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多次协商,鄂州市宝鼎矿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矿山、选厂所出产品的矿产品(铁精矿)在行市价格上,优先将供方所出产品提供给需方;且不得低于供六年产量的70%,另需方需在每次供方出货时,必须提前一星期给供方单次40%的预付款,特订立此合同。
一、铁精矿数量:月供 吨,月供 吨,可协商加价处理。
矿山正常生产下合同期内不得低于6万吨。
二、交货地点:
三、铁矿石质量标准:
四、计量和取样化验
1、计量:磅房计量依据,双方可安排人员进行计量监督。
总磅单双方经办人员同时签字作依据。
2、取样:按化验室化验单为准,双方同时安排人员在供方矿山选厂取样,及送样,其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五、铁矿石价格
1、结算价格表
(含税、干基、货场交货价格)1080元吨(以63%为基准)
注:价格如有波动需方需提前15天通知供方,另签调价协议。
2、扣款规定:
(1)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5%<≤08%时:每增加001%,扣款04元干吨;当08%<≤10%时:每增加001%,扣款08元干吨;当>1%为残值废品。
(化验结果的尾数保留两位小数,按同档价差比例计算)。
残值废品退货、拒收或协商解决。
含硫指标在哪个区间就按该区间标准扣款,不分段扣款。
(2)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7%<02≤9%,时:每增加010%,扣款1元干吨;当02>9%时:为残值废品。
(3)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20%时:每增加001%,扣款4元干吨;当>030%时:为残值废品。
(4)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20%时,每增加010%,扣款4元干吨;当>04%时,为残值废品。
(5)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04%时,每增加001%,扣款10元干吨。
当>005%时:为残值废品。
(6)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03%时,每增加001%,扣款2元干吨。
当>005%时:为残值废品。
六、结算与付款:
供方将货场完毕,需方必须在24小时内再付30%的货款,余款等货到需方货场10个工作日内与供方结算完毕。
如需增值税发票双方另行协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买卖铁精矿过程中,供方只能提供本矿山所出产品不得有弄虚作假现象,一旦发现作假现象,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
2、供方所销售的矿产品必须保证产品的本质黑色色度,矿产品内不得有其他杂质、杂物,发现一件(样)扣款100元(直接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号: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甲方(卖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买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产品或代理的产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以乙方每次提交的订单为准,参考附件一。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1 .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详见附件二 。
2、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 %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第三条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1、甲乙双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2、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四条 交货方式、运费、风险承担及交付地点
1、交货方式: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2、 运费: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风险承担: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 交付地点: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乙方指定的上述交货地址,乙方自行承担因送货地址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
5、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 检验及质量保证
1、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2、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3、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
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退货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或者换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3、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
二、质量与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三、收货事项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装、运输、交货、验收及异议的提出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应对矿产品共同验收,,乙方供应货物在数量、质量和包装上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则视为乙方交货完成。交货后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五、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八、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