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购货定金供货合同(通用三篇)

付购货定金供货合同(精选3篇)

付购货定金供货合同 篇1

出售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一、双方交易的房地产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1.1类型:□住宅□花园住宅□办公楼□商铺(商场)□其他

1.2交易房屋坐落于区路弄号室以及其附属的号车位;

1.3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户型:室厅卫;

1.4权利人;

1.5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字第号;

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编号:;

1.6室内装修情况:;

1.7附属设施、设备:;

1.8是否已设立抵押:□否□是,抵押权利人:;贷款余额:约元;

贷款余额处理方案:□甲方自行还清;□乙方首期房价款由丙方保管并优先用于偿还,余额转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补足;□转由乙方承担(转贷款,或称转按揭)

1.9是否已设立租赁:□否□是(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是

1.10其他约定事项:;

二、乙方为表示对甲方所有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元整。

三、买房条件:

3.1房价款:人民币元整。

3.2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3.2.1首期房价款为元(其中包括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元)。

如需用于偿还贷款的,乙方应与买卖合同签订后且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替甲方支付至甲方的抵押房款还款账号,如有剩余转付甲方,如果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应该由甲方办妥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

如甲方自行筹款还清贷款的,乙方应当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内直接支付给甲方,在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甲方自行筹款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如该房屋没有抵押,首付款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支付支付给甲方。

3.2.2第二期房价款元。

a乙方自筹资金支付的: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乙方收到收件收据回执当日,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b乙方银行贷款需要支付的,由乙方的贷款银行支付,房款期限以银行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前办妥,否则视为申请贷款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乙方应当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者向甲方补足贷款不足部分。

3.2.3尾款计人民币元,应当于办妥交房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如需担保户口迁移的,应当于约定的户口迁出日付清尾款。

3.3其他:

3.3.1、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限电视申请费(若有)、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要名费由乙方承担。

3.3.2、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3.3.3、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3.4、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3.5、如3.2.2款b项所述乙方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可,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五、双方约定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六、双方约定应当与过户后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应当办妥该房屋的维修基金、水电煤气以及有限电视的过户手续。

七、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盖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九、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卖方(乙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付购货定金供货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项目名称:

供需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销售合同,条款如下:

一、供方同意为需方提供产品,需方同意购买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产品型号、数量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

二、供需双方确认,需方应支付的货款总价为人民币¥____本货款总价不含税。需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如数支付上述货款。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供需双方确认,本合同采用以下方式付款,即:

本合同签订后在日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购货定金

货到工地支付至该批货款总额的____%货款。

消防验收通过后3日内支付至发货总额的____%货款。

货款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后3日内付清。

供需双方确认,需方以转帐支票或汇款方式汇至供方银行账户。供方确认,供方的开户单位:;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时代分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关于现金支付的特别约定

供方特别声明:供方如不接受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方式付款,如需方向供方业务员支付现金或者以供方业务员为收款人开具现金支票,须我司开具收款委托书,否则均不能被视为需方向供方已支付货款。货款未付清时货物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

五、交货期限:

在需方已按合同要求如期足额交付定金、预付款的条件下,供方应于____之前向需方交付本合同所列之货物,具体发货数量以需方通知为准,超出本合同所列之货物时,双方应签订增补合同。

六、交货方式:

供需双方确认,本合同采用以下第方式交货,即:

1、需方自提;

2、供方代办托运,运费由方承担。交货地点:。托运方式:汽运.

3、其他:.

七、供需双方确认,采用上述第六条约定的交货方式时,供方在将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即视为交付完成。交付完成后货物的风险责任由需方承担。

八、需方收到货物后应对货物品种、型号、数量、质量等按本合同、销售定单和《送货单》进行核查。发现不符时,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逾期无书面通知的,视为需方对此批货物无异议。

九、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能满足消防部门对消防设备验收的标准或要求。

供需双方确认:供方提供的产品在交货时能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需方不得要求退货。因工程方案更改而多余的尚未使用过的零星货物,允许退货,但应以退货当日的价格进行结算退货期限的起算日为供方发货之日。需方在退货期限内向供方提出退货要求,应以书面方式。超越退货期限提出的退货要求,供方不予接受。

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分为二种:

1、属供方自行生产的产品享有为期二年的保修服务。

2、属供方外购的配套产品享有为期一年的保修服务,但需方对外购品机身上的合格标识、保修标识等保修凭证不得拆除,否则视为已过保修期。

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日为供方发货之日。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质量保证期满后,供方负责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有偿维修服务。

十一、因不可归咎于供方产品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属于免费质量保证的范围,应由需方承担责任。如由供方进行维修的,供方将按维修的实际状况予以收费。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暂不履行对应的义务。如果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持续30天以上,则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单方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2、如需方逾期不支付定金,本合同自然终止。如需方逾期不支付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每逾期一日,供方有权按总货款的5‰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供方有权提出单方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被单方终止后,供方有权没收定金、停止供货,需方应向供方付清已供货的尚未支付的货款及滞纳金。

拖欠货款逾期未超过30天,或逾期超过30天但供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将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总货款的5‰收取滞纳金。需方应向供方及时付清所拖欠的货款本金及相应的滞纳金。

十三、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供需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诉讼解决。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供供需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自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骑缝盖章有效。

需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公司代表:委托代理:签约日期:

供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公司代表:委托代理:签约日期:

付购货定金供货合同 篇3

甲方(卖方):______ 乙方(预购方):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份,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____(签章) 乙方:____(签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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