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3、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贷款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贷予乙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于订立本约定同时,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协议,共同遵守。
二、借款利息(日息)千分之元人民币。
三、利息的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四、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到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息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七、乙方还款担保人,为明确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同时借款人,担保人愿以其合法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八、本俣同从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贷款本息费用全部清还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
代表人(签字):
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编号:
甲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地址:账号:
乙方(债权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币种为,本金额数额为(大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或乙方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于。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附则
9。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9。4本合同甲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9。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贷予乙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于订立本约定同时,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协议,共同遵守。
二、借款利息(日息)千分之元人民币。
三、利息的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四、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到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息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七、乙方还款担保人,为明确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同时借款人,担保人愿以其合法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八、本俣同从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贷款本息费用全部清还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
代表人(签字):
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