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精选9篇)

下面是爱岗的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9篇劳动合同法培训,欢迎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1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培训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实施这一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建立以所属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与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进行专项就业服务,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先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地区)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我部确定的试点城市(地区)(附件2)应在199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城市(地区)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活动。

附件:1.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2.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附件1: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主要任务:将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有步骤地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这一制度。

上述人员统筹为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社会其他失业人员参加这一制度。

二、指导思想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设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并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共同做好这一工作,为缓解就业压力服务,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劳动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与合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二)开展职业培训??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活动,并开展职业指导。

(三)实行就业准入??要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学识和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四)建立用人规范??要求新增劳动力的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四、实施内容

(一)基础工作

1.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登记报名;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应的专业。

2.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开展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就业观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3.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4.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业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求职人员就业。

(二)培训工作

1.确定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辊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

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减。

2.开展培训工作,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在培训形式上,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3.创办或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进行生产学习,开展勤工俭学;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

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学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三)资格认定及就业

1.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2.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并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

3.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专项服务,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为他们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并在他们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劳动部负责实施这一制度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

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加强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同时,支持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二)落实资金

所需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筹措。

1.各级政府应增加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也可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

2.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

3.可根据实际条件,向用人单位收取用人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

5.其他经费来源。

(三)政策扶持

1.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确属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以及在用人单位试工者,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对劳动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开办的承担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任务的实习基地,应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享受技工学校学习工厂减免税政策。

开办实习基地所需的资金、场地、能源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解决。

3.对非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机构,按要求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劳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监督检查

1.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工商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关的培训,待其取得相应证书后,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2.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随意缩减学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劳动、教育部门应要求其补交所差的年限和内容,在保证培训时间、培训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3.对招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单位内实行“双轨制”(在培训机构接受训练,在本单位实习或以师带徒)。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推荐相关人员就业时,要注意把好关,积极指导他们参加培训。

(五)搞好宣传

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六、实施步骤

在全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首先选择就业任务较重,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基础较好的35个城市(地区)作为劳动部试点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至5个城市(地区)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试点单位,拟定试点方案(1996年12月-1997年2月)。第二阶段:具体实施试点工作(1997年3月-1998年3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推开(1998年4月开始)。

附件2: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北京市、河南省:新乡市

天津市、湖北省:襄樊市

上海市、湖南省:湘潭市

河北省:唐山市、广东省:佛山市

山西省:长治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海南省:海口市

辽宁省:鞍山市、大连市、四川省:重庆市、德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贵州省:贵阳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陕西省:宝鸡市

江苏省:徐州市、高邮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

劳动合同法培训范文 篇2

1995年1月,秦某被某无线电厂招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秦某)在合同期内若受甲方(厂方)出资培训,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50%赔偿。当年2月,秦某被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两个月。1995年9月23日秦某提出辞职,被批准后双方协议秦某赔偿培训费21000元,并签定了书面协议。10月7日秦某一次付清了培训费后,在该厂办理了辞职手续。事后秦某反悔,称培训是企业的义务,赔偿培训费非本人意愿,要求该厂退还,遭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裁决对秦某的申诉不予支持,维持双方原协议。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职工与企业因赔偿培训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秦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双方原协议是正确的。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点: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3

问:我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培训1年,但实际公司只对我培训了5个月,另外7个月我正常上班,而拿的工资仍然是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此外,培训协议中约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公司没有向我支付。现我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一年,我向公司提出了辞呈,公司因此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答: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此纠纷可以做出以下处理:1、公司未依照培训协议向您提供脱产培训的后7个月,公司应当向您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鉴于公司仅按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向您支付工资,对于差额部分,公司应当向您补足,并按照拖欠工资处理,向您支付拖欠工资的额外赔偿。2、培训协议约定由公司向您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公司应当向您支付。3、您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得到履约的1年时间与培训协议约定的3年服务期所应当分摊的部分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关于培训费用的组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之规定,不应当包含培训期间的工资。

如果您能够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理由成立,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不得要求您支付违约金。

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有什么时效上的规定?

