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供货合同(精选3篇)
甲(需)方:
乙(供)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除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 订单及交货规定
1.1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产品型号、单价、结算期、订货周期、供货能力及商标等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单为准,订货数量、供货时间等以甲方的订单为准。甲方以书面形式下达采购需求与采购订单。乙方通过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采购需求可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变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备货库存积压,甲方必须承担其相关经济损失;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及反馈视同认可;在订货周期和确保供应量范围内,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订单,不得拒收。网络操作也同等有效(包括QQ,邮件等)。
1.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订单严格按订单规定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等进行JIT准时送货,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该批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违约金比例加倍计算,若因此导致甲方停欠产或加班加点等,则乙方需赔偿或加倍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原则上按工厂索赔单执行。
1.3甲方认为生产需中止及订单变更时,需以通知单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1.4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一般指帝光或奥野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品运抵甲方仓库后,甲方应指定专人给予验收确认数量并签字,经甲方验收后,产品方视为交付。产品交付后,其安全由甲方负责。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
1.5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由甲方负责,则需在价格确认单或补充协议中注明)
2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
2.1甲方派驻检验员在甲方工厂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检验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本单位检验部门的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如无自检报告书,甲方可拒收、拒检。若自检报告虚假,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批订单或供货资格。初步验收的程序及方法应根据甲方制订的验收标准,验收结果仅对本次报验品有效。
2.2甲方对乙方供货初验或工序现场使用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在双方协商的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品退回交换合格品,由甲方办理退货,费用由乙方负担,且此不合格品乙方不得出售给第三者;乙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回货后2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应在七日内将该争议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提交相关法院诉讼解决),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
2.3如乙方的不合格品导致甲方停欠产、加班加点或增加额外劳动等,需承担或加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以工厂索赔单进行索赔。
3 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
3.1乙方保证为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并采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3.2若甲方产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零部件或加工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费用等)。
3.3若甲方认为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4 保密及产权条款
4.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此条款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期满三年内均有效。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要求及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配件,只能供甲方使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技术信息开发研制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将配件或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2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就乙方泄密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甲方对乙方制造合同货物可能侵犯了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不负任何责任,双方有义务及时相互通知一切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
4.4乙方担保,其向甲方供应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同时也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
4.5甲方的公司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 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视为解除合同:
5.1甲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5.2乙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若乙方要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同意后,进行清理帐户并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
5.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5.5乙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6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上5.1/5.3/5.4/5.5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
6 违约条款
6.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实施JIT供货,如因此造成甲方工厂的停产或欠产,按工厂的索赔单进行索赔。
6.2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后,不得将该订单物资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加工,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接受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接受的,乙方除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工厂的索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对第三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3乙方不得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进行以下统称为“自销”的行为:自行销售给第三方、自设销售场所销售;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自销行为,甲方给予罚款等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供货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6.4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无论因何原因,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在甲方提出归还要求时,应在2日内返还留置物。否则甲方有权按被留置部分财产价值的30%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6.5当甲方所有的专用模具提供给乙方使用时,亦应由乙方善意管理及自费负责模具日常维修,并按甲方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不得变更专用模具,也不得将模具及其制造情报出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告与第三方。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时,不得将专用模具用于制造甲方产品以外的用途。
6.6乙方未按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支付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供货的损失。
6.7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延期付款规定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对此权利的要求应在发生延期20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否则视为弃权。
7 其它条款
7.1 经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业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货款结算常规,如期支付乙方全部货款,不得无故延期,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7.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
7.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间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解除要求,即以同一条件继续生效一年,以次类推。
甲(需)方:乙(供)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及约定的时期内持续有效。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已经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除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 订单及交货规定 合同编号:V20xx7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厦门
1、乙方在接到甲方采购单后,按采购单上的供货料号、品名、产品型号、图号、数量、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安排生产。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甲方OSAP系统或其它书面文件等形式下达采购需求与采购订单,乙方按照采购订单具体交期对甲方进行交货;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甲方下达的采购需求及采购订单均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或在甲方OSAP内下达的采购单进行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及反馈的采购单,视同乙方认可。若无正当理由或未提前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拒收订单。
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的数量、时间进行准时送货。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每延误一天,甲方保留每天按照壹仟元人民币的额度向乙方索取经济赔偿的权力;若延误超过五天,乙方同意每天的索赔金额为壹万元人民币;若因此导致甲方停产或造成客人罚款及产生空运等相关费用,乙方需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因乙方的延误交货,造成甲方的一切索赔,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无异议。
3、甲方认为供货需中止及订单变更时,需以书面形式或在甲方OSAP系统公告信息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并要求有确认动作,甲方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4、乙方交货到甲方的工厂时,对于已同甲方同步上了OSAP系统的乙方,必须在OSAP系统内先打出货单,乙方送货人员必须携带OSAP系统内打印出来的出货单明细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拒收此批送货,如没有上OSAP系统的乙方则必须按甲方所规定的统一送货单进行填写和送货。乙方送货所用标签的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5、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厦门 )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
