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客户):
乙方(中通):
合 同 编 号:
甲方结算相关信息:
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结算起始日期:年 月 日
(三)对账单发送方式:
电子邮箱 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由甲方填写)
邮寄 甲方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
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派服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概述
本合同为主合同,甲方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种类,并签署附件服务条款。主合同与附件服务条款不一致的,以附件服务条款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或快递单约定的时间、地点把托寄物送到目的地,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寄物在途信息供甲方了解。
在乙方将托寄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派送、返还托寄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托寄物交给其他收件人,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甲方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乙方快递单之各项内容。甲方口述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视为甲方委托乙方填写, 甲方应对填写后的信息予以审核校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装托寄物;没有国家、行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托寄物派送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如托寄物对包装、码放、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包装不合格或未告知特殊要求,快件外包装完好但托寄物损坏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应的手续证明文件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
如甲方为收件方,且甲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件费用的,甲方应在签收快件时填写客户编码,以便双方对账。必要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快件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文件。
甲方员工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甲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甲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品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如甲方托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含收件人),则甲方应在交付托寄物前将托寄物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第三方所有权人,在征得第三方所有权人同意后托寄物品。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第三方所有权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第三方所有权人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超过本合同及附件服务条款约定的赔偿标准的,甲方应就超出部分对乙方予以补偿。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负责将甲方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如托寄物派送中出现收方拒收、延时收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乙方应对托寄物在途安全负责,如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丢失破损的,应按本合同及附件服务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服务条款收取费用,并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乙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 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若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 3 个月(自欠款之日起计算),但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限届满,甲方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乙方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乙方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配合乙方行使留置权的,通知发出后 7 日内甲方未书面答复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行使留置权的方案。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或为了保证托寄物的安全,在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时,乙方可视情况核实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
四、费用与结算
甲方应付费用根据乙方结算周期内公开施行的收费标准(一般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的数据为准,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和甲方实际发生的业务计算。甲乙双方约定按□自然月或□非自然月(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周期进行结算,甲方承诺在结算周期结束后 天内(即信用账期)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
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息系统等书面形式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邮寄地址向甲方提供上个周期的结算账单供甲方审核,甲方如对结算账单有异议,应自乙方送达结算账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甲方应先予支付双方核对无异议的费用,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部分费用并不免除甲方继续支付剩余费用的责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结算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POS 机刷卡或现金等形式支付结算费用。甲方支付结算费用时,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相关的规定操作。现金结算的,甲方应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签收记录。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应按双方以下银行账户信息付至乙方账户。一方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甲方付款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
关于额外费用的约定:
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甲方指定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与当票托寄物收派(含出入境)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派送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税费等;
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在收件人将托寄物签收之前,甲方可要求更改为由甲方付费,同时乙方有权每票加收更改付款方式附加服务费;
乙方对甲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退费或赔偿金额后,经协商,甲方可以从下个周期应付费用中抵扣。
五、违约责任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托寄物丢失、破损、延误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快递产品服务条款》的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甲方进行赔偿,乙方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收件时所能预见的损失金额。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投保金额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应转移至乙方所有。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金额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甲方或其雇员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被卷入的索赔事件或诉讼, 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担不应有的损失、损害、花费及其他责任,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甲方应及时就上述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并充分补偿或赔偿乙方因甲方或其雇员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或有义务赔偿的相 应开支、费用及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延误、无法派送、丢失破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抗拒因素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台风、暴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甲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甲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甲方无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结算费用超过 15 日;
甲方各项费用总和连续3 个月未达到 元/月,或寄件量连续3 个月未达到 票/月,但甲方主要选择临时性批量发件的除外;
甲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行为。
双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经为提供服务投入成本准备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
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所有应付费用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全额支付给乙方。
八、关联客户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性快递收派服务,如甲方关联公司在乙方关联公司服务区域内产生的相关费用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独立结算,即由双方关联公司分别设置结算账号,并按各自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独立的费用结算;
统一结算,即由乙方为甲方设置统一的结算账号,甲方关联公司委托乙方关联公司提供快递服务时,均在快递单上填写该关联公司的客户编码,相关费用均由甲方统一承担。
针对上述甲乙双方关联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签订合同,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交易双方分别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双方互相承诺,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各方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无需另行签订《收派服务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执行。
针对本合同 8.2.2 的情形,甲乙双方承诺作如下处理:在本合同后增加附件“甲方关联公司清单”,甲方各关联公司在附件中分别加盖印章后,意味着该关联公司承诺遵守《收派服务合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督促其关联公司及时加盖印章并遵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在实际交易中,如出现甲方关联公司(含日后新增的关联公司)拖欠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费用及违约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协助处理,并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其员工发送产品/业务介绍、推广促销等相关的信息。
本合同所称的关联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任一方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九、其他
