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雇佣合同(合集三篇)

广东劳动雇佣合同(通用3篇)

广东劳动雇佣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

代表人:

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公司保安部门的工作,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的相应调整。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公司的需要安排保安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岗位要求,对乙方进行技术和技能的上岗培训。

第六条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以_________币支付。

第七条 薪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 。甲方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八条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日常管理与考核;

2、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及现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根据公司规定对乙方实施工资增减、职务任免、奖惩、辞退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和按甲方规定所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3、必须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绝对服从工作分配及其管理与考核,

4、保安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设备,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的办公厂所,并严格保守公司之公务机密。

5、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严格依法履行保安职责,确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事情。日常工作中,保安应严格执勤,文明礼貌地处理事务。对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要机智、勇敢地维护甲方的利益;如属一般性的违纪,保安员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如遇上确实无法处理的事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甲方领导和公安机关。

6、值勤人员在交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如有特别情况必 须交代清楚,使接班人员注意,门卫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人员进出或货物出厂时,按放行条检查核对行李及货物,放行条必须由主管以上干部签名有效,当天之放行条整理后交给人事部存档,不得遗失。

8、纠察进出厂区人员之风纪,对有违纪现象,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制。

9、维持打卡秩序,防止和及时纠正打卡作弊现象。

10、客人来访,要态度热情,彬彬有礼,有问必答。并办理来访登记,防止不良分子进入厂区扰乱。

11、负责员工体能素质训练,密切注意危害公司财物及安全因素,有任何 意外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录用时提供虚假身份、学历等证明文书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泄露甲方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它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达到开除处分规定的。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自己身份、学历、资格等的一切证件及证书都是真实、合法的。甲方是基于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及证书的信任,认为其真实合法才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劳动关系的,若日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书有虚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可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甲方在乙方结清业务、财务关系后,应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七日内亲自与甲方办理工作离职手续。乙方在办理离、退职移交手续的同时应一并交还甲方所有文件、资料、合同并予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因乙方工作失误、粗心大意、或者处理事情不当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中途因在工作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不胜任工作和违章行为而被辞退者,除相关费用自负外,甲方应按合同期间乙方工资总额的20%对其索赔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应交的各项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其应得薪资中扣除,不足部分作为欠款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广东劳动雇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商服业,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经考察论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黄河路中断设立中老年食品门市部一处,随着业务的扩大,确定雇佣商务劳动服务人员一名。经朋友介绍 村 同志同意该项目的应招,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经营副食店店主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 村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

2、合同运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果再同意为甲方服务,经双方修改时间,合同有同等效益。

3、劳动范围:乙方要按照甲方制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服从甲方的安排,并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除店内服务外,还需对常户门市部的送货,要做到发货收货准确。收款要细心,不能造成人为的差错,如果出现人为的差错,后果由乙方自负。

4、待遇:乙方每月工资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 合同有效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

3. 合同期限至于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 。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 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报告。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次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①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 50%的加

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xx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 6周岁至未满 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及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

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不解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仍确需住院治疗的;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4. 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或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之修正:

对于本合同之任何修正,只有双方共同签署,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才能生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劳动雇佣合同 篇3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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