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
第一条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出卖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检疫证明》 其他 ;
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 其他 。
第三条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出卖人/买受人)办理。
第四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食品验收方法:。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合同解除:出卖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追回责任: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施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出卖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失向出卖人提出赔偿。
第九条买受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电话: 传真: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买方: 卖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貨期备注
1 KG
2 KG
3 KG
4 KG
5 KG
6 KG
合计(RMB) ¥0.00
第二条 付款条件 甲方在收到乙方供给的产品30天后付清乙方全部货款,货款支付形式可以为:支票、现金承兑汇票,甲方不得延误付款时间、不得用抵押或顶账方式给乙方付款, 乙方在对账完后及时开13%的专用发票给甲方
第三条 交货条件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交货时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质量要求 收货时甲方应该检查产品各项标识、单据、数量等,若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签收货物是应在签收单上加注,否则视为乙方交 货在上诉方面符合合同规定。
第五条 包装方式
1、送每一批货请附上送货单,并写上相应的采购订单上和销售订单号,并要求每件数量一致,以便我司清点数量。
2、送货单必须要4联送货单。
第六条 符合标准 应保证通过以下玩具相关测试项目,限值按照最新版本法规规定:欧洲:EN71-3物理和化学、REACH邻苯二甲酸 美国: ASTM F963物理和化学、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 8P、CPSIA&加州65总铅
第七条 生产周期 4-7天,请按签板生产大货,如有问题,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交货方式 根据交货日期或我司通知交货日期送货
第九条 不良事宜
1、不良品退货事项:检验后如发现有品质不良,或承制损坏时,于接获通知后三日内应将退货部分携回并尽速补齐
2、违约责任: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至我方指定位置,加收3%/日的罚金.超过5日供应商赔贘3倍的订单金额。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有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到履行完毕时终止,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名盖章): 卖方(签名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合同编号:
供方: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需方: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交货和地点产品商标计量单价金额交货交货规格数量名称或品牌单位时间地点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
1.1按国家标准履行。
1.2按行业标准履行。
1.3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2.保质期限: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个月。
第三条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
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项执行。
3.1包装物不回收。
3.2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
1.2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
1.3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改变的
1.4其他。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付款方式
需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月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3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预付款条款:。
4.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按第六条第2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承担下列第项违约责任。
2.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2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需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定下面种方式解决:
1.1申请仲裁。
1.2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1、上海仲裁委员会。
2.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2.3、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3.1、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3.2、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3.3、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3.4、交货地人民法院。
3.5、人民法院。
第十条其他
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营业执照
1.2税务登记证
1.3卫生许可证
1.4印刷许可证
1.5检疫证明
1.6产地证明
1.7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1.8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1.8.1绿色食品认证书
1.8.2有机食品认证书
1.8.3产品质量标准文本
1.8.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8.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书
1.8.6质量安全认证书
1.8.7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2.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营业执照
2.2税务登记证
2.3组织机构代码证
2.4其他
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购货单位: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合同签订地:
供货单位: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