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经纪服务合同(通用3篇)

主播经纪服务合同(精选3篇)

主播经纪服务合同 篇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等律师为甲方因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欠款本息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播经纪服务合同 篇2

本协议约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提出代驾服务委托要求的客户为协议甲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执行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为协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信息并向乙方提供信息转达的《北京事时顺瞬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协议丙方。

委托代驾服务的形式:

甲方通过丙方的服务电话将甲方所需代驾服务的信息告知丙方后,由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信息转达给乙方,由甲乙双方签定《委托代驾协议》并由乙方完成代驾服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委托,仅限于委托乙方驾驶指定的车辆从出发地到达目地的代驾过程。

二、甲方应在预定出发时间前30分钟以上,向丙方提出代驾服务预约,丙方接到预约后应尽快将此服务信息转达乙方,以确保乙方按时到达出发地点为甲方提供代驾服务。

三、乙方完成对甲方提出的具体服务要求后,应以丙方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为依据,核定该次服务价格。

四、甲乙双方对服务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后,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成立,本协议生效。

在本次服务完成后《委托代驾服务协议》自然终止。

五、乙方在对甲方进行服务前,有义务向甲方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即驾驶证和服务员信息卡。

六、服务开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自己车辆的行驶证及车辆的保险证明,乙方在甲方无行驶证或车辆无保险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此次代驾服务。

七、以安全到达为前提在代驾过程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指出正确合理的路径,甲方应正确的回应和配合。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况时,所发生的违章处罚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终止由乙方继续代驾服务。

九、服务过程中出现客观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甲方车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如果由交通执法机构判定乙方负事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部分的甲方损失。

十、在代驾过程中,乙方不得单独进入驾驶室,或客人离车的情况下独自滞留车内。

如因甲方许可乙方独自滞留车内,车内一切物品,由甲方自行看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等情况,将由甲方个人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甲方:

乙方:

丙方:

主播经纪服务合同 篇3

本合约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账户:

鉴于: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

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定义解释:

直播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腾讯now直播、陌陌、花椒、映客、斗鱼TV、多玩YY、熊猫TV、虎牙TV、Live直播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些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线上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上游戏代言等相关活动。

1.1网络演艺:

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

1.2商务经纪:

甲方代理乙方商务经纪,如麦序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上商务活动。甲方在代理乙方商务经纪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约,乙方承诺不可将商务经纪权益授予给合约以外的第三方。

合作期限:

本合约合作期限为[三]年,即自[20__]年[X]月[X]日至[20__]年[X]月[X]日。

本合约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三年。

直播约定:

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

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 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时长1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时长: 小时/月。

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直播约定内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收益所得进行扣减甚至解除合约,标准详见《主播管理条例》。

如需对直播约定做出调整和修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即可,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例为准则。

收益分配:

合作费用

乙方每月可获得的合作费用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甲方应每个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合作费用(节假日顺延)。

乙方每参加以下直播活动,即可获得合作费用的标准如下:除去平台主播礼物分成比例 % ;

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了上述活动以外的直播行为,其可获得的合作费用标准将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进一步确认。

甲方应在上述每一项活动结束后的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节假日顺延)。

5. 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独家在全国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乙方需遵从线上演艺平台对运营规则的相关约定。

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有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

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线上(互联网)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合约,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线上合约。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在甲方以外的互联网公司、公会或者家族等进行表演。

6. 保密

6.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合约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6.2 为履行本合约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6.3 本合约下保密义务在本合约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至少24个月综合收益(含薪资、礼物收益以及其他相关收益)的违约金。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和公会表演的;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等商业活动;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商务经纪等活动;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明星周边等代理;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线上演艺平台有任何形式合作的;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的;

其他经甲方认定为构成违约的行为。

7.2 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8. 争议解决

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合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约。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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