问:我的入职时间是2006年,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我要求得到双倍工资赔付。通过咨询,我得到的回复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如果要求双倍工资就应该在2008年11月之前提出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现在去申请仲裁,劳动仲裁会支持我的要求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您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就不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被驳回。

遇到公司以克扣工资为手段强行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培训范文 篇4

纠纷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02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2000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00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04年4月22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04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周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继续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4年11月。2004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04 年1 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04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21191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培训费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服装厂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培训,双方约定“如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根据双方的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的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周某的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有人主张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采取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致。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不利。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5

关键词 农村富余劳动力 转移培训

党的十报告中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而 “三农”问题的一个中心环节就是农民的就业问题,集中体现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就业方面。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是关系到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根据初步测算,以目前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速度,以及社会所能提供的劳动机会,中国农村劳动力在四十年以后依然会面临严重过剩的问题。妥善解决好这部人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巨大困难和障碍。当前湖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大,总体素质低,增长速度快,而劳动力转移培训起步晚,体系不健全,培训成效不显著。因此,探索新时期适合湖南省省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新途径、新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湖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要做法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开展的工作:一是创新工作模式。以农民工培训基地为依托,以乡镇劳动保障站为基础,努力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二是创新培训方式。引导全省各地市定点机构采取集中订单、集中培训的方式,先找准路子,再进行系统培训,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与企业等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无缝对接。三是丰富培训形式。指导培训机构通过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等多种形式,选择社会信誉、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较好的用人单位签订了长期劳务输出协议,派专人负责组织学员成批转移就业,保证学员安置满意。四是强化督促指导。组织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跟踪了解培训和安置全过程,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课时、就业安置的真实可靠性。五是加大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培训经费。据初步统计,2006-2010年,湖南全省累计完成职业培训775.7万人,其中,完成失业人员培训106.48万人;完成农民工培训325.19万人(含劳动预备制培训60.34万人);完成企业职工培训316.05万人;完成创业培训27.98万人。

二、湖南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面临的难题

(一)培训覆盖面窄

根据《2008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到2008年底,全省人口总数为6845.2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959.95万人,农村劳动力2998.74万人。每年,全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含乡镇)1208万人。除去已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仍然有近800万人需寻找各种转移就业的门路。而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而据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培训服务处的统计,“十一五”期间湖南省累计完成农民工培训仅为325.19万人,由此可见,湖南省参加转移培训的人数很少,培训覆盖面过窄。

(二)培训模式单一

目前全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培训工作,主要采取集中培训这一较为单一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各层次劳动力人群的需要。政府委托的专业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带有不同程度的功利性,存在着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等问题,部分培训机构培训周期较短,受训农民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学会并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术。在培训时间的安排上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时间特性,有时培训安排在农忙季节或重大传统假日,或者是没有很好地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实际外出打工的时间规律。

(三)培训资源优化不足

目前,湖南省有专门培训经费的培训机构主要涉及教育、农业、劳动、科技、扶贫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这些单位在开展相关的培训时,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等问题,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管理的无序性、培训的盲目性、时间安排的短期性,内容雷同或培训空白点较多,造成现有培训资源的浪费,致使培训资源优化不足。

(四)培训质量不高

每年都有很多培训机构按照年初的计划,相继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指标和转移就业任务,但就培训效果来看,存在诸多不如人意、差强人意之处,很多培训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而对如何满足农民的培训需求、提高转移就业的稳定性、更好地让受训者真正掌握技能等关键性问题仍然欠考虑、甚至未考虑。

(五)农民参与培训的主观愿望不强

受到农村环境、思想意识、进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从旧思想、观念、意识中解脱出来,对新生事物一时难以完全接受和融合,对走出家门主动去参与社会培训的主观愿望更是不够强烈。据周静云对150户农户是否愿意参加培训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选择较满意的占40.3%,选择非常愿意的不到10%,选择无所谓的占到36.4%,甚至还有1%的人群选择强烈反对。由此可见,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对转移培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六)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湖南省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经费投入仍然不足,与市场面广量大的培训现状很不适应。从上述数据分析情况来看,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中,主动接受培训的比例不高,意识不强,这与培训机构设施不完善、培训经费投入不足有一定的关系,也是湖南省深入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亟需解决的瓶颈问题。“十一五”期间,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温暖工程社会捐助在内,全省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不足7.5亿元。补助标准偏低,与培训成本存有差距,很容易造成培训走过场,甚至出现有名无实的现象,最终难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三、湖南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策略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目前湖南省尚处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初步发展阶段,各方面制度仍不成熟,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并及时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湖南省以采用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为主比较适宜。所谓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系统中处于领导者的地位,对培训工程的具体发展和运行指导方向、及时决策。一方面制定政策,以文件形式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指明方向;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过程中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适度和合理的干预,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向既定方向发展,收到预期效果,发挥应有作用。

