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的广告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品牌层面核心技术v12的年度概念推广以及在重点产品上的概念应用(包括彩电、光电背投、光显电视、pdp、lcd等产品,全年度不超过5品类)工作。
二、代理期限
合作期为自本协议书签订日20xx年2月10日起至20xx年2月10日。本协议所拟定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就续合作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合作期满,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三.工作内容及收费
(一)工作内容
1. 为创维进行品牌个性把握及头功品牌层面的事件策划及传播。
2. 提供v12项目在本年度的系统有序的整合推广方案。
3. 提供v12所涉及产品的概念应用方案。
4. 按时提供与v12相关产品概念应用的各类宣传品平面创意、设计以及促点促销、公关活动的策划方案。
5. 提供配套广告(包括电视、平面、户外)的创意、设计。
6. 促销方案、公关活动、展示相关平面设计稿件。
7. 20xx年度创维品牌及产品推广媒介策划方案。
8. 每季度提供竞争对手的媒介投放监测分析报告。
9. 每季度提供竞争对手的重要概念及产品的传播监测分析报告。
10、协助创维集团处理危机公关事件
11、协助策划创维与其他品牌联合促销活动。
12.第三方制作的监控和管理(包括电视片拍摄、照片拍摄、印刷、输出打样、模特、安装、展览等。)
13、广告物料的设计、复制、传递。
(二)收费及付款期限
1、20xx年2月10日至5月10日为启动阶段,乙方主要负责甲方v12项目推广工作,从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2月10日,乙方主要负责甲方重大产品上市推广工作,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月服务费用rmb20万元整,全年累计rmb240万元整,甲方在每月第一周向乙方支付完毕当月服务费。
2、广告物料制作、正片拍摄、雇佣模特等牵涉到第三方费用,双方再另行协商,签订单项协议解决。
四.广告操作规则
1. 签约后项目即进入具体操作阶段,由乙方提供策划方案,经甲方审定,签字确认后,由双方按照策划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到每一步的实施过程中。为配合市场变化,甲方可提出修改调整策划方案。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0天内提出修改好的策划方案,如有特殊情况有双方协商解决。
2. 乙方成立专项项目服务小组,保证团队运作,小组中须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小组成员由客户、策划、设计、市场、媒介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名单件附表。
3. 甲方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总结和下半年的工作计划,每年提交一次千年的工作总结和下
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4. 甲、乙双方除签订本协议外,涉及其他代理的项目均需签订具体项目合同,向甲方提交
正式分项报价单确定价格、数量、要求、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以便双方具体执行。
5.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递交成品或设计稿件3天内完成验收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默
认通过。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主动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以及所有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乙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意见与建议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甲方尽量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确保乙方有足够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制定以为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
3.在乙方及时提交完整稿件供甲方审定情况下,甲方审定乙方提供的稿件,应在媒体规定的送稿时间之前完成,并留出让乙方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的时间。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尽所能提供高标准服务,按双方
约定的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和代理业务
2. 乙方必须对甲方未公开和不对外的所有资料以及知悉的一切甲方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实
行保密。
3. 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方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汇报。
4. 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以甲方交流,提供阶段性总结报告;如需做更深层、
更广泛的调查评估,需聘请第三方进行工作的,应事先经甲方同意,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
5.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向第三方争取最优惠的价格与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按甲乙双方任
何依法公正渠道的最优惠价格为标准,有乙方实施执行(特殊情况下由甲方执行)。
六.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和版权归甲方。但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用所设计制作品参与乙方本身各种形式的作品介绍、公益、专业、行业或媒介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出版发表(必须属于非营利性质),但应于该广告已对公众正式公开发布后,并不得于任何时候将甲方拥有所有权与版权之广告制成品(第三方拥有版权的商业图片等除外)、设计稿件、商标、公司名称、广告用语、项目图片、形象等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营利目的的事项。如果营利性质出版发布,乙方应经甲方许可,并向甲方支付报酬。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的有关报价资料若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就进行有关具体项目操作(如单独成品
制作或媒介发布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做任何补偿。
2.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给乙方,是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
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一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由此造成的乙
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逾期七日仍未付款,则需自本协议或各分项目合同的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
按拖欠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甲方所交代的设计任务,而导致甲方广告不能如期发布,甲方有权
利对乙方按照当月服务费每日3‰处罚,具体处罚日期天数按原定日期到实际执行日期计算。
八.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情形下,以附件形式补充其他条款。
九.本合同与福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期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理委托人:法人代理委托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号:传真号: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电视剧(以下简称“本剧”)的投资方及版权方之一。已获得电视剧其他投资方及版权方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2.乙方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资质与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剧进行剧情植入式广告策划及植入式广告招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电视剧基本情况
1.1本剧由甲方、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本剧计划聘请 担任导演;聘请、 担任男女主角。