6、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祥见《质量协议》)
二、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
1、甲方在甲方工厂检验或派驻检验员在乙方进行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初步验收。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本单位检验部门的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如无自检报告书,甲方可拒收、拒检或者当作不合格批处理。初步验收的程序及方法应适用甲方制订的标准,验收结果仅对当次送料有效。
2、甲方在收料时对数量进行全盘点收或抽样点收,发现若有短装,甲方将按比例计算短装总数并在“送货单”等相关单据上扣减交货数量,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每批次索取最高100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3、甲方在进料或生产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天内处理,并按甲方要求交换合格品;若乙方未按要求处理不合格品,甲方可任意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回货后2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到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应在七日内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
4、如乙方的不合格品导致甲方停欠产,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以工厂索赔单进行索赔;出现不合格品的其它情况及处理措施,详见双方另立的《质量协议》。
三、 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
1、乙方保证为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并采取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2、若甲方产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费用等)。
3、若甲方认为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四、 定价与结算
1、甲方按照市场行情或比价定价或双方根据物料特性统一报价公式等进行核算和定价,同时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利润率超过15%),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2、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甲方发现乙方的合同货物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甲方目标价,或甲方应市场要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且乙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合同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成本分析清单,成本清单以甲方提供的格式为准,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供甲方审核,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合理的报价。
4、当月的供货货款核算截止时间为当月的25日,当月的26日及到月底产生的货款为下月的帐款;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财务入帐手续;若未按时对账,延后到下个月同期处理,以后类推。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量及对帐金额等开具发票,发票必须在次月的10日前送至甲方财务处。若未按时开具并送达发票,甲方有权延后支付货款,延后支付的月份数,等于发票延后提交的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超过足月的尾数也另行按一个月计算)。
5、甲方自检验合格且完成财务入帐手续后60天内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必须按时对账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例如:乙方于20xx年11月26日至20xx年12月25日交货产生的货款,且乙方在20xx年元月5日前对清账目,且于本月10日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甲方于20xx年3月5日前必须无条件全部付清这些款项。
6、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背书或支付给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 质量保证及环境保证体系
1、乙方应按照甲方建议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履约的一部分,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接受乙方的供货,直至乙方完成整改,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若整改连续3次不达标,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2、乙方提供产品、服务、活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及甲方制定的环境方针,本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思想,努力使环境得以改善。对已通过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供应商,甲方将予以采购优先考虑,甲方有权不定期的对乙方的环境行为进行现场评价。
六、 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视为解除合同:
1、甲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2、乙方在连续三个月内,每批供货产品的不合格率达到当批供货量的1%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订单供货,或者屡次不能按期交货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报价与真实价格严重不符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若乙方要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后,进行清理帐户并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它财产。
6、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7、乙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 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不得为供货、结算等事项,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乙方当年已供货额(含当年已结算及未结算部分)的30%扣除乙方的货款,当作对甲方的经济赔偿。其他具体约束条款见双方签定的廉政共建责任书。
八、 违约条款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如因此造成甲方工厂的停产或欠产,按工厂的索赔单进行索赔。
2、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后,不得将该订单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加工(有甲方书面认可的另外),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接受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不接受的,乙方除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支付赔偿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工厂的索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对第三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无论因何原因,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也不能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为甲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生产物品,否则乙方应按被留置部分及为非甲方生产的财产价值的300%向甲方赔偿损失,并在2日内返还留置物及为其他客户生产的物品。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解除合同,要按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并确认最终解除合同的时间;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可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将乙方在甲方处未付出的所有货款冻结在甲方账户上,直到乙方同意承担相关的损失(因乙方违约造成延误客户交期因此而产生空运费及索赔等);如乙方货款不能足以支付以上损失时,乙方要在一星期之内根据甲方的书面损失清单以现金或转账付给甲方,待甲方找到另外所能正常的供货供应商情况下,视情况而解除冻结货款并解除合作合同。
九、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本合同或处理本合同相关的事宜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 其它条款
1、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签定的合同,若无甲方书面授权,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均为无效。乙方由此发生的损失与甲方无关,自行承担。
2、乙方对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任何的赔偿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3、乙方供货后,乙方同意在甲方已对完帐还未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当乙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抵押金补足,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后续货款中优先补足,双方解除业务关系后,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乙方质量不良而造成的相关索赔,在停止供货3个月后抵押金余额退还乙方。
4、甲方的含义:可包括甲方以及乙方为甲方生产的货物实际使用方(工厂)。
5、双方之间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关联企业,其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乙方接单、送货、对帐、发票开具等与甲方合作的各作业程序,必须遵照甲方提供的《供应商须知手册》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未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甲方保留对乙方已到期的所有货款延后支付的权力,延后支付的天数,等于乙方延误交货的天数。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间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解除要求,即以同一条件继续生效一年,以后以次类推。
十二、附件
1、《质量协议》。
2、《廉政共建协议》。
3、《供应商须知手册》。
4、《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
5、《模具开发合同》(模具制造类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6、《模具管理协议》(注塑类加工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7、《托外材料管理协议》(托工类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甲方(公章): *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纳税识别号: 纳税识别号: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定价与结算
5.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30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5.1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5.3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
7.4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 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1倍的罚款。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条件与份数
12.1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自动中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写必需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2.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采购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章) 乙方(供货方):
签约人:签约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