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章程参考格式(通用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公法律》(如下简称《公法律》)及无关法令、法例的划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配合出资,设立_______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目与法令、法例、规章不符的,以法令、法例、规章的划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居处
第三条公司称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居处: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按照实践状况详细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本钱及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六条公司注册本钱:万元群众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称号)、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法以下:(略)
(注:公司设马上,部分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其他部门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此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
部分股东的货泉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三十。
请按照实践状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越两期的,应按实践状况续填本表。
一人无限公司该当一次足额交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法子、权柄、议事划定规矩
第八条股东会由部分股东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利用以下权柄: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目标和投资方案;
(二)推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决议无关董事、监事的报答事变;
(三)审议核准董事会(或施行董事)的陈述;
(四)审议核准监事会或监事的陈述;
(五)审议核准公司的年度财政估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核准公司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吃亏的计划;
(七)对公司增长大概削减注册本钱作出决定;
(八)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理大概变动公司情势作出决定;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其余权柄。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如股东不作详细划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初次集会由出资至多的股东调集和掌管。
第十条股东会集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利用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肯定根据何种方法利用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集会分为按期集会和暂时集会。
召开股东会集会,该当于集会召开十五日从前告诉部分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肯定工夫)
按期集会按(注:由股东自行肯定)按时召开。
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大概监事(不设监事会时)发起召开暂时集会的,该当召开暂时集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集会由董事会调集,董事长掌管;
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
副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对折以上董事配合选举一位董本家儿持。
(注:无限义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集会由施行董事调集和掌管。
)
董事会大概施行董事不克不及实行大概不实行调集股东会集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大概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调集和掌管;
监事会大概监事不调集和掌管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调集和掌管。
第十三条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长大概削减注册本钱的决定,和公司兼并、分立、闭幕大概变动公司情势的决定,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由过程。
(注:股东会的其余议事方法和表决法式可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____发生。
董事任期____,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由____发生。
(注:股东自行肯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发生方法)
第十五条董事会利用以下权柄:
(一)卖力调集股东会,并向股东集会陈述事情;
(二)施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核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政估算计划、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派计划和补偿吃亏计划;
(六)制定公司增长大概削减注册本钱和刊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动公司情势、闭幕的计划;
(八)决议公司外部办理机构的配置;
(九)决议聘用大概解职公司司理及其报答事变,并按照司理的提名决议聘用大概解职公司副司理、财政卖力人及其报答事变;
(十)订定公司的根本办理轨制;
(十一)其余权柄。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如股东不作详细划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大概范围较小的无限义务公司,能够设一位施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施行董事的权柄由股东自行肯定。
)
第十六条董事会集会由董事长调集和掌管;
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调集和掌管;
副董事长不克不及实行职务大概不实行职务的,由对折以上董事配合选举一位董事调集和掌管。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的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法式。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司理,由董事会决议聘用大概解职。
司理对董事会卖力,利用以下权柄: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办理事情,构造施行董事会决定;
(二)构造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订定公司外部办理机构配置计划;
(四)订定公司的根本办理轨制;
(五)订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用大概解职公司副司理、财政卖力人;
(七)决议聘用大概解职除应由董事会决议聘用大概解职之外的卖力办理职员;
(八)董事会授与的其余权柄。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肯定)
司理出席董事会集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部分监事过对折推举发生。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但此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能够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大概监事利用以下权柄:
(一)查抄公司财政;
(二)对董事、初级办理职员施行公司职务的举动停止监视,对违背法令、行政法例、公司章程大概股东会决定的董事、初级办理职员提出撤职的倡议;
(三)当董事、初级办理职员的举动损伤公司的长处时,请求董事、初级办理职员予以改正;
(四)发起召开暂时股东会集会,在董事会不实行本法例定的调集和掌管股东会集会职责时调集和掌管股东会集会;
(五)向股东会集会提出提案;
(六)按照《公法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对董事、初级办理职员提告状讼;
(七)其余权柄。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如股东不作详细划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能够出席董事会集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一年度最少召开一次集会,监事能够发起召开暂时监事会集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定该当经对折以上监事经由过程。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法式。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但是施行董事或司理),任期____年,由________推举发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注:由股东自行肯定)
第七章股东会集会以为需求划定的其余事变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让渡其部门或局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让渡股权,该当经其余股东过对折赞成。
股东应就其股权让渡事变书面告诉其余股东收罗赞成,其余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旬日未回答的,视为赞成让渡。
其余股东对折以上差别意让渡的,差别意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让渡的股权;
不购置的,视为赞成让渡。
经股东赞成让渡的股权,在划一前提下,其余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股店主张利用优先购置权的,商议肯定各自的购置比例;
商议不可的,根据让渡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利用优先购置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肯定股权让渡的法子。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停业限期年,自公司停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较。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理组该当自公司清理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构造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停业;
(二)公司章程划定的停业限期届满大概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余闭幕事由呈现,但公司经由过程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定闭幕大概一人无限义务公司的股东决定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停业执照、责令封闭大概被打消;
(五)群众法院依法予以闭幕;
(六)法令、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余闭幕情况。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目外,股东可按照《公法律》的无关划定,将以为需求纪录的其余内容一并列明。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注销事变以公司注销构造审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注销构造一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略)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____产生。董事_________,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由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_____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_____每届为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_________年,由________选举产生,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个,分别是: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
第十三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
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七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