人的共有情况将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共有情况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不动产权证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房销售许可证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栋】 【单元】 【层】 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_,属 _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有 个阳台,阳台为【非封闭式】【封闭式】【无】。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最终数据以开发报建数据为准。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小写) ¥ × 元,(大写)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_ 拾 ×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

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小写)¥ × 元,(大写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四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2、按套(单元或者幢)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此 栏 空 白

3、双方自行约定:

(1)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不计息;

(2)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面积处理按上述约定执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分期付款:买受人共分 期付款,首付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付清,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应于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房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贷款付款:买受人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支付总金额的 %及以上首付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 ),余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以【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具体约定详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此 栏 空 白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规定,将取得符合下列第 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不可抗力(含异常天气、异常地质状况、政府或公用事业部门行为、公共垄断、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或突发性社会事件(如罢工、静坐、游行示威等)或买受人逾期付款等原因;

3、因国家、地方重大政治、经济政策实施,或国家、地方有关法令、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导致工期、开发进度、验收等受到影响的;

4、因政府有关部门调整规划、临时限制行为导致工期受到影响的,或停水、停电导致停工的(以有关部门文件、通知或报纸刊登的相关预告、通知或监理单位的施工记录为准);

5、因气候异常停工的(以监理单位的施工记录为准);其他按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顺延施工工期的情形出现的。

因上述原因使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九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报纸、政府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料、催缴通知等)。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延期交房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1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4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此 栏 空 白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空白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以上变更导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并按变更后的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附件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此 栏 空 白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由出卖人继续施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3. 空白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之日水通、电通 ;

2.空白 ;

3.空白 ;

4.空白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临时用水用电。;

2.空白 ;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二)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预告登记为可选项。

二、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通知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分别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应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后协助买受人办理退房手续,买受人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出卖人在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_空白_的违约金。

√(3)买受人退房的,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若买受人不退房的,逾期在3至6个月内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由出卖方指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此 栏 空 白 。

第十七条 共有权益的认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对共有权益的认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宇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宇业主所有;

3、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结构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桂林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贰 _份,买受人 壹 _份,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

壹 份,不动产局 壹 份,按揭银行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阳朔县 签于 阳朔县

经办人:

审核人:

财 务:

个人委托购买商品房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

档案

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续存起止时间经办人金额(元)交款人

注:请将存档协议、交费凭证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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