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加盟连锁合同(精选3篇)
特许加盟总部: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产业经营及______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的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正常上班与下班时间要按公司行政规定执行:
am:____:____-----am:____:____;
pm:____:____------pm:____:____。
2、签于外贸部门具有特殊的工作时间原因,涉及到与国外买家沟通的时间差,外贸业务员会自己利用晚上工作的时间,工作晚了次日上班时间可以迟些,但原则上不能超过10点。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未向上级申明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公司者,交行政部以旷工处理。
二、部门行政管理制度:
1、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2、不得上班时间内大声喧闹,闲聊影响别人的工作。
3、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QQ、MSN等聊天工具可使用,如发现聊天现象者,重罚。
4、不得在公司规定的办公区抽烟,发现者交行政部处理。
5、不得上非法网站。如引起一切后果者由自己负责并交与行政部处罚。
6、不得在上班时间与其它部门的员工闹意见及作非法举动,情况严重者交与司法机关处理。
7、穿着要规范,不能与公司形象不相符与穿拖鞋上班。
8、按公司行政要求正常进行打卡,写出门单等,无记录者一律按旷工或早退处理。
9、按公司规定不得泄漏公司商业机密,如有发现交行政办处理。
10、要遵守公司行政部所规定的公司员工准则。
以上各条为外贸部门的基本准则,如发现情况严重者将直接交与人事部,则其退出本部门。
三、部门请假管理制度:
1、不得口头或电话进行请假,如特殊情况事后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交纳申请报告,三天内有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五天以上必须上报总经理申报批准。
3、国家法定节日及婚假、丧假及产假或其它重大节日等,根据公司行政部门通知统一执行。
4、未请假离开公司三天以上者一律按离职处理,三天以内按旷工处理。
5、请假超过指定期限未回者一律通知部门经理及行政部,如果不通知都按第四项执行。
四、部门电话制度管理:
1、不得在上班时间内拨打私人电话,特别原因须经过申请。
2、一般电话的使用时间不能太长,特别原因必须跟上级主管说明情况。
3、在接到电话的时候必须用标准的中英文“你好,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有什么可以帮到你吗”
4、如接到电话的时候负责人不在必须留下联络方式,并交与专门负责人。
5、个人手机费用应用于工作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单报销。
6、外贸部门的国际长途的控制必须在标准以内,除特别原因必须向主管申请。
7、外贸部门可用MSN、Facebook等网络电话免费软件为公司控制成本。
五、出差管理制度:
1、任何出差行为都必须事先交纳一份出差计划和费用预算申请,由主管及财务部门核定,总经理审批。
2、出差国内各大展会时应由主管核实批准出差计划及审核出差费用。
3、出差国外展会时,必须由主管、总经理,董事办三方审核批准。
4、出差回来的前半日,或后半日可自行补休半天或一日时间作为调整时间。
5、出差回来后三日内必须提交出差总结报告及市场分析报告书。
六、销售管理制度:
1、部门所有员工每天认真记录当天的工作情况,当天完成所有工作的进度。
2、部门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交周、月总结计划表。
3、部门所有员工必须在月3号前交纳上一月的销售总结报告分析书。
4、部门所有员工必须按实填写所有报告内容,发现做假者一律行政处分。
5、部门所有员工必须在月底前将收集客户信息资料,客户反馈信息表总结,下月计划等相关报告交外贸主管存档归案。
第一条厦门沃头*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授权方)与加盟方(简称乙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沃头蚝干粥”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商标使用金人民币 贰 万元(一概不退)。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加盟费,乙方应在每月25日结算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各项原材料费,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超过期限30日,甲方有权收回商标,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以下事项:
1、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区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 甲方应制造、开发、采购商品及与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双方协商。
5、 甲方应聘请专业人员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事项:
1. 应尊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 每月如有做广告必须按几个店分摊广告的费用并得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 此 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3. 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备,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破坏整体企业形象,具体由甲方执行。
4. 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与经营相关的商品、物品,申购的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所购商品、物品必须即时验货、按时付清货款,否则以违约论处。
5. 乙方自行采购与经营有关的商品、物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规定,由其引起的后果乙方必须负责,并赔偿甲方人民币30万元。
6. 应支付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连锁店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负。
7.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变更营业地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8. 甲方提供的货物乙方必须即时验收,验收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保质期的规定,超过保质期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9. 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及近亲属均不得在经营的辖区地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近似的小吃店。
10. 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与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区域(政府县区编制区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相近的小吃店。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1、乙方违约甲方收回授权;2、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