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汇编三篇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精选3篇)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篇1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立如下协议.

一、 乙方自备车壹辆,车型: , 座,车号:沪 客车一辆,挂靠甲方

二、 甲方按乙方营业额开具发票,乙方按开票金额的 %由甲方代缴营业税和每月向甲方缴纳车辆挂靠费 元,在甲方支付乙方租车款时扣缴.

三、 乙方在次月五号前告知甲方开票金额,租车款到帐后,甲方(十天内)支付乙方租车款。

四、乙方收集与营业额数相等的有效发票交与甲方用作财务冲账,否则甲方按国家所得税规定比例向乙方自动扣缴

五、乙方自备车辆的相关手续,(例保险,验车,审照等业务,)均由乙方自行按时办理,乙方的交通责任违章处理和索赔事宜等均由乙方自已负责;乙方班车业务上的服务工作{或发生矛盾。投诉等)由乙方自行与乘客和业主单位协调解决。

六、乙方班车线路业务由乙方自已与业主联系洽谈,包括车价调整.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等,

七、乙方班车遇有故隔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解决顶替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页责。

八、本协议有效期与甲方与业主单位租车协议有效期—致。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篇2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资质)

合同自编号HCZ-

甲方:

乙方:(车主)姓名车牌号A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湖北省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规范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互惠的原则,现就旅游客车挂靠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挂靠经营主要内容

1、乙方将自购符合旅游客运要求标准的客车(以下简称客车)自愿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客车相关的规费、税费和保险费等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从事旅游客运,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4、乙方自愿承担车辆挂靠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营风险和责任。

5、甲方为乙方在经营上提供车辆客运资质保证,并提供经营上的相关服务,乙方向甲方按期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二条、客车有关证照及编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载重吨位

核定座位数

道路运输证号

行车证号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后期续签至六年以内为止。

第四条、车辆抵押担保及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采用以下二种方式向甲方提供抵押和担保:

1、乙方自愿将挂靠甲方的车辆作为抵押,同时,由乙方自行邀请一位具有一定资产的自然人予以担保。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客车风险保证金;缴纳标准:

35座以下(含35座)5000元;47座以下(含47座)7000元;

47座以上10000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元/台,合同期满,乙方如无违规的情况下,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的约定

1、车辆挂靠管理费元/月,此费用不因客车审验、修理、交通事故、车辆遗失及其他原因的停驶而免交。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政府有关政策因素影响需调整管理费,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甲方调整管理费的幅度,不得高于市场同行标准。

2、乙方自接业务,如需甲方开据票证,甲方将代收代缴税费,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税管费。

3、甲方安排乙方的固定通勤班车业务,按不低于15%的标准收取税管费。安排乙方的门市业务按10%收取税管费。

4、其他经营费用,如:包括办理挂靠客车转入或转出的过户手续费用及线路牌、保险、事故、车辆有关证照审验及保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客车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客车保险:乙方必须对其经营的客车按规定投保,如: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由甲方统一购买(其他险种乙方可自行选购),其投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有固定班车的可由甲方现行垫付办理投保,无固定班车的,乙方则需提前一个月预缴投保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投保,如乙方不按期投保,则由甲方强制购买,并按10%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恶意拖欠保费达两月以上者,按单方违约处理,违约者按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乙方客车在挂靠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安排人员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理赔由乙方享有。但乙方若差欠甲方款项时,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付款中扣回。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在协助和行使对上述事故的处理以及签署处理事故的有关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已全权和已授权。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人员差旅费和现场处置费以及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安全管理及客车审验要求

1、乙方应参加甲方通知的安全教育和学习活动。甲方应对乙方学习情况作出记载,并以此作为续签合同和客车审验的必备条件之一。

2、乙方应按照交管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车进行维护和保养,按期参加审验和车辆技术检测等工作,并向甲方提供驾驶员审验证明(复印件)、车辆年审单据、车辆保养证明单据。

