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购买委托合同(精选3篇)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行纪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_____》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 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 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报挂号: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行纪方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报挂号:编码:开户银行: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编号:
行纪人:
签订地点:
委托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删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