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供货协议书(通用3篇)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塔式起重机及相关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需方同意购买桂林长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如下产品:
产品
名称型号
规格高度工作
幅度最大
吊重(T)单 价
(万元)数 量
(台数)总金额
(万元)
塔式起重机 米 米
标准节
附着架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注:
1、附着架拉杆长度在6米内,超出此长度价格另行协商。
2、以上价格含代办运输费用。
3、需方增加购买的标准节、附着架(如没有另外协议的)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4、销售发票为13%税费。
二、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结算期限:
三、质量标准:按有关产品行业标准及供方企业标准执行。
四、产品质保、维修
1、除人为原因及不可抗力外,供方对该产品保修期为 壹 年(不含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钢丝绳、滑轮、轴承、刹车片、缓冲胶等零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因需方不使用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而造成设备故障,供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2、质量保修期内,需方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供方应在24小时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因设备维修及配件发货期间造成设备停用,需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供方违反合同规定,亦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拒付货款。
3、供方对由于下述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违规操作、违规保养、使用其它厂家生产的零部件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2)由于未按要求加注合格的油料而造成设备损坏。
(3)由于偷盗等人为或发生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
五、发货条件:发货前,需方提供货物运至安装地点的运输道路条件,并按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配重块,且安装场地、安装及卸车所需的汽车吊应满足安装要求,否则供方有权不发货。
六、包装标准:整机、加高的标准节、附着架为裸装。
七、启运地点、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1) 启运地点:广西桂林市高铁产业园灵川县富兴路10号。
(3)设备安装地点:为 ,需方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4)运输方式:供方代办汽车运输,货交运输方后相关风险由需方承担。运输费由供方承担;需方向供方提供符合交货的条件(其条件见合同第五条),供方在确认其条件已经具备的_ 15 _日内发货。
八、安装责任:供方独立高度内包安装一次。卸车及安装吊车费供方负责(超出25T吊车费需方承担)。该产品的报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工作由需方承担相关费用。
九、验收标准、方法及移交方式:
需方应在提货地或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24小时内验收货物并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签字或不盖章确认,供方视为验收合格;需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电话通知供方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供方需在接到需方通知24内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自行运走,否则发生的货物丢失等责任均与需方无关。如需方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条件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供方视为验收合格。
十
、随机配件数量及供应办法:螺栓、滑轮、轴承、销轴、钢丝绳、电器等配件按独立高度所需数量配置,随整机同时供货。
十 一、供、需双方责任与义务
1、需方提供满足运输要求、塔机安装要求的道路、场地。
2、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图纸制作合格的塔机基础及配重块。
3、在塔机进场及安装期间,需方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及协调工作,并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
4、需方负责塔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材料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5、需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付款义务。需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在三天内支付完所有货款。
6、供方需将合格的产品按照需方要求及时送至指定地点,否则视为供方违约。
7、及时、如实的向供方反馈塔机故障或售后服务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者所提交的货物不合格;需方中途退货及因需方未支付预付款而导致本合同自然终止的,则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但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灾、地震、洪涝等客观因素除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单价的20% 。
2、 需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且供方有权暂停发放其余货物,由此产生的后果需方自负。
3、需方货款未全部付清前,此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需方不得将所购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抵债、赠予、调换等行为,否则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向供方承担标的物总金额30%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供方还有权要求需方提前支付完毕全部剩余货款。
4 、供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期间,如需方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供方销售的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如在三十日内未能解除查封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提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货款。
5、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30日内,需方仍未付清全部货款,视为需方不能根本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理,其处理方式为(选其中一项):①变卖或拍卖标的物,以所得款偿还本合同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处置费用,剩余部分退还需方。②供方取回该标的物,需方支付此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期限自发货日到供方运回日止,使用费每台每月按合同单价的5%计收,进退场装拆费按合同单价的8%计收,运输费按本合同运费的二倍计收,需方在之前支付的合同款项均作为使用费处理,在标的物返回后多退少补。
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可能将产生的赔偿数额双方在签约前均已知悉并理解,违约方同意在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自愿放弃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超过实际损失等为由进行抗辩。
7、需方不得以供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否则视为未按照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的违约行为,需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给供方违约金;超过三十日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的,供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需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未付货款。
8、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自一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生效;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解除方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双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
9、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诉讼争议,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贰年,货款实际付款人视同第二担保人。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生效。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供方有权顺延发货日期而不另行通知需方。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需方未向供方支付定金,则从第10日开始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它的约定事项:
1、自合同签订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需方应在三个月之内提货完毕,超出时间供方有权调整价格。
注: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应由需方直接汇入下表中供方账户;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将款项支付至其他账户的行为,不视为需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声明:签字人在签字前已仔细看过并确认所有条款有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广西桂林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桂县世纪大道支行
帐 号:
需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担保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乙方:
甲方因 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申请,租用 _ 型塔机 台,依据《民法典》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誉,经双方同意特立本合同,以便共同监督执行。
1、 结算方法:
1、塔吊租赁费用按月包干,每月租费人民币 。(不开发票)不满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每天人民币 。
2、机械进出场费为人民币 ,机械安装调试完毕,由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甲方付清进场费,从即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3、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满一个月后次月的10天内付清上月租金,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停机并要求付清租金。因此而造成的停机,停机期间租金不变。()因停电、节假日或施工原因而造成的停机,停机期间租金不变。
4、甲方通知乙方拆除塔吊时,付清所有租赁费,如甲方不付清租赁费,乙方有权延续计算租赁费,直到塔吊拆除。
二、甲方责任:
1、负责设备基础施工,并承担基础制作费用。
2、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并将电源引到塔吊下的电源箱。
3、积极配合乙方设备安装,拆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4、负责设备进场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如设备零件被盗,甲方负责赔偿。
5、免费给乙方操作人员安排住宿,在本公司食堂就餐(餐费自理)。
6、必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设备的进场和出场。
三、乙方责任:
1、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准备两名操作人员,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
2、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做到一天故障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月累计停机维修,不超过3天,如果超过3天,甲方扣相应的台班费。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拒绝一切违章指挥,严格违章操作,凡属操作原因发生事故,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应配备专职指挥人员,因指挥造成的失误或乙方人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服从甲方、总包、监理、业主等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与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否则后果自负。
四、双方权利:
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撕毁本合同,否则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仅限 工程使用。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经签字、盖章,合同即日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可上诉至法院,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以合同附件形式补充其条款,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订购本合同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签订日期:年月日
二、交货地点:
三、验收标准:由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院按国家标准检测。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免回收。
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发货清单。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总合同额的30%,货到甲方指定厂区内付总合同额的20%,安装完毕由当地特检院检验合格,取报告书后付总合同额的45%,余5%质保金,壹年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支付方法:承兑汇票或电汇
七、违约责任:按民法典。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枣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本合同生效,产品在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有乙方承担。合同附件《起重机技术条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十、甲方负责提供验收所用的配重物。
十一、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电源。
十二、行车跨度按甲方提供数据为准。
十三、此合同传真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十四、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甲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合同附件:
起重机技术要求
需方:委托代理人:
供方: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