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合集五篇)

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精选5篇)

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

第二条:合作事宜

鉴于甲乙双方都具有明确的投资意愿和投资意向,经友好协商,彼此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进行融资,特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基本权限

1、甲方全程谋略规划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通路,提交项目执行方案;

2、乙方赋予甲方上述权利,进行项目投资,监督甲方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条:融资项目

1、此协议不涵盖具体的投资项目,属风险投资资本运作范畴,由甲方主要负责调研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并在选择合适的项目后与乙方协商投资事宜,启动投资。

2、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融资要求,接受注资后(投资后)甲方对于资金的全盘运作。

3、甲方如与第三方合作,须提交与第三方的合同原件给乙方查看,同时提供复印件给乙方,并签订附加协议附在本协议后。

第五条:融资额度及打款

1、为最大限度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最大化,甲方对融资额度设定最低金额,本次融资额度最低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签订融资协议后,乙方须一次性将资金打入双方共同账户,取款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股权及利益分配

1、甲方占全部股权的_____________%;收益按___________%获得,利益分配时间按照实际情况___________个月进行一次;乙方占全部股权的_____________%;收益按___________%获得,利益分配时间按照实际情况___________个月进行一次。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资金一次性打入双方共同户名的对公账户,取款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单方面以各种理由将资金进行转移,资金流动须经过双方到银行共同签字办理手续方有效。

4、如出现亏本,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超出投资额度的亏损,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牵涉第三方合同,乙方有权利索取查看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原件,复印合同复印件,依此作为衡量利益分配的原始材料(或本合同附件);

2、牵涉第三方合作,乙方不得逾越甲方与第三方接触谈判,或与第三方直接签订相关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

(1)评估甲方提出的投资方案,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全程跟踪甲方方案的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甲方执行;

(3)甲方与第三方合同,须经过乙方的评估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的寻找,前期可行性评估,为项目定位定性,提交充分的项目分析方案与乙方探讨;

2、与第三方接洽谈判,撰写合同文本,合同文本须经过乙方评估;

3、对整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4、解决与第三方合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合作顺利;

第九条:费用支付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内,甲乙双方出具有效证件办理共同账户;

2、第四天至第十三天内(一周之内),乙方应将所有投资资金打入双方共同账户;

3、双方指定_____________银行;

4、共同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共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______________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

2、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做从事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想乙方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_______元,本协议自动终止。

2、若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不按协议时间在共同账户打入协议投资金额,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元,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上诉;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协议若因第三方合作需要另外签署协议,附在本协议后作为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企业的融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将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融资给甲方,甲方同意每年支付分红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乙方。

二,付款方式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融资资金用于公司运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融资乙方的出资后,其阳川企业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保证条款乙方承认《_______企业章程》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五,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通过协商另行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甲、乙方双方如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在协商一致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状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

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甲方退回融资金额。

八,争议的解决凡甲、乙方因本合同发生有履约纠纷,各方一致同意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互联网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资产管理公司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占该公司%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______%,注资期限共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______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或授权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

类型: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出资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

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_

(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续参加融资的事由;

(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

第十四条 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融资人退伙。

第十六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融资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融资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融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融资企业的融资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企业应当向融资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________________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融资人;

(二)融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融资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资企业应当将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融资人退伙,其他融资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融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融资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融资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融资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融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融资人退伙时,融资企业财产少于融资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融资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融资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融资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融资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融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融资人决定解散;

(四)融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融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融资人担任;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融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融资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_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融资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融资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融资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融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融资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融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融资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融资企业注销登记。融资企业注销后,融资人对融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融资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二)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平均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融资人对融资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或者融资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融资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融资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融资企业;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融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其他融资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融资人擅自执行融资事务,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融资人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融资企业所有;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融资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融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融资人协商一致,融资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执一份,其余用于融资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融资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宿迁市公司融资协议书 篇5

股份融资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

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续参加融资的事由;

(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

第十四条 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融资人退伙。

第十六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融资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融资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融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融资企业的融资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企业应当向融资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融资人;

(二)融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融资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资企业应当将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融资人退伙,其他融资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融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融资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融资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融资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融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融资人退伙时,融资企业财产少于融资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融资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融资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融资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融资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融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融资人决定解散;

(四)融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融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融资人担任;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融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融资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融资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融资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融资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融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融资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融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融资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融资企业注销登记。融资企业注销后,融资人对融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融资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二)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平均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融资人对融资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或者融资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融资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融资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融资企业;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融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其他融资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融资人擅自执行融资事务,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融资人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融资企业所有;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融资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融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融资人协商一致,融资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执一份,其余用于融资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融资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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