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月结服务, 甲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 2 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 同时本合同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乙方合作,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
本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标准执行(包括税务部门对于结算与发票提供、税率等的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的国际公约、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本合同第五、六、八、九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单独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排除该方行使任何其它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解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快递、物流价格表
附件二:快递产品服务条款
附件三:协议客户信息登记表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收派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
注册地址:
乙方(跨越):
注册地址: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货物收派服务,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要构成
1、本合同正本;2、甲方签署的运单
二、 服务内容、区域及确认
2.1每单具体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服务确认:甲方可通过全国服务热线、终端APP、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3.1收派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服务费对账
3.3.1乙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发收派服务费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月结账单之日起 3_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甲方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3.5如甲方需要开具月结收派服务费发票,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6%。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4‰。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各类粮食饲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中国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货品。
4.3.5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4.3.6舱面货(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不属于舱面货)的任何损失。
4.3.7返修、在用货物、旧货、二手货品。
4.3.8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快递规定的行为,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4.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公约所载的不承保货品的。
五、货损赔偿
5.1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须于该票货物正常派送时间起三个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48_小时内答复是否受理。
5.2未保价的,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单票服务费或损毁物占比服务费的三倍。
5.3已保价的,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5.4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
5.5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上述赔偿标准的限制。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信息。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运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不可提供的快递行业机密或涉及乙方商业信息的除外)。
6.1.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甲方出现上述违约事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6.1.4甲方在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品名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快递运单之各项内容,否则发生一切不利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6.1.5甲方应保证待发货物及外包装完整、件数足够、标识清楚、单据齐全,装运货物应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提供乙方,以确保所托货物及时发送。
6.1.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6.1.7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6.1.8甲方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9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派,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1.10甲方或甲方指定收件人对货物检查确认并签收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甲方或指定收件方,乙方概不负责。
6.1.11甲方应至少提前3小时将托运信息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6.1.12甲方客户收到乙方派送的货物时有权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收,乙方不得无故阻拦或拒绝配合(收货时间如超过2小时按额外收取人工费每小时200元);甲方客户未开箱验货的,甲方客户签收货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货损等赔偿。乙方只负责承运整箱件数货物,如送货件数与运单上的取货件数一致,甲方客户清点箱内细数如有不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在服务过程中就收派服务能力、时间及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需求,确保服务质量。
6.2.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各项服务事项。
6.2.3就已起运的货物,双方应保持良好的联系,乙方对托寄物的在途风险承担责任,如在途遇突发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况出现,乙方应如实报告甲方,并视情况进行紧急处理或与甲方协商解决。
6.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采取的必要措施除外。
6.2.5乙方有权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6.2.6乙方到达目的地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当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货物除外),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视具体情形而定,自开始保管之日计算至收货人接收之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7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如当日达、保价费用等)。
6.2.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2.9乙方无审核甲方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甲方应自觉视情况按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
6.2.10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费用由乙方视托寄物情况决定,计算至甲方付清运费为止。2个月的留置期限期满,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运收派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费用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车辆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7.4甲方没有按照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由此导致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如乙方负责的外包装无破损痕迹而内件货物破损的,自动视为甲方内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破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 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及该不可抗力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影响的充分证据。此外,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九、免责条款
9.1因寄收方过错、交通挤塞、交通意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灾、政府管制、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事件,致使延迟派送的,快运方概不负责。
9.2因不可抗力、托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寄收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因包装不良造成托寄物(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因托寄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因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的,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10.1甲乙双方(其在职员工及签订本合同后离职的员工违反此条款的都由其所属方承担责任)均须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一方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另一方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刺探等),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经营、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合同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10.3乙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向甲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一切报价数据表、报告、信息等内容。
10.4甲方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其托寄物行使留置权,待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按合同约定提供收派服务。甲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按照违约披露相关信息的实际价值计算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乙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意见与对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提供服务投入的成本准备等)和产生的损失。
11.2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将所欠乙方所有费用全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十三、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甲方(寄件方):
乙方(揽件方):
为确保客户物品寄递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国家管理局制定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邮件寄递的规定。
二、 甲方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甲方承诺在自行封装的物品中不含以下物品:
(一)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等;
(二) 各类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弹等;
