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
合同编号:______
贷款方:_______
借款方:____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民法典》,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___万元,其中自筹___万元,
其它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贷款___万元。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台(套)___万元;
土建____平方米____万元;
其它_____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____年__月__万元、____年__月__万元、
____年__月__万元、____年__月__万元、
____年__月__万元、____年__月__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____(公章)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__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万元。
6.其它资金___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签章)
贷款方:(单位)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___(签章)
保证人:(单位)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借款人:住所:
贷款人:住所:
甲方因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借款。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确定的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利息支付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元整,___元整。
2、借款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若约定的借款起始时间与贷款人的付款时间不一致,以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为准。
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
4、利息支付方式:□按月付息;□按季付息;□每半年支付利息;每年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它支付方式
5、利息支付时间:按选定的支付方式期末之日
四,借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方式为:
2、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与担保人就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合同。
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该按照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五,借款发放
乙方根据本合同将借款一次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凭银行的转账凭据视为已发放借款,甲方无需出具收到借款收条。
六,借款本息归还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借款利息,并按下列项的约定偿还本金:
1、一次还本,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全部利息;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金额___元整___元整;
金额___元整___元整;
金额___元整___元整;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所获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的用途范围内。
3、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5、甲方向乙方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支、负债、担保及他人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甲方需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恶化或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登记、评估、保险等事项的费用;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需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负责、提供担保及与他人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8、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情况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
9、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10、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签订有担保合同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将双方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当应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甲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十,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为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
2、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按应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自违约之日起,向乙方按日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经公证机关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和担保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甲方乙方份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七条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十八条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