(二)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培训主力军作用

一是以强化地方高职教育培训功能为着重点,完善培训体系。地方高职院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自身的培训理念、办学方针和对象主体,要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全面整合政府、企业、学校资源,按照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办学方针,切实将职业培训工作(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到总体工作规划中,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充实职业培训队伍力量,建立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

二是以劳动力市场就业需求为导向,制定培训计划。地方高职院校要按照市场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精心选好培训教材,有效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转移培训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注重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围绕企业用工需求,制定好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有效保障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以开展和推广职业技能鉴定为途径,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地方高职院校在职业技能鉴定资格上的优势,积极组织农民开展不同工种、不用行业、不同岗位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对于顺利通过培训、考试合格的转移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统一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提升转移农民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全力确保农村劳动力在向非农产业领域转移就业中,具备相应的求职能力和匹配的资格要求。

(三)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培训载体功能

一是要发挥村支两委班子的领导作用。村支两委班子是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者和各项工作的推进者,在农村富劳动力转移培训中要发挥好上传下达的作用,充分把转移培训的政策和措施宣传到广大农村群众,及时向政府或者高职院校反映村民对转移培训的最新需求,以便调整培训方案,更好地满足农民需求。

二是要发挥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农村专业合作社拥有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掌握了一定的农业科技知识,吸引了一大批懂农业技术的高素质农民加入其中。农村专业合作社除了本身可以吸纳农民实现转移就业外,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凭借其在农村中的影响力,依托其组建的团队,更快、更好地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充分调动农民的主体积极性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思想认识。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用上门宣讲、会议宣讲、典型引领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刊、网站等方式,深入挖掘经培训就业致富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让更多农民真信、真学。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农民到先进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开拓眼界视野,打破思想束缚,鼓励农民有目的的参加相关培训,引导农民向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产业发展,真正实现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二是要进一步创新培训方法,确保参训实效。政府要始终坚持以培养新型农民为目标,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布局培训点,定期或不定期的在乡镇、农村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培训需求。同时不拘泥于教材,变理论为实践,将课堂搬进田间、地头,俯下身子用心培训好每一个参训农民。各级培训机构要因时制宜,因需而行,因人施教,根据农民各自技能掌握程度,科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充分用好节假日或农闲时间,让广大想学而又没有时间参训的农民工真正能够放心学习;灵活机动安排培训活动,丰富培训的内容,特别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已具备的知识和掌握的技能,可采用多媒体和网络课堂等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快捷、科学的教育培训。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激励机制,激发培训活力,通过采用农民技能比武、致富能手评选、先进个人评比等形式,对掌握优秀技能的农民进行表彰奖励,巩固培训热情,增强信心,确保实效。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解决费用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同时深化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探索建立政府与银行、银行与参训农民工之间的新型合作机制,加大对这部分群体资金支持的力度,如向参训农民工发放小额贷款,农民可凭当地政府参加培训证明向农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贷,在其就业后再来偿还这部分信贷,做到专款专用。

(五)建立健全培训的保障体系

一是重视立法建设,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相关部门要起草、制定、颁布和完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保障培训工作有效进行。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如对中介培训机构和基地的招标认定、课程内容和教材的制定、经费资金的管理、培训质量的监督与评估、职业技能的鉴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的统筹领导,乡(镇)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应成立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乡镇具体组织领导、地方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农民参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体系。要严格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纳入考核内容,充分利用一切可用资源,形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各地区要充分整合教育和培训资源,发挥本地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整合党校、培训中心及各类社会办学力量,有效搭建起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平台,构建常态化运行机制,力争实现每户需要转移劳动力的农民掌握一项专门技能。

四是做好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培训基础保障体系。要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从地方高职院校、企业、技术推广部门、农村致富能手中聘请一批教师,定期组织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信息服务,定期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满足就业需求。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等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引导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农业、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协调运作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是严格评估认证,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坚决贯彻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从严执法。鼓励培训中介机构与地方高职院校开展双向交流合作,对证书认定要严格程序,统一标准,加强登记管理,对自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是鉴定机构降低认证标准的要依法处理,保障认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强化对培训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要严把就业准入关,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察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科学评估,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扶持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高的培训机构,努力培育一批有市场前景、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坚决取缔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以赢利为目的、坑害农民的培训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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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成利。发达国家农民培训的特点及其启示[J].继续教育研究,2009,(8).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6

