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居间收购协议书(通用3篇)
合同编号:__
委托人:(甲方)签订地点:
经纪人:(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当地经纪人介绍由委托人直接到产地收购的农副产品、数量、价格:农副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公斤)价格/保护价交(提)货日期备注
第二条委托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四条质量要求:
第五条收购价格: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按当地当天市场收购价格双方可协商提高收购价格。乙方介绍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可以根据现场双方检验后确定的等级、价格结算。
第六条收购方式: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联系种植户,介绍甲方到现场检验、收购。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现场提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提货时当场现金结清
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未促成收购业务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从事介绍活动的必要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当就产地收购情况如实向甲方报告,如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违背甲方委托的事项,与
第三方的约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的标准向种植户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应当按照保护价款的%的标准向种植户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_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_
委托人:
(甲方)签订地点:
经纪人:(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当地经纪人介绍由委托人直接到产地收购的农副产品、数量、价格:农副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公斤)价格/保护价交(提)货日期备注
第二条委托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第四条质量要求:
第五条收购价格: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按当地当天市场收购价格双方可协商提高收购价格。乙方介绍的产品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可以根据现场双方检验后确定的等级、价格结算。
第六条收购方式: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联系种植户,介绍甲方到现场检验、收购。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现场提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提货时当场现金结清
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未促成收购业务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从事介绍活动的必要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当就产地收购情况如实向甲方报告,如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违背甲方委托的事项,与第三方的约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的标准向种植户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应当按照保护价款的%的标准向种植户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
(甲方):
经纪人: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进入甲方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市场内从事 ________________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甲方负责建立熟食、半成品、光禽、调味品、南北干货、水产、蔬菜、水果等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乙方委托甲方建立乙方产品的供货商台帐以及肉类、活鸡、豆制品、粮油等产品的进货台帐,批发市场还应建立销售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三)甲方应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食用农副产品进行检测。零售市场如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验乙方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进行抽检,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五)甲方有权阻止乙方销售并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份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食用农副产品;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他产品。
(六)发现乙方已售出的食用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会同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七)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亮照经营。乙方在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保证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以及产品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
(三)乙方应当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营肉类的,乙方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商品交易确认单”(外地来沪交易还须加盖市境道口“动物检疫监督检查专业章”);经营活鸡的,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地无重大疫情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并加盖“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道口章;经营豆制品的,须提供“ 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送货单或豆制品生产企业送货单”。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乙方应当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食用农副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五)乙方经销特约品牌商品的,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六)乙方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经甲方抽检或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七)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受人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八)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按约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_______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查验、抽检、禁售等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甲方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置乙方产品,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有权采取 处理方式。
(四)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有权采取________________处理方式。
(五)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销毁,并采取________________处理方式。
(六)乙方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提供进货凭证的,甲方有权采取________________处理方式。
(七)乙方明知或应知销售的食用农副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