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民事再审裁定书【精选3篇】

担保民事再审裁定书(精选3篇)

担保民事再审裁定书 篇1

贷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担保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ccc市 。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民事再审裁定书 篇2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 )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    (以下称“甲方” )

2.作为担保人的    担保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在福安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      (下称“受益人” )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 (下称“合同” );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 为受益人,金额为   ,有效期自上述 生效之日起,期限    的   保函(下称“保函” ):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   保函。

一、 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单如下:

A、企业法人

① 

② 

③ 

④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

① 

④ 

⑤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 (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受益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将合同项下乙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内的所有借款,用于 ,不得挪作它用;

8.甲方保证履行与受益人签署的合同;

9.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甲方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财务报表报送乙方,以后按 度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

10.乙方不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三、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受益人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1%(百分之壹)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

四、保函的修改: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函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受益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否则乙方不能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五、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签署担保协议书时,一定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有关部门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 (百分之 点 ) 折计收 ,计人民币 万元。

(2)担保费按担保期限计算,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取。

2.滞纳金:

甲方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每天向甲方收取0.5‰ — 1‰的滞纳金。

3.其它费用:

乙方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乙方在对甲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甲方支付。

六.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面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其它:

本协议中手写部份与打印部份均属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共4页)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制备。

九、特别提示:

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两方正式签署。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担保民事再审裁定书 篇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申请费_______元,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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