(三) 各类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酒精,生
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等;
(四) 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危险化学品等。
(五) 各类烈性毒药,如砒霜;
(六)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大麻,冰毒等;
(七)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八) 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印制品;
(九) 各类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十一)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二)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 甲方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地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甲方应该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准确注明邮件的重量和资费。
五、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当面检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甲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甲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
六、 甲方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书面凭证的,乙方可以拒绝收寄。
七、 乙方在已经收寄的邮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处理,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八、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乙方联系甲方妥善处理。
九、 甲方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甲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 2
甲方(客户):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乙方(跨越):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货物收派服务,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要构成
1、本合同正本;2、甲方签署的运单
二、 服务内容、区域及确认
2.1每单具体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服务确认:甲方可通过全国服务热线、终端APP、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3.1收派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_______日至次月 _______日
3.3服务费对账
3.3.1乙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发收派服务费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月结账单之日起 3_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甲方必须于每月 25_______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3.5如甲方需要开具月结收派服务费发票,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6%。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4‰。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各类粮食饲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中国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货品。
4.3.5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4.3.6舱面货(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不属于舱面货)的任何损失。
4.3.7返修、在用货物、旧货、二手货品。
4.3.8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快递规定的行为,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4.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公约所载的不承保货品的。
五、货损赔偿
5.1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须于该票货物正常派送时间起三个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48_小时内答复是否受理。
5.2未保价的,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单票服务费或损毁物占比服务费的三倍。
5.3已保价的,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5.4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
5.5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上述赔偿标准的限制。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信息。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运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不可提供的快递行业机密或涉及乙方商业信息的除外)。
6.1.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甲方出现上述违约事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6.1.4甲方在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品名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快递运单之各项内容,否则发生一切不利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6.1.5甲方应保证待发货物及外包装完整、件数足够、标识清楚、单据齐全,装运货物应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提供乙方,以确保所托货物及时发送。
6.1.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6.1.7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6.1.8甲方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9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派,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1.1甲方或甲方指定收件人对货物检查确认并签收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甲方或指定收件方,乙方概不负责。
6.1.11甲方应至少提前3小时将托运信息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6.1.12甲方客户收到乙方派送的货物时有权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收,乙方不得无故阻拦或拒绝配合(收货时间如超过2小时按额外收取人工费每小时2元);甲方客户未开箱验货的,甲方客户签收货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货损等赔偿。乙方只负责承运整箱件数货物,如送货件数与运单上的取货件数一致,甲方客户清点箱内细数如有不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在服务过程中就收派服务能力、时间及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需求,确保服务质量。
6.2.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各项服务事项。
6.2.3就已起运的货物,双方应保持良好的联系,乙方对托寄物的在途风险承担责任,如在途遇突发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况出现,乙方应如实报告甲方,并视情况进行紧急处理或与甲方协商解决。
6.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采取的必要措施除外。
6.2.5乙方有权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6.2.6乙方到达目的地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当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货物除外),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视具体情形而定,自开始保管之日计算至收货人接收之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7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如当日达、保价费用等)。
6.2.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2.9乙方无审核甲方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甲方应自觉视情况按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
6.2.1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费用由乙方视托寄物情况决定,计算至甲方付清运费为止。2个月的留置期限期满,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运收派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费用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车辆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_______万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_______万元。
7.4甲方没有按照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由此导致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如乙方负责的外包装无破损痕迹而内件货物破损的,自动视为甲方内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破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 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及该不可抗力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影响的充分证据。此外,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九、免责条款
9.1因寄收方过错、交通挤塞、交通意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灾、政府管制、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事件,致使延迟派送的,快运方概不负责。
9.2因不可抗力、托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寄收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因包装不良造成托寄物(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因托寄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因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的,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1.1甲乙双方(其在职员工及签订本合同后离职的员工违反此条款的都由其所属方承担责任)均须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一方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另一方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刺探等),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经营、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合同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1.3乙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向甲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一切报价数据表、报告、信息等内容。
1.4甲方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其托寄物行使留置权,待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按合同约定提供收派服务。甲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按照违约披露相关信息的实际价值计算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乙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意见与对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提供服务投入的成本准备等)和产生的损失。
