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精选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 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雇主):
单位名称:
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雇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软件开发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劳动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月,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
第二条、劳务内容、要求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部________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最终业绩将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3、未经甲方允许,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4、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部门设置、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逐步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若岗位有职业危害,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违规作业造成伤害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加班
1、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
2、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的标准、方式、时间
1、劳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月。
2、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每月____号,甲方转账到乙方银行账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六条、保险福利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解除软件开发人员的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应首先保证不将其上一就职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于甲方,在甲方所承担的任何工作所使用的知识和信息均不得侵犯其它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职及离职的约定期间,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均应予以维护。乙方保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公开、赠与、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不得唆使甲方其他任何员工接受外界聘用或唆使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4)在私人交往、通信、电话、邮件中,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项目收益、客户资源信息等。不得向不明身份的人提供公司员工的岗位分工及住所、电话或其它联络信息。
(5)乙方不得带亲朋或外企业人员进入公司机要办公室、科研实验场所及生产车间让其接触公司商业秘密。不得私下转借、复印、抄录含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确有必要复制、转抄者,须经相关公司领导书面批准,由行政部备案。
(6)乙方不得探询、获取与本人岗位职责无关的生产、供应、业务、后勤等技术资料和信息。
(7)乙方在处理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时,要劝阻与该工作无关的人员离开涉密场所。
3、竞业禁止: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____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劳务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第三条 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______: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