第八条、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1、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在乙方未违规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停止相关的服务和处置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要积极维护甲方企业声誉,不得发生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者,将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乙方应自觉按旅游客运行业的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合法和守法经营,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应积极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如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甲方将停止对乙方停发办理线路牌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解除本合同。

5、乙方在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甲方的规定办理业务登记手续,领取线路牌,如遇恶劣气候、恶劣地段等特殊情况必须报备甲方,经同意后方可承揽业务。

6、本合同期内,乙方因证照吊销吊扣或因病致残,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向甲方提出客车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客车挂靠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其有关债权债务等,由乙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7、为了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将本合同第四条中所指客车做抵押。抵押期与本合同期相同。(客车具体情况见第二条)

8、本合同期内,如客车达到六年期限,乙方必须将客车和全部证照及时交给甲方办理车辆下线手续,本合同自然终止,其挂靠车辆应随即转出,如在三个月内未转出,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双倍标准收取管理费,直至该车籍转出。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支付客车经营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不予提供经营凭证;乙方累计欠款达两个月时,乙方除补交欠款以外,表明乙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书面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即为解除。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将在当月内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如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未办理转出手续,则视为乙方放弃车辆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其处置费用除补齐各种欠款外,余额部分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条款处理。即:(1)乙方擅自将客车转包、转租、转让、转卖;(2)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乙方违规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则另订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协议无效。

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合同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部门和甲方改制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在此以前,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涉及本合同客车的意向和协议即告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

代表签字:乙方担保人(或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据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三条 由乙方自备车辆在经营权属于甲方的线路上营运,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线路经营权属甲方拥有。

第四条 挂靠经营管理期限期贰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额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和国家规定的规费、税费。

第六条 乙方所经营的车辆,须按规定参加保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员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主责任险等), 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雇佣符合条件的司机,也可将驾驶关系过户到甲方,乙方及雇佣司机的任何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伤、亡、病残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根据省交通厅(1996)30号文件规定,对于挂靠经营车辆的税费交纳,应本着税费交纳渠道不变,征收标准不变的原则,由挂靠经营公司单独列帐,集中代收,并定期解缴到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服务质量,对车辆保养、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十条 每月 号(遇节假日顺延)组织乙方司机进行业务、安全学习,车检按公安部门规定日期进行,如有变更、再另行通知,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乙方布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又不能及时赔付,甲方有权扣留乙方车辆作抵押或作价变卖补偿甲方损失,补偿后余款返还乙方,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 每月月底前代收次月乙方应上交的管理费及各项规、税费。

第十三条 以甲方名义办理各项营运证件交乙方使用,为乙方办理车辆、驾驶员年审及换发牌照等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代乙方缴纳各项规、税费,发放各类证件,每月应乙方要求提供运管部门规定的定额客票,乙方需要配票数量超过运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部分,按超过的数量增收各项规税费。

第十五条 协助乙方处理交通肇事,保险索赔,服务质量纠纷等,所需垫付有关费用由乙方解决。

第三章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拒绝甲方不合理的摊派和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利益时,乙方可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按规定乙方应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车貌。年审、月检不合格,则须强制停车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运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租,转借或未经甲方同意的人员驾驶。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 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时,按乙方损失额给予赔偿。

第二一条 乙方违约按有关条款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合同。

1、 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

2、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政策变动,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 不按照双方商定的路线行使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 乙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年内出现严重违章三次者,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章操作经甲方指出乙方仍不改正的。

5、 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及规税费,每迟交一天,甲方收取滞纳金50元,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的。

6、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壹万元以上的。

7、 从事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 违反管理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 造成交通事故拖报、瞒报或擅自处理的。

以上合同解除同时,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并将解除合同情况报市客运管理所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三条 本合同所规定乙方应上缴的管理费、国家征收的规税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代收代交,合同期内如有国家征费有所调整,乙方应按调整规定进行交纳。

第二四条 合同期满,由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若乙方愿意续签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应优先考虑安排乙方。

第二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 若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补充条款。

第二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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