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金担保合同(精选3篇)
甲方(借款方):
乙方(放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署本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几条协议。
一、甲方自愿用自购土地亩,地址:及其上所建工程平方米做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为1年年利息为,第2年年利息为15。6%,第3年及以后年利息均为15。6%。手续费为申请款项总额的5%一次性收取,合同另行签定。
二、本次抵押贷款收取保证金
三、乙方保证保证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放款。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未放款成功,在15个工作日内,原款退回;15个工作日外,双倍返还保证金。若甲方同意延期贷款,双方协商再议。若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资料未准备齐或不要此款项,导致无法办理抵押放款,保证金不退。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担保人,贷款方已审查批准,经三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为了的需要,现申请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利率:本合同所涉借款利率为日.借款时间以对应日为准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天,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还款期限如下:还款时间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付息方式:借款利率为日提前付息,以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担保条款
1、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向保证方主张债权。
2、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方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
3、担保费用:借款人按照贷款额元的﹪向担保人缴纳担保费用。
第五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诈骗,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有权加收日5‰罚息。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回借款本息,且按借款额的日5‰要求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合同,但合同的顺延并不当然排除借款方按照前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结算利息,否则借款方仍要按照本条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利息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本息。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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