1.2 本剧计划在年月前开机,并计划在 年 月日前关机。本剧计划在 年月至年 月期间播出(播出时间以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为准)。播出的省级、省会级电视台计划不低于家,卫星频道不低于家。
第二条 授予权利
2.1甲方授予乙方在(区域)□独家□非独家对本剧进行剧情植入式广告策划及剧情植入式广告招商的资格。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资格如为非独家代理,则甲方授权的非独家代理人应不得多于 家(不含乙方)。甲方应将授权的其他非独家代理人的名单和其已经签约或即将签约的广告客户名单及时通知乙方,以避免撞单和行业冲突。
2.2 甲方授予乙方2.1条约定的权利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本剧的剧本提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制定剧情植入式广告策划方案和广告招商基础方案。
3.2 本剧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重要信息是指对乙方的招商工作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包括本剧开机、关机时间,主创人员及播出时间等信息。
3.3经甲方同意植入的广告,甲方应负责与本剧编剧、导演、主演等剧组成员协调,以保证植入式广告按照乙方与广告客户的约定出现在本剧中。
3.4本剧拍摄完成、播出前,甲方须将与广告客户相关的植入式广告剧情片段复制后提供给乙方,以便于乙方及时与广告客户进行协调沟通。
3.5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为乙方的招商活动提供便利与配合。
3.6甲方授予乙方的资格如为非独家代理,则乙方一旦将需要保护的重点广告客户名单报给甲方,甲方应保护乙方通报的重点广告客户,并禁止己方及其他代理人接触乙方的重点广告客户;如因甲方过错导致其他代理人接触、洽谈乙方通报的重点广告客户,且最后本剧中出现此客户的,则甲方应按从该广告客户处所获收益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提供的本剧剧本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剧植入式广告策划方案和广告招商基础方案。甲方应自收到前述方案之日起日审核完毕。经甲方审核,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乙方经两次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提交的本剧植入式广告策划方案应立足本剧,自然流畅,不得留有明显插入广告的痕迹,影响本剧质量;乙方提交的广告招商基础方案应根据广告市场情况,切实可行。
经甲方同意的本剧植入式广告策划方案和广告招商基础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2乙方应于本剧开机前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植入式广告的创意脚本,甲方对创意脚本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4.3乙方应根据经甲方审核批准的广告招商基础方案进行广告招商工作,在招商工作中,如需对本剧广告招商基础方案进行修改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的方案进行。
4.4乙方应将与广告客户签订的植入式广告协议的文本(包括协议、协议的附件、植入式广告方案)在签署三日前提交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与广告客户按照批准的文本签署。乙方应在与广告客户签署协议后,将签署的协议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广告客户签署协议,并自行对广告客户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应在与广告客户签订的植入式广告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约定广告客户不得将所知悉的本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剧故事梗概、主创人员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5乙方自行承担广告策划及广告招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代理费支付
5.1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代理费:
5.1.1 固定代理费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人民币万元。乙方取得的植入式广告收入归乙方所有。固定代理费按如下时间支付: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的 %;
(2)本剧开机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的%;
(3)本剧关机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的 %;
(4)甲方向乙方提交本剧植入式广告剧情片段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的%;
(5)本剧播出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的%。
5.1.2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方式
乙方应按代理本剧植入式广告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收入、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收入的%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支付时间如下:
乙方应在收到广告客户的每一笔广告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的该笔代理费支付给甲方。
乙方向广告客户收取的广告收入若为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时,甲方同意,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应按该实物、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甲方应得的代理费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5.1.3固定代理费加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代理费人民币 万元,该代理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
除前述代理费外,乙方还应按代理本剧植入式广告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收入、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收入的%向甲方支付代理费,该代理费乙方应在收到广告客户的每一笔广告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的该笔代理费支付给甲方。
5.1.4其他代理费支付方式:
5.1.4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电视剧筹拍情况等信息)。
6.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电视剧筹拍情况等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6.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8.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8.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2.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3.1除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潍坊古月金都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广告发布媒介: 广告规格 单价 数量 总额 大写
2.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发布,发布时间以发布上车通知单为准。
3.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政治错误的广告,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因广告内容失实、虚假或者甲方提供虚假证件、素材等一切违法事实,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违约责任: 违 约 方 承 担 合同纠纷解决由 奎 文 区 人 民 法院裁决。
5.双方权利义务:甲方须及时付款,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负责广告发布周期内版面的维护,如版面破损及时修复,所需时间顺延广告发布。若遇车辆线路调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积极协商解决。
6.付款方式:7.备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 电话:
年 月 日
(本合同需公司盖章、公司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