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热门3篇)

此案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精选3篇)

此案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 篇1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土方工程量约200万m3。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总包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进行合同谈判。

2、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总包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单位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居间报酬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单价:土方为壹拾肆零伍角每方;石方为贰拾壹元每方。

2、居间报酬在甲方进场施工七天内,先支付元给乙方,其余玖拾万元在开工后月内付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如委托人不按时或不支付报酬给受委托人时,受委托人可凭居间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申请支付令,委托人不可抗辩。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案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 篇2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该区绿化工程的施工事项,订立合同如下:

一、绿化地点与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负责绿化用地栽植前所有垃圾、杂物的'清运及回填土,提供绿化水源,协调相关事宜。

三、乙方负责按照本区的绿化规划种植图进行整地、苗木采购运输、挖坑、栽植、浇水及________年内苗木管理、修建、保活。每完成一段必须把垃圾杂物清理干净。并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四、如出现因栽植品种、场地、地置、气候环境等因素受限时。经甲方同意后,所栽苗木品种可根据具体现状作部分适当调整。绿化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详见绿化价格附后表。

五、栽植时间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

六、结算办法:各种苗木栽植完成后付实际栽植数量款额的50%________年____月苗木成活后,视成活率付总款的20%,剩余款额________年后经甲方验收按成活数量以实结算(人为损坏除外)。但乙方必须保证规划栽植数量。

七、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如单方违约或树苗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违约方要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此案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 篇3

[案情]:

20__年3月,个体户甲委托在广州开货运信息部的乙找车将一车铝合金从广州运回高安。乙找到不认识的司机丙,并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协议中写明托运方为甲,承运方为丙,中介方为乙,乙代替甲在协议上签上名,丙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后,连同家中电话号码留给了乙,乙将甲传真过去的提货手续交给丙,后丙在厂家提货后一直下落不明。经查,丙留下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号码都是虚假的。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乙不需要赔偿甲的损失。乙和甲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乙是从事货运信息中介服务的,只负责调车配货中介,按照甲的要求找车为甲装货,且在货物运输协议中写明托运方是甲,承运方是丙,乙是中介方,因此乙是居间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居间人只有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并不知道丙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电话是虚假的,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乙不需要赔偿甲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是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乙和甲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乙不是居间人,而是受托人。乙虽是从事货运信息中介服务的,但其按照甲交待的事项,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虽然在协议中乙将自己列为中介人,但乙的行为表明乙实际上是代理甲与司机丙签订合同的受托人,因为甲并不在签订合同现场,甲的名字也是乙签的,乙行使的是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甲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乙作为专业从事货物配载信息的人员,未认真审查司机的身份及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伪,导致司机丙在提货后下落不明,存在重大过失,且该重大过失造成了甲的货物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乙和甲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二种合同有相同点,都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但是有显著区别:

第一,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居间人自己的名义代为订约。

第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本案中,乙接受甲的委托后,不仅找到了司机丙,而且以甲的名义与司机丙签订了贷物运输协议,虽然在协议上乙将自己写为中介人,但这只是乙的一厢情愿的自我认识,乙的行为表明其是为甲处理货运业务的受托人,因为居间人是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因此,乙和甲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乙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一般来说,构成重大过失的标准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或身份,或者基于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的,如果他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即构成重大过失。本案中,乙作为专业从事货物配载信息的从业人员,对于货物运输这一行业应注意的事项应当有清楚的了解,并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但乙在接受甲的委托后,既未找自己熟悉、了解的司机,也未对不熟悉的司机丙的身份及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其实只要打丙提供的家庭电话便知真假),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致使丙轻易地将货装运走,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乙和甲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乙存在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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