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服务合同(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际国内(速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本合同包括:
第一条:服务内容、区域
1.1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国际国内的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1.2 服务区域:甲方在全国各地所开通的全部区域。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的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
2.2 对于直接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2.3 将乙方交付的货物送达到乙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单位;
2.4 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2.5 如果乙方要求在同一派送区域内改变送货目的地,甲方有义务无偿提供服务,为乙方提供货运运输、签收的查询服务;
2.6 如遇需转运EMS情况的物品,接收货物时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转寄;
2.7 及时向乙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如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商议处理。在紧急情况 甲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乙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第一时间告知乙方;
2.8 为乙方免费提供运输面单、信封、塑料包装袋。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该包装应符合运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 如果投运易碎,易渗漏货物及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事先向甲方说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或文件。需特殊包装、加固时,甲方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2认真填写运输面单,将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运输要求、收件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联系方式、邮编等信息详细提供给甲方,如因乙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货物遗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3不得交寄易燃、易爆、易腐蚀或货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禁运品;
3.4乙方因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的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a.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b.错报超重物品重量;
c.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
3.5按照约定价格及时支付运费。
第四条:送达及退回
4.1 收件人收到甲方送达的货物时:
a.经检验确认货物外包装完好的,在回单上签收;
b. 经检验发现外包装破损且货物有一定损坏的,有权拒绝签收,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在得到乙方许可后,把货物退回乙方。
4.2 无法送达:货物到达目的地,因当天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不能及时派送的,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乙方,3日内仍无法联系派送的,在得到乙方允许后,将货物退回乙方。
4.3 由于甲方原因如途中损坏、派送不到等造成货物被退回的,由甲方承担运费。
第五条:费用与结算
5.1 本合同所称运输费用的计算以重量为准,计量单位为1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计费重量的计算将以运送货物包装后的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中的较大者为依据。体积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kg)=长(cm)宽(cm)高(cm)/6000 运输单价参见附表二:货物运输价格表;
5.2 每月5日前,甲方提供上月结算清单明细交由乙方核对;
5.3 在运费核算无误后,由甲方依据费用总额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费用;
5.4 费用的支付形式为:支票、银行转账、现金。
第六条:保险及理赔
6.1 乙方须为500元以上货物支付保费,保价费率5%,最高保价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6.2 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遗失或损毁,甲方负责赔偿。价值500元以下货物,按照货物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元人民币;赔偿金从甲方的当月快递费用中减除,并免除此单货物的运费;如不足扣减时,由甲方另行支付;价值500元以上的货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提供协助.
6.3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承担由于货物错运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交付的责任。延误5日以内,每延误1个工作日,该票货物运输费用减免七分之一,延误超过七日,该票货物运输费用全免。
6.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物理、化学变化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a. 不可抗拒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地震、台风、腐蚀、污染、风暴、害虫、自然因素、叛乱、暴动、国内混乱或类似的双方都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
b.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损失;
c. 货物的合理损耗;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出现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议不成的,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准则进行裁决,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语言是中文。仲裁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执行,仲裁费用、执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由仲裁裁决书决定。除争议事件外,双方都应照本合同执行各自未尽的权利,履行各自未尽的义务。
第八条:知识产权
各方的名称和商标为各自独有及排他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在任何品上使用双方的商标或在产品中应用对方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保密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操作信息、产品信息和其他营业信息。被提供的信息被视为机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接收信息方只能把另一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同义务和职责的执行中。除本合同允许外,甲乙双方都无权在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以任何一种方式或为任何目的的使用得到的机密信息。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他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十条:诚信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乙方任何关于甲方提供的服务的疑虑、意见和建议,均可向甲方项目组如实披露。
第十一条:其它
11.1 本合同所指“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1.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4 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快递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快递公司。
2.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3.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的资料,物件完好无损地交给收件人。
4.每项快递业务,甲方须开具业务委托单,注明委托时间和收件时间。
5.乙方对甲方送件速度的一般要求为:
_________公里以内_________分钟内取件并送达;
_________— _________公里_________小时内取件并送达;
_________— _________公里_________小时内取件并送达;
超过_________公里面议;
特殊急件另行安排。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重要单证,如提货单,手册,税单等进行签收并妥善保管。
7.若甲方送件人在途中遇突发事件,不能在规定时间抵达,须在10分钟内通知乙方。
8.甲方送抵目的地后应立即致电乙方,并由收件人签收并注明日期。
9.甲方的快递价格不应超过市场平均价。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本合同包括:
1、快递服务合同书文本;
2、国内快递公司价格谈判评审结果审定表(含时效规定);
3、快递公司的服务评判标准;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对甲方交付的物件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二、乙方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任何一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业务员、乙方转托的人员)的行为即为乙方的行为,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原则上当天的收件时间截止18:00,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要配合延长;乙方需要提供上门送件的服务。
四、乙方按照快递时效表确定的期限内必须将物件送达甲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员(单位),并获得对方签字。如发生物件错寄,乙方应及时、无偿地调整运输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件人,通过申通寄达本公司所有快件由甲方门卫签收,即表示安全送达。
五、乙方应准备充足的寄件辅料(面单、信封、文件袋、塑料袋、胶带等)。有关寄件辅料的费用包含于邮寄费,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计价。
六、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交寄物件的运输、签收的查询服务。
七、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物件运输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问题,及时通报甲方,商议处理,最迟需要在12小时内处理好。
八、每月初向甲方提供上月交寄物件的快递底单,核算价格。
九、所有留底的单子乙方的人员不得允许甲方的寄件人提前取走,必须经过甲方快递人员核对后方可。
十、甲方不得交寄易燃、易爆、易腐蚀或货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明命禁止的禁运品。
十一、甲方须认真填写交寄物件的信息及收件人员(单位)信息。甲方填写信息不详或错误导致交寄延迟或无法送达或交寄物件遗失,甲方须依约支付费用。
十二、甲方在收到乙方交寄物件统计结帐联后须及时核对,如有异议,须在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乙方依据甲方无异议(或视为无异议)的统计报表开具对应的通信业(或普通服务业或增值税)发票,与甲方结算邮寄费。
十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邮寄费。乙方原因(未按规定提供上月交寄物件统计报表、未开具发票等)造成的结算延与甲方无涉。
十四、违约责任
1、 甲方未依约与乙方结算邮寄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倍。
2、 以下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延误交付或运输过程中致甲方物件遗失或毁损,按实际成本价赔偿,限额1000元内,贵重物品需主动提出保价,按保价损失赔偿,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索赔,避免甲方损失。
(2) 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限、区域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或收件人。
十五、乙方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面单批注的客户信息内容和邮寄物件信息内容),双方依照协议执行。
十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和服务要求取件、送件。
十七、以上条约中未涉及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十八、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
十九、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