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通用3篇)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c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附:相关法律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黄-叶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c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附:相关法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编辑:黄叶
返
图片资料许可使用合同书
甲方(授权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被授权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 用于制作广告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许可使用
1.1 许可使用内容:甲方许可乙方使用
1.2 许可使用范围: 全世界范围内
1.3 许可使用载体:
1.3.1 平面广告:报纸、杂志等形式;
1.3.2 户外广告:户外大牌、海报、地铁广告、机场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灯箱、挂旗、仿真俑)等;
1.3.3 媒体广告:媒体、互联网大型网站宣传等
1.4 使用许可类型:□ 排他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
1.4.1排他许可使用是指图片资料著作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图片资料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图片资料著作权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图片资料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图片资料。
1.4.2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图片资料的著作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图片资料,并可自行使用该图片资料和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二条 许可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授权许可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2 甲方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前 30 日,如需续展许可使用期限,双方应重新达成协议,否则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条 许可使用限制
3.1 乙方在许可使用过程中不得有反华排华、歪曲历史、诋毁中国形象、有损形象的情形发生。
3.2 乙方不得有虚假宣传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情形发生。
3.3 乙方应当将发布广告的样稿、广告形式、广告发布时间段、广告投放媒体交甲方审查通过方可发布,并交甲方留做备案。
3.4 甲方若有涉及图片及文字使用规范的意见,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在不违背原创意方向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3.5 乙方承诺使用图片资料仅用于制作 广告,并承诺不得转给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第四条 许可使用费
4.1 本合同许可使用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4.2 付款时间:乙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到款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全额发票。
4.3 付款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A. 现金支付;
B. 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五条 交付
甲方收到许可使用费后 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选定的图片资料以实物或电子文件等方式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清单。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保证其对许可使用的图片资料享有正当合法的权利;
6.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按时支付许可使用费用;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的广告样稿进行审查;
6.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交付全部许可使用图片资料;
6.5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许可的图片资料;
6.6 当乙方所使用的图片内容被盗用、盗印或剽窃导致图片资料遭受版权侵犯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维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图片。甲方逾期交付图片资料的,除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外,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付款。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3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
7.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甲方图片、资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和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 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0.1 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删及补充约定,均应以甲乙双方书面通知为准,并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10.2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0.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