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协议(精选7篇)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1.格式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___是___(国名)___单位的___(职务),现年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国___市___区(县)___街___号。
第三条收养人___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___是___(国名)___单位的___(职务),现年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国___市___区(县)___街___号。
第三条收养人___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人):_________
乙方(_____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被_____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_____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
第二条?_____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名)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_____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______。
第三条?_____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清楚_____人的健康、财产等_____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_____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明_____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_____的理由)
第五条?_____人_________保证在_____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_____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_____登记手续。本_____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协议
甲方(_____人):_________(姓名、住址)
乙方(_____人):_________(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被_____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_____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_____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_____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名)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_____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第三条?_____人_________的基本情况(写清楚_____人的健康、财产等_____法规定的条件)符合_____的条件。
第四条?_____人的基本情况(写明_____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_____的理由)
第五条?_____人_________保证在_____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_____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_____登记手续。本_____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说明
外国人_____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_____法》的规定,依法办理_____关系。根据《_____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_____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_____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_____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_____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_____子女,应当符合_____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_____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_____人只能_____一名子女。关于_____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_____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_____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_____组织转交_____申请并提交_____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_____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_____人的基本情况、被_____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_____申请和_____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_____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_____或者_____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_____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_____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_____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_____申请人身份、_____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_____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_____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_____人的条件。_____子女的_____人除应当向中国_____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_____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_____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_____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_____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_____的书面意见;②被_____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_____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_____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_____人的监护人作_____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_____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_____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_____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_____人的监护人作_____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_____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_____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_____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_____的书面意见;⑥_____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_____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_____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_____法》规定的,可以协助_____人寻找_____对象。
中国_____组织认为_____人符合《_____法》规定的,应当将_____人和被_____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_____组织,并告知_____人可以来华_____子女。外国_____人确定_____对象后,应当与_____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_____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_____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_____登记。夫妻共同_____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_____登记。办理_____登记时,_____人和_____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_____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_____组织签发的_____人可以来华_____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_____人与_____人达成的书面协议。_____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_____人的照片;②中国_____组织同意_____人_____子女的文件。_____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_____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_____登记证书。
(5)_____公证。办理_____登记后,_____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_____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_____公证。办理_____公证时,_____人与_____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_____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_____条件的,应自收到_____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_____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_____公证格式)。
(6)被_____人离境。被_____人出境前,_____人应当凭_____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_____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_____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_____组织应当妥善保管_____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_____中国子女与_____人签订_____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_____人必须是符合我国《_____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_____人与_____人签订_____协议,应当提供_____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_____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_____的能力,所在国对_____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_____人的合法权益。
(3)_____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_____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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