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汇编3篇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精选3篇)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篇1

公司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合同编号:

许可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方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许可方是以 文和中文书写的 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 (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2.被许可方准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 (业务)并希望在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附件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被许可方公司名义进行的被许可方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被许可方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和费用

2.1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

2.1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支付许可使用费 元(大写: 元整)。

上述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至许可方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行: ;

户 名: ;

账 号: 。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被许可方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被许可方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做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做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方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被许可方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被许可方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被许可方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被许可方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被许可方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被许可方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被许可方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被许可方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被许可方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合同的终止

(1)双方均可提出终止:

①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③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其他: 。

(2)由许可方提出终止:

①被许可方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

②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

(3)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通知送达后 日内终止。

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同意

(1)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 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

(2)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被许可方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作为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被许可方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被许可方合作行动,但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6.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被许可方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 新的商标

7.1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发展一个使用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被许可方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被许可方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第八条 保密

8.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上述信息公开前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8.2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8.3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9.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1.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1.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若上述争议解决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则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1.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5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和签署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六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和 语言写成,不同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如果语言翻译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意为准。

本协议中外文原件各一式 份。

附件:商标和商号的详细资料

许可方(盖章): 被许可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摄制电影,本合同同样适用于电视剧。片需要使用作为景地;

2.乙方拥有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其同意甲方当作景地加以使用。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景地是指乙方有权出租的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景地)。

第二条甲方使用景地是为了摄制电影片《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电影片)。该景地将在电影片中作为“___________”(景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彩排、拍摄、录音、录像、照相等形式使用。

第三条甲方使用景地的期限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甲方每天使用景地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甲方每天使用景地的开始时间为________,结束时间为___________;

2.甲方每天可以二十四小时使用景地;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后,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场地租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甲方使用景地,应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回报乙方:

1.甲方向乙方支付场地租金¥____元,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种方式:

(1)使用期限开始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2)使用期限开始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全部场地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元),使用期限过半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全部场地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元),其余场地租金于使用期限终结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2.将乙方列为致谢单位,并在电影片片尾字幕中列明。

乙方在电影片片尾字幕署名的位置、字体形式及大小由甲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无须与乙方另行协商。

3.甲方应按本条款第壹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场地租金,同时应按本条款第贰种方式设置乙方署名。

第七条在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使用期限和时间内,乙方应将景地交付甲方使用。

第八条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乙方无权因甲方使用景地而针对电影片主张除场地租金或署名外的任何形式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使用景地的过程中,有权根据与乙方的约定,按照己方摄制计划安排导演、演员、摄影师等工作人员进人景地并在景地设置己方道具、临时布景等设备,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正常使用景地。

第十条景地在电影片中的名称按照下列第____方式确定:

1.甲方应在电影片中使用景地的真实名称;

2.甲方应在电影片中对景地采用有别于其真实名称的虚拟名称;

3.甲方可以在电影片中使用景地的真实名称,亦可以在电影片中对景地采用有别于其真实名称的虚拟名称;

第十一条若甲方需对景地的原有设施或设备等进行更改或重置,须经乙方同意;在使用完毕后应恢复原状并经乙方验收。

第十二条在电影片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或发行过程中,甲方及电影片的宣传方、发行方等有权使用景地在电影片中的影像或图片资料,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时间、用途等使用景地,并确保景地的原有设施或设备等不受损坏。若因甲方原因使景地的原有设施或设备等受到损坏,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若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甲方仍需继续使用景地进行电影片的拍摄或进行补拍、重拍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

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及景地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七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景地供甲方使用,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3.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场地租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除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自行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场地租金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场地租金。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原因终止本合同或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三条甲方因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原因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场地租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场地租金。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二十六条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文本由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三十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本合同同样适用于电视剧。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篇3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保护

6.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新的商标

7.1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仲裁

8.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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