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业主: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
2. 工程地址:__________;
3.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
4. 工程范围:
(1)甲方提供的 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
(2)相关设计阶段的概、预算和有关物料样板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3)施工现场服务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依据及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岐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三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初步设计阶段
(1)甲方配合内容
a.向乙方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建筑施工总平面图、竖向标高图、市政综合管网图。
b.组织乙方现场踏勘。
c.向乙方提供项目定位标准。
d.对初步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完成内容及标准
该阶段需要完成内容:总平面布置图、总体竖向设计、植物配置及苗木清单、主要分区放大平面设计、地面铺装方案、步行小径初步设计、概算书。
以上所列图纸向甲方提供 套,设计师并负责向甲方解说。
(3)设计周期:__________个日历天
4.2、施工图设计阶段
(1)甲方配合内容
a.初步确认施工阶段设计之内容。
b.对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完成内容及标准
平面索引图、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竖向设计图、总平面种植设计图及苗木表、分区平面布置图、分区平面定位图、分区平面铺装设计图、重要节点设计详图、景观土建专业施工图、景观结构专业施工图、施工设计说明、工程成本概算。
以上所列图纸(A3图)向甲方提供 套和 张扩初图光盘(含全部内容),设计师并向甲方解说。
(3)设计周期:__________个日历天
4.3、最终出图阶段
(1)甲方配合内容:确认施工设计阶段成果
(2)乙方完成内容及标准
根据甲方对第二阶段设计成果修改意见完善设计,并编写预算书。
以上所列图纸(A3图)向甲方提供 套施工图和光盘 套。按甲方确定时间,设计师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3)设计周期:__________个日历天
4、设计监理阶段(施工现场服务)
(1)甲方工作内容:确认施工图,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组织现场工作,准时通知乙方。
(2)乙方工作内容:参与植物选购;参与铺装材料的选购;参与施工现场铺装及硬景的施工样板确认;参与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3)乙方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由甲方提前12小时通知。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该地块航拍图
2、该地块现状地形测绘图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六条 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
注册编号:__________。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初步设计及效果图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含电子版
2、施工图设计及效果图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含电子版
3、正式施工图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含电子版
第七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费用
本工程设计计费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__修订本)》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设计费为: 。
第九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
工程设计费无预付款,当设计完成并提交正式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款至90%,即。
乙方设计监理阶段任务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方将剩余设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双方责任
10.1、发包人责任
10.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变更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10.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0.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开始设计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10.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10.2、设计人责任
10.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10.1.1、10.1.2、10.1.4、10.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10.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10.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
10.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三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10.2.7、设计阶段和施工监理阶段乙方往返的差旅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另支付设计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完成竣工验收为止。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7、本合同双方签订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3.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