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报读新世纪教育合同书(精选3篇)
公益性教育网站采访合同
甲方(受访者):_________
乙方(采访者):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采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一方对其进行采访,采访内容供一家匿名的公益性教育网站之用。采访内容有关中国教育。乙方将对采访进行录音,使用器材为_________的_________播放器(_________)。考虑到数码安全的可靠性,采访将有分段落。
第二条采访进程中,甲乙两方应避免使用争议性词汇或一些与生活环境和个人身份有关的词汇(后者主要考虑媒体匿名的性质,可视情况而定)。
第三条如有必要,甲方应对甲方言论负责,乙方应对乙方言论负责。
第四条原网站版权权限如下(甲方将决定是否跟从以下条款):
所有文章或论点的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无需经过任何许可,可以以任何形式影印、复印、转载和出版,但不需做任何的删改,并请及时通知我们。违者必究。
□同意以上条款。□不同意,请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甲方如何描述乙方。
第六条乙方将不支付甲方任何报酬。
第七条原始录音材料不公开。乙方将使其转成文本材料,但在其中无权对其作任何删改。乙方将给甲方文本材料副本,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其他_________。
第九条双方应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双方签订的其他附属合同(书面,口头),双方亦应遵守。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续签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限满前三个月双方未书面提出废止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申请报读新世纪教育集团下属院校南充理工学校举办的五级中专专业学习。学制三年,三年合计交学费元(大写元整)。毕业合格后由甲方根据乙方志愿和乙方自身条件负责推荐就业。
一、甲方职责
1、责督基地学校按国家颁布(或经教委批准)的教学计划对乙方进行教育培训,除乙方自动弃学、伤病辍学、违纪停学以外,督促学校保证98%以上的学生合格毕业,并按四川省或重庆市教委规定发给全国通用的中专毕业证书。
2、甲方在乙方职业品德优良、职业观念正确、学历及职业技能合格毕业、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提供三个以上用人单位供乙方选择,直到乙方根据自身条件满意就业为止。
3、除乙方自动放弃推荐或达不到岗位要求又拒绝甲方合理的推荐外,根据"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推荐原则,凡合格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确属甲方原因未能成功推荐就业者,由甲方赔偿其双倍学费10800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元整)。
4、乙方到用人单位之日起一年内,若非乙方个人原因造成失业,甲方免费为其再推荐就业,乙方从就业之日起六年内,凭《毕业生就业合同书》可享受甲方在全国各地办事机构的优惠服务。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不退任何费用,乙方在学习期间,凡因违纪被开除或因自身原因退学者,甲方不退任何费用且本合则自行终止。乙方为取得毕业证书或自愿放弃就业(含在就业推荐期间自行联系到用人单位),甲方不予推荐,也不退任何费用。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训练,并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获得毕业证书。若乙方品优而学习成绩和技能未达到合格,但仍要求推荐就业者,可申请由甲方根据乙方自身条件推荐就业。
3、乙方在接受甲方推荐过程中,本着"社会需要第一,个人志愿第二"的择业原则,根据自身条件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作。凡因乙方不能达到岗位需要、拒绝推荐或接受推荐后自行离职,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就业必需的证件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5、凡签订此就业合同且进行律师见证者,需缴纳律师见证费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三、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当地仲栽机构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商定,乙方请家长作为其履行义务的担保人。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