刘先生经社会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出资派遣刘先生赴美国培训,双方为此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生活补贴费、交通费、保险费及服装费、行李费、出国机票费等费用,刘先生培训回国后需为公司服务5年,若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应赔偿上述所有的培训费用。此后,刘先生依照协议接受了培训并回国履行服务期。一年后,刘先生因跳槽而擅自离开了公司,公司在多次通知刘先生回来履行培训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就以刘先生旷工为由作出了辞退决定,随后,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先生依照协议约定赔偿公司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

双方理由:

公司认为: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规定义务是劳动法的规定,刘先生接受培训后仅为公司服务一年就旷工离职,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给公司造成相当损失。现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要求刘先生赔偿公司所有的培训费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自己接受公司的安排去参加培训,既体现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也体现了服从公司安排的义务;另外,自己培训后已为公司服务了一年,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按比例赔偿培训费,至于其他发生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培训费中,不属赔偿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是否应当赔偿所有的培训费用。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对培训和服务期作出了明确约定,这些约定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可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刘先生在服务期内因擅自离职而被公司辞退,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服务期约定,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培训协议约定,刘先生在服务期未满时离开公司,应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7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缓解就业压力,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

二、目标任务。

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目标:对本市八个区(县级市除外)城乡新生的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职业培训延迟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任务:将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指初中、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本市青年劳动力;初中、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就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本市农村青年劳动力。上述人员统称为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上岗作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社会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实施步骤。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在1998年试点的基础上,本市拟分两个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从1999年开始,本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在技术工种中就业,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阶段,从2000年开始,全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不论是技术工种,还是非技术工种,都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参加的方法,使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都能理解和支持,特别要动员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预测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和掌握本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情况,重点是本市城镇应届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情况。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用工预测工作,在对职业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指导培训单位开设适当的专业工种培训班。

(三)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1至2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另行规定。

(四)培训资质。凡有条件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发给劳动预备制度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资格。培训单位要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特别要结合学员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培训保障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五)培训内容和形式。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培训可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形式。

(六)考核鉴定与就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满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有关职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登记,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并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劳动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 合,共同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多渠道筹措劳动预备制度业务经费。一是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视其经费预算情况和财力可能作适当补助。二是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三是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学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审批。四是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用人培训费。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凡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收入,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职业培训机构要合理使用资金,严禁乱支滥用。

(三)政策扶持。

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实行推介和本人自愿选择培训单位相结合的办法到培训单位报名入学。确属生活困难者以及残疾人士参加培训,可申报缓交或减免学费。获得优异成绩者,培训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经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并可报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过职业培训,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就业,为他们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并为他们办理档案存放、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六、监督检查。

(一)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待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能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二)市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性地对参与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单位的教学、管理进行全面督导,凡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办学的培训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劳动合同法培训范文 篇8

一、加强技能培训工作

一是根据各县市区的培训能力,年初把省厅下达给我市培训农村劳动力2.8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二是严格对照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33家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估和管理。淘汰不能胜任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选拔具有一定培训能力、教学管理比较规范、有必需的培训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比较雄厚、专业设置比较合理、培训与就业结合比较好的培训机构,充实我市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三是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四是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分工,合理安排资金,落实培训补贴,严格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培训合同制、管理台帐制、情况月报制、评估验收制和检查督办制等制度。五是针对农村劳动力普遍职业技能素质差,转移就业难度大,外出打工收入低,制约劳务经济发展的状况,突出抓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按照“以市场引导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的发展思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步伐,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提升他们转移就业的竞争能力。六是就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方便农民劳动者,利用开展“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送技能培训、送技能鉴定”的“四送下乡”活动,把职业技能培训延伸到乡镇、村组,就近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使广大农村劳动力不出乡镇、村组就学到了技能。

据调查统计,仅上半年,全市劳动保障系统通过“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等多种形式,培训农村劳动力1.6万余人,占全年计划2.8万人的57%,其中,90%以上经过培训,实现了转移就业。

二、建立劳务输出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劳动力市场建设,通过劳动力市场这一主渠道,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输出。二是加强驻外劳务机构或劳务信息员队伍建设。为了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向外派驻劳务机构,或从本地在外务工人员中,聘请为劳务信息员。平时劳务信息员把在务工所在地收集到的用工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家乡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有目的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外出务工,减少了农民盲目外出务工地经济损失,提高了劳务经济地效率。三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形式的劳务输出模式。

据统计,1-6月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2万人,占全年任务3万人的73%,为全市劳务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解除广大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我市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认真落实执行《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依法将农民工纳入了基本医疗及工伤保险范围。到年6月底,已有22277名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28178名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法培训范文 篇9

各位学员:

大家好!