11.2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将所欠乙方所有费用全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期限: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十三、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
签字代表: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传真:_______
有效地址: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
签字代表: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传真:_______
有效地址: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甲方(寄件方):
乙方(揽件方):
为确保客户物品寄递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国家管理局制定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邮件寄递的规定。
二、 甲方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甲方承诺在自行封装的物品中不含以下物品:
(一)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等;
(二) 各类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弹等;
(三) 各类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酒精,生
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等;
(四) 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危险化学品等。
(五) 各类烈性毒药,如砒霜;
(六)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大麻,冰毒等;
(七)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八) 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印制品;
(九) 各类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十)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十一)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二)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 甲方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地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甲方应该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准确注明邮件的重量和资费。
五、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当面检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甲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甲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
六、 甲方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书面凭证的,乙方可以拒绝收寄。
七、 乙方在已经收寄的邮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处理,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八、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乙方联系甲方妥善处理。
九、 甲方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甲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
负责人:_______ 负责人: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客户):
注册地址:
乙方(跨越):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货物收派服务,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要构成
1、本合同正本;2、甲方签署的运单
二、 服务内容、区域及确认
2.1每单具体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服务确认:甲方可通过全国服务热线、终端APP、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3.1收派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服务费对账
3.3.1乙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发收派服务费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月结账单之日起 3_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甲方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3.5如甲方需要开具月结收派服务费发票,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6%。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4‰。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各类粮食饲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货品。
4.3.5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4.3.6舱面货(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不属于舱面货)的任何损失。
4.3.7返修、在用货物、旧货、二手货品。
4.3.8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快递邮政规定的行为,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4.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公约所载的不承保货品的。
五、货损赔偿
5.1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须于该票货物正常派送时间起三个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48_小时内答复是否受理。
5.2未保价的,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单票服务费或损毁物占比服务费的三倍。
5.3已保价的,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5.4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
5.5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上述赔偿标准的限制。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信息。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运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不可提供的快递行业机密或涉及乙方商业信息的除外)。
6.1.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甲方出现上述违约事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6.1.4甲方在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品名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快递运单之各项内容,否则发生一切不利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6.1.5甲方应保证待发货物及外包装完整、件数足够、标识清楚、单据齐全,装运货物应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提供乙方,以确保所托货物及时发送。
6.1.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6.1.7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6.1.8甲方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邮政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9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派,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1.10甲方或甲方指定收件人对货物检查确认并签收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甲方或指定收件方,乙方概不负责。
6.1.11甲方应至少提前3小时将托运信息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6.1.12甲方客户收到乙方派送的货物时有权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收,乙方不得无故阻拦或拒绝配合(收货时间如超过2小时按额外收取人工费每小时200元);甲方客户未开箱验货的,甲方客户签收货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货损等赔偿。乙方只负责承运整箱件数货物,如送货件数与运单上的取货件数一致,甲方客户清点箱内细数如有不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在服务过程中就收派服务能力、时间及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需求,确保服务质量。
6.2.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各项服务事项。
6.2.3就已起运的货物,双方应保持良好的联系,乙方对托寄物的在途风险承担责任,如在途遇突发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况出现,乙方应如实报告甲方,并视情况进行紧急处理或与甲方协商解决。
6.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采取的必要措施除外。
6.2.5乙方有权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6.2.6乙方到达目的地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当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货物除外),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视具体情形而定,自开始保管之日计算至收货人接收之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7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如当日达、保价费用等)。
6.2.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2.9乙方无审核甲方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甲方应自觉视情况按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
6.2.10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费用由乙方视托寄物情况决定,计算至甲方付清运费为止。2个月的留置期限期满,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运收派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费用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车辆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7.4甲方没有按照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由此导致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如乙方负责的外包装无破损痕迹而内件货物破损的,自动视为甲方内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破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 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及该不可抗力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影响的充分证据。此外,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九、免责条款
9.1因寄收方过错、交通挤塞、交通意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灾、政府管制、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事件,致使延迟派送的,快运方概不负责。
