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保外包服务采购合同(精选3篇)
采 购 人:
成交供应商:
合同编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号(有分标时填写): /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竞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采购内容
1.1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竞标报价表
1.2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中竞标报价表
1.2 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竞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详见投标报价表)
3.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3.1 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
3.2 服务地点: 南宁市邕宁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4.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 质量保证期: 1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5.2 售后服务: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内容及售后服务承诺执行。
6.合同款支付
6.1付款方式:供应商所提交服务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按月以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款。
6.2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甲方可以在报经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供应商应根据实际使用数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6.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7.产权
7.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技术资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服务的有关技术要求。
8.2 乙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
8.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9.验收
9.1 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9.2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9.3 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0.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4 乙方所交的服务承诺内容、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服务,乙方愿意更换服务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服务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诉讼
12.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南宁市邕宁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邕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成交通知书
(2)项目需求一览表
(3)竞争性谈判的澄清和修改(如有请提供)
(4)竞标函
(5)竞标报价表
(6)竞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成交供应商澄清函(如有请提供)
(9)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如有请提供)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并报南宁市邕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名称(盖章): 承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审批编号:
采 购 人:
成交供应商:
合同编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号(有分标时填写): /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竞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采购内容
1.1 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竞标报价表
1.2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中竞标报价表
1.2 技术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中竞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详见投标报价表)
3.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3.1 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
3.2 服务地点: 南宁市邕宁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4.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 质量保证期: 1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
5.2 售后服务: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内容及售后服务承诺执行。
6.合同款支付
6.1付款方式:供应商所提交服务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按月以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款。
6.2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甲方可以在报经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供应商应根据实际使用数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6.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7.产权
7.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2 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技术资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服务的有关技术要求。
8.2 乙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
8.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9.验收
9.1 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9.2 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9.3 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0.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4 乙方所交的服务承诺内容、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服务,乙方愿意更换服务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服务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诉讼
12.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南宁市邕宁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邕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成交通知书
(2)项目需求一览表
(3)竞争性谈判的澄清和修改(如有请提供)
(4)竞标函
(5)竞标报价表
(6)竞标服务技术资料表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成交供应商澄清函(如有请提供)
(9)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如有请提供)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并报南宁市邕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名称(盖章): 承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聘任单位)单位名称:
乙方 (被聘用人员):
为维护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金寨县教育局教基 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及县、乡中心学校领导指示精神,特聘请临时保安,根据双方协商特定此合同。
一、 乙方主要职责:
1、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开关学校大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2、负责疏导、指挥学生进出校园,维护校园大门口的正常秩序。
3、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堵截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发现校园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配合学校立即解决。
5、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征得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同意,否则一律不得放行,若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向班主任报告。
6、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来访或上课时间家长找孩子确需进入者,按要求报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
7、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有责任维护好校门口环境、交通秩序,发现学校门口学生滞留玩耍要及时劝其回家、发现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8、上课期间保安应不定时对教学楼周围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学校。
三、 保安如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按职责要求工作,在合同期内学校随时可以终止合同。
四、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月 日止,经学校对保安考核合格后按学生上课时间每天付酬25元,合同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