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合集三篇】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精选3篇)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篇1

男方:_________ ,____族,生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_ ,____族,生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

男女双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内双方感情深厚,相处融洽,为促进家庭和睦,避免将来所生之纠纷,现双方就婚内财产事宜作如下约定:

一、婚内财产

1、 房产

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 _____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登记在男方名下,______(有/无)贷款。

位于________________上述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2、 动产

登记在女方名下机动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行驶证标记),______(有/无)贷款。

3、 其它

二、权利义务

1、双方约定,前述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男方所有,若有房贷,则剩余房贷______万元,由男方承担。

2、双方约定,前述共同财产中的机动车归女方所有,若有车贷,剩余车辆贷款______万元,由女方承担。

3、婚后女方收入归女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赠与、投资、工资所得。

4、双方承诺将尽力促进婚姻关系之和谐,互相履行忠实义务。如果男方将来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虐待、遗弃、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男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第一条中列明的所有财产。

5、一方不配合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三、债权债务处理

1、男女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婚前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不作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

2、婚后现有债务情况如下:_________双方因_________,由_________经手所欠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自愿承担。(若无,可划掉)

3、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使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4、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并将此笔贷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男方个人承担清偿。

5、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男方或女方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男女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四、其他

1、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2、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中国______咨询了解过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亦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4、若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两方签署后生效。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 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篇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男方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    幢   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   所有。

2、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   幢   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     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   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   万元归  方所有,  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   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   名义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   所有。 

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         无关。

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       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     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载明的债务外,其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此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日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篇3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10年内(含10年)有效,10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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