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五金采购合同范本(汇总三篇)

建筑材料五金采购合同范本(精选3篇)

建筑材料五金采购合同范本 篇1

采购方(甲方):_______

供货方(乙方):_______

在参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所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如表7-7所示。表7-7 所购材料的'具体情况

二、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方法:乙方必须提供有效《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并经由甲方、监理及建设单位现场验收确认。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乙方负责运输,将货物送达到甲方工程所在地靖边长庆基地施工现场内。

四、乙方责任:

1、所供材料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应负责退、换;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否则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材料款;

3、乙方须按照原厂包装标准包装,包装破损甲方有权拒收。

五、质量要求及说明:要求乙方供电线均为津成,并且要求为国标产品,如未能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

六、结算方式: 供货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量,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进行现金结算。

七、违约责任:违约方赔付对方合同总金额的10% 。

八、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信守合同,如发生争议可提交____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生效。(若此合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将授权书附后,方可签订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材料五金采购合同范本 篇2

甲方:北京______公司总承包部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采购____市____区项目的施工五金件及部分建材,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和职责,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特签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实行。

一、供应流程

乙方收到甲方材料计划单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视为有效:

1、需在两日内报价并回复甲方(若无回复则视为取消该批采购单);

2、甲方认可价格及厂家并通知送货。

此批次材料计划单视为有效采购单,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点,则此批材料计划单不视为采购单。

二、收货标准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按照有效采购单要求将货送到甲方指定的区域,由甲方收料员宇______负责收货验货。甲方在乙方货到之日,须凭有效采购单当场签收,材料卸货由乙方负责,甲方可给与一定配合。乙方所供材料需与有效采购单上所列的材料属性(外观特征、数量、材质、品牌等)一致。由乙方造成材料属性不一致,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无理由拒绝。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当月____日凭有效采购单及入库单与收料员、宇______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材料员进行财务欠款登记,月底付至欠款的50%,上欠不累加。年终根据甲方财务状况,付至本年度欠款的80%,工程结束后且不再供货甲方付清尾款。

四、责任

如若甲方对乙方货物有特殊要求(例如:需通过相关检测等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所提供货物通过检测的,检测费用甲方承担,若没通过检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有要求,乙方需对进场材料提供相关资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厂家资质等),如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引起工的程质量问题,乙方需付一定责任。乙方负担材料运费,乙方报价为不含税价格,甲方要求开票,额外给付税款。

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____日期:____日期: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建筑材料五金采购合同范本 篇3

需货方:(以下简称需货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供货方)

需货方和承包方、供货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广州市有关规定以及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东方都会广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就本供货合同规定的洁具、水暖器材承包供应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兹签订本合同。

第 1 条 总则

需货方为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供货合同为指定供货合同,需货方负责提供货款及确认货品的型号、价格、保修期及需明确的条款。承包方负责协助供货方按需货方的要求对供货产品的供应、付运和现场协调,供货方负责本合同货品的提供。

第 2 条 洁具、水暖器材概况

洁具、水暖器材、注册商标、技术描述、型号、套数

第 3 条 合同总价及价格

3.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玖拾叁万捌千肆佰捌拾肆元正(¥938,484.00元),结算时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3.2. 合同价不能因人工、物料、机械和设备等的上涨和下降而调整,也不能因任何政府指令通告、场地情况、汇率变动等因素而改变。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政府发布的任何金额或价格信息均不能作为索偿依据。

3.3. 合同结算总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合同总价为洁具(座便器、柱式面盆)、面盆龙头、挂墙式淋浴器(包括附件)运到现场首层指定交货地点交货价,包括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卸车费、损耗费、保险费、管理费、税费等一切按本合同要求需由供货方承担的费用。所有备用品的单价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如需货方作出套数及供货产品的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总价相应调整。

第 4 条 货款支付及结算条款

4.1本合同签订后,供货方应配合需货方要求的供货日期供货,供货签认后由承包方、供货方向需货方提出申请,14日内需货方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98%,若因需货方的原因每延误1日,延误赔偿由需货方向供货方赔偿支付¥500元/天。

4.2 承包方、供货方在申请付款时,须提供合法发票。

4.3 在供货款支付期间,需货方有权采取直接开具以承包方为收款人的支票,由承包人签收并提供合法发票的同时背书给本合同的供货方。

第 5 条 交货条款

5.1. 供货方自行负责所有路途运输风险及费用,将货物运至现场需货方代表指定地点(卸货地点为首层),并承担一切的卸车费用,以及做好货物的清点和交接手续,清点时必须全部打开包装箱,确认无损坏、裂缝及货物按清单核对无误。

5.2. 交货期:

本合同签订后,供货方应配合需货方的供货要求,并按需货方要求供货的时间起计20个日历天或之前内将所有货物运抵现场。

5.3. 装运:

供货方提前发货应征得需货方同意。无论是按期或提前供货,一旦装载完毕,供货方应及时将装箱单及装运通知,合同编号、品名、已发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送单号、件数、每箱尺寸(长×宽×高)、启程日期、预计到达日期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以文字形式通知需货方。

5.4. 包装:

供货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应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种包装应适用于长途海运、陆路运输,具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震、耐多次搬运的功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第 6 条 质量要求

6.1. 供货方提供的洁具(座便器、挂式面盆)、面盆龙头、挂墙式淋浴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货物制造商的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必须达到最高等级,即优等品的标准。

6.2. 供货方在货物出厂前,应就货物质量、品质、数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6.3. 供货方保证所有货物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并提供以下文件:

(1) 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正本壹份;(2)产地证、说明书

6.4. 供货方提供质量保证书,保证洁具(座便器、挂式面盆)、面盆龙头、挂墙式淋浴器在售后服务期内质量正常、良好。

第 7 条 检验条款

供货方应按第4.1条所述规范及标准供货,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退货、延误、保管、运输等费用,该等产品的样板由供货方提供,并由需货方确认以封样的样板为需货方的验收依据。

第 8 条 供货方保证

供货方对其按合同提供的全部货物及服务保证如下:

(1) 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出厂日期不超过一年,并且是采用优质材料制造的。

(2) 货物在数量、原产地、质量、规格及性能等方面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

(3) 货物在正确施工和维修保养的前提下,在寿命期内质量正常、良好。

(4) 供货方须保障需货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而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货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第 9 条 保修

9.1. 保修责任范围:除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损害外,凡因供货方及其产品而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等均属供货方保修责任范围。

9.2. 保修内容:合同条款所包括的所有产品。供货方免费供应并更换一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零件,免费维修保养。

9.3. 保修期: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额按合同总造价2%计取,保修期满由需货方发出保修合格证书后,返还保修金。

9.4. 保修期内,供货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12小时内赴故障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产品(产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见附件)。

第 10 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10.1. 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供货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供货方应按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 迟延交货:

供货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及时间向需货方交货,供货方应向需货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延期壹天,向需货方支付伍佰元人民币(RMB¥500.00)的延误赔偿金。并且不设上限。

(2) 货物不符:

a) 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地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供货方应在自收到需货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天内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地不符的部分,否则按第9.2(1)条款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b) 如供货方未能在交货期之前对质量不符合的货物予以补足更换完毕并达到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则视为供货方延迟交货。供货方还应承担本合同本条第9.2(1)款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9.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如下一种或几种的违约赔偿权利:

a) 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b) 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c) 在违约方延迟履行交货义务超过二十个日历天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9.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第 11 条 不可抗力

11.1. 签约三方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是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1.2.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预计将持续30天以上,受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容许另外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进行结算,双方均不违约。 第 12 条 合同修改与终止

12.1. 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本合同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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