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汇总三篇)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通用3篇)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

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六、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3)人约定,(4)由中标(5)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篇2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__________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________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________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委托招标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尚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可以重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相关招标事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赔偿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清除有关不利影响。

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4、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份。

4、合同签订地: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市公司

甲方(委托人):(盖章)__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篇3

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招标代理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其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价款: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__]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由 支付。

本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具体结算金额以项目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__]1980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

代理报酬的支付:

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

五洲国际C栋二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029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名称: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户: 1604 4730 5070 8266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中文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的招标工作中,委托受托人的工作包含①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②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③印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出售相关图纸资料;④协助项目业主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如有);⑤印发答疑会议纪要或补遗通知书等补充资料;⑥组织开标及评标;⑦招标投标文件等招标全过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移交;⑧向业主提供与本招标项目招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等⑨其它应由受托方完成的工作。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以委托人的提交资料清单为准)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当次代理工作开始7天内。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按时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图纸、招标需求、招标控制价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向受托人提供完成当次服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如果有,则应包括明确招标项目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和要求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及时向受托人反馈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核意见,与主管部门协调确保相关招标资料及时通过审批或备案。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协调招标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6)应尽的其它义务:协助受托人做好开标及评标工作、提供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7)中标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代理服务费,委托人应予以协调。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时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完成。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① 刊登招标公告费;②招标文件及图纸等资料印刷费;③开标及评标会务费;④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含交通及食宿费)等;⑤受托方人员的费用;⑥评标会议室租用;⑦办理招标备案等费用。

(4)应尽的其它义务:无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① 依法确认招标方式;②确定项目承包方式;③依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并委派符合相关规定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④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⑤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依法进行审查;⑥了解招标工作情况。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它权利:无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①在委托代理范围内负责依法组织招标过程的各项工作;②对选择招标方式和承包方式有建议权;③对于委托人违法违规的要求予以拒绝;④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资料(含招标文件、图纸、参考资料等,下同)并向其收取费用,该费用归受托人所有。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它权利:无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金额: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__]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由 支付。

本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具体结算金额以项目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__]1980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

招标代理报酬不包含受托人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收入所得,该收入所得由受托人向购买招标文件资料的投标人收取,归受托人所有。

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

合同价款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

8.2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不需要出外考察,委托人不承担受托人外出人员的费用。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无

9.2 其他约定

9.2.1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单次招标需要重新组织评标的,本次代理服务报酬按前述第8.1款约定计取和支付, 。

9.2.2如发生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流标、招标失败,委托人决定重新招标的,除应按前述第8.1款约定计取和支付重新招标的代理服务报酬外,中标人还应按以下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重新招标前已完成的相应阶段的招标代理服务报酬(以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并在重新招标文件中列示):

(1)项目已发布招标公告但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数不符合法规规定而流标的,本次招标还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20%支付给受托人;

(2)投标截止响应投标的投标人数不符合法规规定而造成流标的,本次招标还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30%支付给受托人;

(3)已抽取专家组织进行评标工作的,本次招标还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80%支付给受托人。

(4)多次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之前已完成的相应阶段的招标代理服务报酬按招标次数叠加计算。

9.2.3如发生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流标、招标失败后,或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委托人决定终止、撤消招标的,则委托人应按以下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应阶段的招标代理服务报酬(以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

(1)受托人接到委托人通知开展本项次招标代理工作通知并对接,已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本次招标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10%支付给受托人;

(2)受托人已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初稿并已向委托人提交电子版文件的,本次招标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40%支付给受托人;

(3)项目已发布招标公告的,本次招标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50%支付给受托人;

(4)投标截止响应投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不符合法规规定而造成流标的,本次招标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60%支付给受托人;

(5)已抽取专家组织进行评标工作的,本次招标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服务费的80%支付给受托人。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如未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则招标工作顺延。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如中途退出受托,应按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基数计算的招标代理费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2)受托人如在本合同履行的同时接受了该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并经查实,则应按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基数计算的招标代理费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且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受托人因本身原因造成招标时间拖延,应向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1天按当次招标代理费用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委托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4)受托人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泄露了本次招标项目的保密信息并经查实,则应向委托人支付当次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20%的违约金,并更换泄露人员。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10.4 委托人有权从向受托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则依法向协议履行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委托人叁份,受托人肆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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