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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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部分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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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
┠────┼────────────────────┼────────┨
┃首次保费│2000元│65%┃
┃├────────────────────┼────────┨
┃│2000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
┠────┼────────────────────┼────────┨
┃后续保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
┃(每次)├────────────────────┼────────┨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1.75%┃
┠────┼────────────────────┼────────┨
┃│50100以上的部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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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账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账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账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账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账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账户中收取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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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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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用占投资账户│50%│40%│30%│20%│10%┃
┃价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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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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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账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醛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投资账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账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账户。
四、投资账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账户单位计量,且投资账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账户,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进行投资账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账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账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账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
应扣除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账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释义
一、投资账户单位:指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穿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醛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精神,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装饰装修材料(以下简称材料),合作经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材料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的材料为:______。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总部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2、甲方授权装饰公司会员店与乙方指定分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四、产品价格
1、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的价格为装饰公司统一供货价、材料现行市场最低限价及市场标价。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制度,不得低于甲方材料现行市场最低限价销售,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3、甲方保留对向乙方供应材料价格的调整权,并在调整价格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将该材料的价格提供给乙方。
五、结算方式
主材款由甲方直接与终端用户按实际发生材料量和终端用户订单价格结算,而后甲方及时将结算情况回执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终端用户验收签字的安装确认单,以便进一步办理相关手续。
六、甲方权利、义务
1、对于乙方违反甲方价格政策及结算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直至终止协议。
2、对于乙方擅自违约的行为,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利润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对于乙方蓄意扰乱甲方销售市场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4、对于乙方攻击、贬低甲方产品,损坏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合理解释,情形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如因乙方在合作有效期内对甲方产品的技术、价格以及合作的其它机密发生泄漏以致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目录、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表等文件、资料。
7、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8、甲方在产品装卸、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要求,并遵守乙方作业环境的要求。
9、甲方应对所供产品的安装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为一年,自安装之日起算,甲方在其所供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向终端用户履行保修责任及义务。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指定下属分公司(分店)与甲方指定的专卖店进行合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产品,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3、乙方对甲方不能按合同及时安装的可以按法律的约定,提出赔偿。
4、乙方积极向终端用户介绍、推荐甲方的产品。
5、乙方积极协调甲方与终端用户的主材供需事宜。
6、乙方按终端用户需求,应提前______天向甲方或甲方授权装饰公司会员店订购所需产品,按甲方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填写,注明所订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收取的订金金额(订金金额不得高于______元人民币)等。
7、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产品的技术、价格及合作的其它机密给予保密。
八、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前______日,双方协商续约事宜。
2、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自动解除。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本协议自动解除。
九、保密原则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有关本协议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十、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______区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__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账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首次保费20__元
65%20__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账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账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账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__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账户余额高于20__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