9.2因不可抗力、托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寄收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因包装不良造成托寄物(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因托寄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因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的,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10.1甲乙双方(其在职员工及签订本合同后离职的员工违反此条款的都由其所属方承担责任)均须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一方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另一方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刺探等),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经营、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合同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10.3乙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向甲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一切报价数据表、报告、信息等内容。
10.4甲方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其托寄物行使留置权,待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按合同约定提供收派服务。甲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按照违约披露相关信息的实际价值计算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乙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意见与对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提供服务投入的成本准备等)和产生的损失。
11.2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将所欠乙方所有费用全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十三、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收派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
注册地址:
乙方(跨越):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货物收派服务,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要构成
1、本合同正本;
2、甲方签署的运单
二、 服务内容、区域及确认
2.1每单具体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服务确认:甲方可通过全国服务热线、终端APP、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3.1收派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服务费对账
3.3.1乙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发收派服务费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月结账单之日起 3_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甲方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3.5如甲方需要开具月结收派服务费发票,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6%。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4‰。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各类粮食饲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中国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货品。
4.3.5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4.3.6舱面货(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不属于舱面货)的任何损失。
4.3.7返修、在用货物、旧货、二手货品。
4.3.8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快递规定的行为,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4.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公约所载的不承保货品的。
五、货损赔偿
5.1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须于该票货物正常派送时间起三个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48_小时内答复是否受理。
5.2未保价的,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单票服务费或损毁物占比服务费的三倍。
5.3已保价的,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5.4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
5.5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上述赔偿标准的限制。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信息。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运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不可提供的快递行业机密或涉及乙方商业信息的除外)。
6.1.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甲方出现上述违约事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6.1.4甲方在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品名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快递运单之各项内容,否则发生一切不利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6.1.5甲方应保证待发货物及外包装完整、件数足够、标识清楚、单据齐全,装运货物应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提供乙方,以确保所托货物及时发送。
6.1.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6.1.7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6.1.8甲方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9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派,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1.10甲方或甲方指定收件人对货物检查确认并签收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甲方或指定收件方,乙方概不负责。
6.1.11甲方应至少提前3小时将托运信息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6.1.12甲方客户收到乙方派送的货物时有权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收,乙方不得无故阻拦或拒绝配合(收货时间如超过2小时按额外收取人工费每小时200元);甲方客户未开箱验货的,甲方客户签收货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货损等赔偿。乙方只负责承运整箱件数货物,如送货件数与运单上的取货件数一致,甲方客户清点箱内细数如有不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在服务过程中就收派服务能力、时间及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需求,确保服务质量。
6.2.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各项服务事项。
6.2.3就已起运的货物,双方应保持良好的联系,乙方对托寄物的在途风险承担责任,如在途遇突发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况出现,乙方应如实报告甲方,并视情况进行紧急处理或与甲方协商解决。
6.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采取的必要措施除外。
6.2.5乙方有权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6.2.6乙方到达目的地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当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货物除外),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视具体情形而定,自开始保管之日计算至收货人接收之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7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如当日达、保价费用等)。
6.2.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2.9乙方无审核甲方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甲方应自觉视情况按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
6.2.10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费用由乙方视托寄物情况决定,计算至甲方付清运费为止。2个月的留置期限期满,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运收派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费用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车辆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7.4甲方没有按照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由此导致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如乙方负责的外包装无破损痕迹而内件货物破损的,自动视为甲方内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破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 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及该不可抗力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影响的充分证据。此外,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九、免责条款
9.1因寄收方过错、交通挤塞、交通意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灾、政府管制、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控制事件,致使延迟派送的,快运方概不负责。
9.2因不可抗力、托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寄收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因包装不良造成托寄物(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损失,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4因托寄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因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的,快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10.1甲乙双方(其在职员工及签订本合同后离职的员工违反此条款的都由其所属方承担责任)均须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一方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取另一方商业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刺探等),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经营、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合同内容等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10.3乙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向甲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一切报价数据表、报告、信息等内容。
10.4甲方有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其托寄物行使留置权,待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按合同约定提供收派服务。甲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按照违约披露相关信息的实际价值计算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乙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意见与对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提供服务投入的成本准备等)和产生的损失。
11.2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将所欠乙方所有费用全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十三、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方式:
传真:
有效地址: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