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人员受伤上诉状(精选3篇)
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协议范本
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雇佣乙方到其所属的________轮担任________(职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资在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但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末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固定加班费及额外加班费标准职务见附件1。
四、伙食费
乙方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手免责。
七、伤亡保赔
甲方按不低于“_____雇员赔偿条例”(_____法规282章)的规定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甲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数交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八、航行区域
乙方服务的船舶应在 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对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条款中的所有_____和赔偿加倍。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国。
九、登船及遣返费用
甲方负责乙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但乙方在船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船的费用。
甲方负担乙方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伤提前结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结束雇佣合同;船舶灭失、搁浅或卖船;船舶被扣超过14天;船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但甲方不负担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乙方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乙方漏船、弃船;乙方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遣返。
十、规章制度的遵循
乙方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服从船长或上级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规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能保存任何凶器或枪支弹药;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终止及解雇费
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灭失、搁浅、卖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费用,费用标准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工资。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乙方物品损害或灭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 美元。
乙方违法或有 等严重或实质性违约行为时,甲方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解雇费。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的代理公司有权代表乙方及家属出面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国际_____中心,按照该中心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正式文本及附录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雇主授权签字: 海员签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干货船、散货船月薪最低标准
单位:美元
等级 职 务 基本工资 固定 休假金 月薪总额 超额加班费
加班 (小时)
1 船长 1,452 286 145 1,883
2 轮机长 1,342 264 134 1,740
3 大 副 1,012 _____ 101 1,311
大管轮 1,012 _____ 101 1,311
4 二 副 781 147 78 1,006
二管轮 781 147 78 1,006
电报员 781 147 78 1,006
电机员 781 147 78 1,006
5 三 副 605 110 61 776
三管轮 605 110 61 776
6 水手长 407 77 41 525
机匠长 407 77 41 525
铜 匠 407 77 41 525
泵 四 407 77 41 525
大 厨 407 77 41 525
大台服务员 407 77 41 525
7 木 匠 363 70 36 469
8 一 水 319 60 32 411
加 油 319 60 32 411
二 厨 319 60 32 411
9 二 水 275 53 27 355
清洁工 275 53 27 355
服务生 275 53 27 355
油轮、化学品船月薪最低标准
单位:美元
等级 职 务 基本工资 固定 休假金 月薪总额 超额加班费
加班 (小时)
1 船长 1,670 329 167 2,166
2 轮机长 1,543 304 154 2,001
3 大 副 1,164 228 116 1,508
大管轮 1,164 228 116 1,508
4 二 副 898 169 90 1,156
二管轮 898 169 90 1,156
电报员 898 169 90 1,156
电机员 898 169 90 1,156
5 三 副 695 127 70 892
三管轮 695 127 70 892
6 水手长 468 88 47 603
机匠长 468 88 47 603
铜 匠 468 88 47 603
泵 四 468 88 47 603
大 厨 468 88 47 603
大台服务员 468 88 47 603
7 木 匠 417 81 41 539
8 一 水 367 69 37 473
加 油 367 69 37 473
二 厨 367 69 37 473
9 二 水 316 61 31 408
清洁工 316 61 31 408
服务生 316 61 31 408
附件2: _____用品最低标准
序号 品名 甲板部 轮机部 事务部
01 单工作服 2件/人 2件/人 2件/人
02 防寒衣 2件/人 2件/人 2件/人
03 工作鞋 1双/人 1双/人 1双/人
04 橡胶雨鞋 1双/人 1双/人 1双/人
05 雨衣 1件/人 1件/人 1件/人
06 安全帽 1件/人 1件/人 1件/人
07 棉手套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08 防护手套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注:其中4、5、6三项为发给海员使用,海员在离船时必须移交接班海员,如已不能使用需以旧换新。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郑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郑州市某某路口1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某县五某某乡。系受害人刘某启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某县某某乡。系受害人刘某启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侯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商丘市某某路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遂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并错误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上诉人对刘某启因交通事故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审判决认定刘某启经翟某某介绍到侯某某承包的工地上的从事炊事员工作,这一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与事实不符。
侯某某出具书面证明,其跟本人不认识刘某启,也从未雇佣刘某启在工地上做饭,侯某某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王某,刘某启是不是王某雇佣的侯某某不知道,应由王某说明,但原审原告未举证证明刘某启系侯某某雇佣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认定导致刘某启死亡的交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侯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混淆事实,错误理解并适用有关法律条文。
1、交通事故是否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对于从事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交通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因为,该行业的企业以交通运输为生产经营内容,但本案中,上诉人和侯某某都是以建筑施工为生产经营内容的建筑行业,如在工地发生的因建筑施工导致的伤亡事故当然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发生在工地以外的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与建筑施工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2、刘某启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证明当时刘某启所骑电动车上携带有蔬菜,但是否是出去买菜,以及为谁买菜无法证实。
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启是为工地买菜,但其从事的是炊事员工作,并不是建筑施工人员,雇佣炊事员做饭并没有哪部法律规范强制规定要求雇主需具备何种资质。
原审判决引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侯某某应当对刘某启死亡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则扩大了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三、原审判决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民法典明确了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刘某启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当然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而且,上诉人以及侯某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可能预见和控制,当然不应该承担刘某启死亡的侵权责任了。
2、况且,导致刘某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是从事劳务活动买菜做饭导致的死亡,买菜做饭的劳务活动本身不会引起交通事故,更不会导致死亡结果出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刘某启和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审判决不考虑因果关系,直接认定买菜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属于提供劳务活动,显然是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错误评价,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四、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启死亡的侵权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原审判决不应当再要求他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导致刘某启死亡的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被上诉人128000元。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代表双方自愿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愿,该纠纷对于双方而言已经按其真实意愿公平合理的解决,如再判决他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损失填平原则,刘某启近亲属便获得了重复赔偿。
五、原审判决对刘某启死亡损失的计算错误。
1、刘某启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时是否为工地买菜无从证实,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启是为工地买菜,但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该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启有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导致其死亡的损害结果,其自身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原审判决不应按全部损失认定上诉人和侯某某的侵权责任。
2、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刘典启死亡的损失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刘某启死亡的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证据是某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但上诉人认为除了该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刘某启在商贸公司工作,认定刘某启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不足。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刘某启居住在城镇。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刘某启受雇于侯某某的情况下,错误计算刘某启死亡的损失,对有关法律事实错误评价认定,并错误适用法律。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乙方的职务为餐饮服务员。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职责:负责协助甲方餐饮的调配、销售、及餐饮店的卫生。
上班时间为:上午11:30——晚上12:00
每周上班6天,休息1天,一个月按31天计算,上满26天领全月工资人民币_____元,一个月30天休息4天,31天休息5天。如每天营业金额超过200元按10%提成作员工奖金。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上满26天领_____元基础工资。
(二)甲方可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工资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乙方每天按时签到,作好销售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关好门。)
2、乙方如水电、门未关好造成损失,甲方要从工资中扣出损失费。
第六条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_____当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