欢迎你们参加“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班”。从这个名称上看,可以想象,对什么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什么是阳光工程,许多人就会有一些不解。还有些人会问这是谁组织的?我们为什么要来参加培训呢?参加培训有什么好处呢?等等,有或者没有这些疑问都是正常的。下面就由我来帮助大家熟悉一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这个惠农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出外找工作应该了解的一些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农村劳动力转移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生活在农村,拥有农村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具有劳动生产能力的人就属于农村劳动力(也称农村劳动者,在座的你们每个都是)。那么,农村劳动力转移则是指这些人不做农活而自己开店办厂或去工厂、企业、公司单位从事二、三产业工作(农业为第一产业,除此之外的各行各业被称为二、三产业)。

据统计,德化全县总人口30.6万多人,农村劳动力将近18.32万人。目前,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有13.35万人(县外3.08万人,县内10.27万人)。还有4.89万人的农村劳动力在从事农活、料理家务或在家待业。国家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转移,这也是提高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的必由之路。

二、什么是“阳光工程”

不论工厂、企业、公司、单位,它们所要聘用的人都是具有一定技术的劳动者。没有一定职业技术的人是很难找工作的,即使找到了,工资也是比较低的。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所需要的劳动者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越来越高。在市场发育不断健全的今天,优胜劣汰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实际上,如今的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人才的竞争和高素质从业人员的竞争。而我县待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偏低,缺乏专业技能,难以胜任企业发展需要的现象。根据调查显示,在家没有出外打工的人口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高达44.8%,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23.2%。

怎么办?要让这些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或到工厂上班)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加强对他们进行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为此,9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由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六部委共同组织实施。对有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志愿的农民,由国家财政适当补助,在输出地开展转岗就业前的短期技能培训。

4月7日上午,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六部委共同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隆重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

之所以称为“阳光工程”:是因为这个项目一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到农民身上;另一方面是这个项目由政府六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管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并且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来实施。1、“政府推动”就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构建有效机制,抓好落实。2、“学校主办”就是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择优确定培训基地(这里的学校不是指全日制的中小学,特指各类培训机构),被确定的培训基地除应具有职业培训资质和一般性条件外,关键的一条是能否保证参加培训的农民转移就业。3、“部门监管”就是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培训转移工作的监管。4、“农民受益”就是要使农民能够学到一技之长,提高转移就业的竞争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增加收入。

具体目标要求和做法:根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全国培训农村劳动力500万人,年培训250万人;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短期(15—90天)非农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培训工作机制,为大规模开展培训奠定基础。-,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全国要培训农村劳动力3000万人,年培训600万人。以后,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总体上与我国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严格按照管训分离原则组织实施,政府部门重点抓监督管理,保证培训任务落实,具体培训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中央要求各级政府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要向社会张榜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收费标准、资金补助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培训任务、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要进行公示;必须建立农民培训台帐和农民转移台帐,以便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进行检查和验收。为了强化阳光工程实施的监管力度,六部委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近期还出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检查验收办法》,从基地认定、项目申报、监督实施、检查验收等各方面对阳光工程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阳光工程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一项示范性惠农项目。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青壮年农民掌握一门基本适应转移需要的专业技能;通过开展引导性培训,帮助青壮年农民初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文明道德规范以及劳动安全保护、寻找就业岗位等有关知识,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条件,增加了农民收入,推进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有什么好处

当前,有关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事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最关心的重要事项,而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中央一号文件把“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阳光工程”,加强非农产业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对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一)实施“阳光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大决策。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具体措施之一。广大农民进厂、进城务工,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户与城镇居民的“二元结构”,打破了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自然经济形态,既扩大了内需,又推动了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工人化、农业企业化、农村城镇化“三化”并进,为城市和乡村共同发展繁荣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实施阳光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领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固然很多,如农业基础脆弱、农业投入不足、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二、三产业不发达、农业产业化、乡村城镇化发展水平不高等。但从我们德化来说,制约农民增收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效率低。正象俗话所说,多牛跺无粪。一个农村家庭不管人口多少,若仅守着那么几丘农田、几亩山地,一般的生活开支都很难维持,更别想富裕。从近几年来农民纯收入的组成结构来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已成为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最快捷的途径。广大农村劳动力经过“阳光工程”短期培训后,绝大多数都能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就业,有的在企业上班,有的自己去创业,与原来从事农业相比,收入明显增加。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在县内企业上班的,月平均工资在750元左右,一年下来可直接获得现金收入近万元。有些专业如雕塑等月工资则达元以上。在农村家庭中,一户只要有一人转移出去,就基本能够实现脱贫,较大幅度地提高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

