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侵权(精选3篇)
__________工商行处字[20__]第030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局根据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__________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当事人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__________要求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销售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__年7月25日尚未对外销售。
另查明,“SPALDING”商标系A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A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A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SPALDING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享有“SPALDING”商标的所有权;
2、A有限公司(美国)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许可;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001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3012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的事实;
4、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应张要求在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以每只7.08元成本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标价7.13元/只,经营额26024.5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事实;
5、20__年7月25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黄身份;
20__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20__)第32号《听证告知书》。20__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__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两点:一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SPALDING”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
本局认为:一、“SPALDING”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
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________________“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SPALDING”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SPALDING”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SPALDING”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没收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3650只;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__________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甲方: 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转让的商标名称: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4、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转让费为:。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转让费用。
3、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乙方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将被转让商标的相关资料交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在即日起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所需的一切资料文件,直至转让手续完成。(取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转让证明为止。)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乙方即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
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仍在继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的,应立即停止外,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甲方另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或拒绝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同意按乙方已付转让金额的十倍金额赔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回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付清全额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不退还乙方。
六、合同的解除
1、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或行为导致本合同商标转让申请未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无法继续进行,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商标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应及时各自退回已交付对方的全部款项和资料。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传真后即生效。本合同自上述商标拿到商标局核准签发的《转让证明文件》终止。
转让方: 受让方:
(签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日期:x年xx月xx日 日期: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