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合集3篇

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精选3篇)

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 篇1

问:刘说自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说好今年底交房,现在想把产权人改成儿子的名字,是否可行答:这要有个前提,刘儿子必须领到身份证。在这个前提下再分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儿子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 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刘儿子的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继承了。人们常说的“合同改名字”,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不妨在合同上同时写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产权人写刘名字,共有人写儿子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拥有这份产权。因此到最后儿子就是

第一继承人,产权可以全到儿子身上(前提是儿子是惟一的继承人),但同时作为惟一继承人的儿子必须到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再重新核发一份有其单独名字的产权证。也可以按份共有,在产权证上标明各自所占的份额,可避免在产权继承时交纳全额的税费。

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 篇2

现场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本案触电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李四诉被告王二、__________供电公司及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原、被告及被告之间对触电事故现场的相关事宜争议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触电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 篇3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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