(三)全面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载体。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工厂企业社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劳动力缺乏转岗就业技能,转移就业的领域将越来越窄,粗重活不干,转移就业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是扩大转移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实施的惠农项目,对现在你们每一位学员来说,最具体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免费获得了这次培训机会,只要肯努力地学,便能学到一种基本的就业技能。换句话说,仅不收培训费、材料费、伙食费,你们参加这个班培训每个人至少能得到300元以上的实惠。

四、我县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情况

我县是福建省31个“阳光工程”示范县之一,从开始启动实施“阳光工程”项目。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设立阳光工程办公室(挂在县农办),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培训基地、组织劳动力培训、引导有序转移、提供就业服务等项目管理工作。

今年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筛选认定了德化县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德化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星辰雕塑职业培训学校3个培训基地,形成了涵盖教育、劳动、科技、经济建设等系统,公办与民办培训机构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阳光工程的培训体系。开展培训的专业有陶瓷、电脑、餐饮、电子、服装加工等。

各培训基地根据阳光工程的管理规定,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长、中、短结合,每期从20天到3个月都有。教师则从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中选聘,既有在职老师,也有相关单位的业务骨干、管理人员、法律专家,还有些部门领导也参加授课。各培训基地不仅精心组织开展各类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能培训,并且对参训对象进行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劳动安全、找工作常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不仅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而且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选择就业的能力。

各培训基地对承担的培训任务采取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补贴材料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方式为广大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将党和政府这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位学员。阳光工程的实施,对于培训农民、转移农民、致富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推动我县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五、出外找工作的基本常识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到出外务工就业或自谋职业应注意有关事项。

1、国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自谋职业,从事二、三产业有什么规定?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公司法》、《私营企业法》等法律也规定,中国公民(当然包括农村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成立公司企业从事法律没有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个体经营和自己成立公司企业是一种自谋职业行为即俗话讲的自己当老板。它与替人打工自然不同,但两者都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形式。

2、国家规定的出外务工(一般指到本乡镇以外,也包括自谋职业者)农民要交费的项目有哪些?

就现在而言,到本乡镇以外的地方找工作的人必须办理的证件主要有暂住证和婚育证。

根据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

3、国家对出外务工农民的计划生育管理有什么规定?

国家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者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拿身份证,已婚的还应持结婚证、生育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外出务工者找到工作后,应当向务工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4、出外务工需要随身携带哪些证件?

居民身份证;

婚育证明;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

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必须申办持有《边境通行证》;

到公共场所比如宾馆、饭店等找工作的应该带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在外出之前,最好带上一些1寸和2寸的半身免冠照片,以备找到工作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5、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也称为打工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就是说一旦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调解处理的一种凭据。出外打工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6、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a、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打工者)双方的守法意识。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b、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都要规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要不要续签合同等重新进行协商,这就保持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求职换岗的灵活性。

c、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7、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规定。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打工者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内容含混的条款要坚持改写清楚,对不合法的内容要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愿,是指劳动者要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的,取得一致的意见。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必须合法。

8、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打工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违约金、培训费的支付和有关赔偿等。

9、怎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陷阱?

劳动合同就像劳动者的护身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种种职业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这些设有陷阱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种:

(1)暗箱合同:这类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边倒。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已经写好了条款的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2)霸王合 同:这类合同,一般是以给劳动者或其亲友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且数额不等的金钱,劳动者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金钱。

(3)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想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逃避责任。这类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即使已经写进合同里,双方已经签字,也是无效的。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4)卖身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合同,劳动者就如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

(5)双面合同或称阴阳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的合同,内容是按照劳动部门制定的要求签订,用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来约束劳动者的言行,对外则是为钻法律的空子。

10、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怎样提防“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大量雇用短期临时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的借口予以辞退。如果对《劳动法》不了解的话,作为一个务工者,很可能会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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