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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依法规范、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实效”为原则,针对房屋交易市场各关键环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交易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遏制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行有序”的市场秩序,达到清理整顿与健康发展并重的效果,促进房屋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销售、办理产权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重点清查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建设手续,切实解决棚改回迁房的产权问题。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整治工作,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进行整顿规范: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在建项目用地情况以及违规在集体土地上开发、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开发、不按期办理土地证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施工手续违规施工、不按期进行质检备案、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对不按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未按期进行规划验收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开发行为进行重点清查,对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
(三)工商部门要对弄虚作假抽逃注册资金、合同欺诈、利用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商品房营销宣传等侵害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
(四)地税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为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情况进行重点清查。
(五)消防部门对未按期进行消防工程验收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
(六)公安部门对房屋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重点清查。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10日)。
1.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各成员单位分工和具体检查任务,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措施和意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要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社会公开专门针对整治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房屋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实施阶段(6月11日—11月10日)。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清查情况和受理的投诉举报情况,形成清查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清查报告,综合分析有关情况,研究提出重点检查项目,提交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检查小组,重点对近两年内开工建设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汇报及处理意见。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企业对问题的认识等,区别对待、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明并认真纠正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11日—12月31日)。
1.进行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整治情况汇总形成工作报告。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曝光。
2.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市房屋交易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市场有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有效成果。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市大力推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努力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建设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的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落实不到位,拖欠社区公益用房,影响了社区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深入贯彻《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社区公益用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1月以来未按规划规定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清理移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移交范围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下发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
二、清理移交要求
(一)凡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已规划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均须无偿提供给社区永久使用;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供房单位签订社区永久使用协议。按照《市居住区公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开发单位同意变更产权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竣工当年的成本造价收回。所需资金由区、街两级承担,产权归所在区政府所有,供社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三)对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由所在区政府与开发单位协商解决。
(四)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照补建补购的原则,另行提供方便居民办事、不低于规定标准的房屋作为社区公益用房。
(五)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六)对有关部门已接收但未移交社区使用的,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移交完毕,逾期不交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解体或无法联系的,由所在区政府通告后直接移交。
(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阶段
1.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公益用房规划情况进行清理,于8月5日前列出清单。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已通过社会评审项目的社区公益用房移交情况进行清理,于8月10日前列出应当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清单。
3.由各区政府负责,于8月15日之前完成本辖区应移交未移交的住宅小区社区公益用房清理工作,并列出清单。
(二)移交阶段
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完成移交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
市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
四、主要措施
(一)清理移交措施
1.综合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由各职能部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依法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2)依法查处。
2.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加强监管措施
1.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新建住宅规划后,应及时将社区公益用房规划情况通报所在区政府。
2.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中安排社区公益用房,否则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4.对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社区公益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进行公示。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莉担任,成员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区政府负责社区公益用房的清理接收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核查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工程报建、规划验收资料;办理项目规划验收相关手续;确认社区公益用房具置、面积、功能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三)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核查社区公益用房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对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备案;对拒不移交的,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未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确认社区公益用房移交工作;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五)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区社区公益用房接收工作;协调签订移交确认书及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相关工作。
(六)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提供开发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股人的工商信息资料。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
二、专项整治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明电〔20*〕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2号)。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利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
按照职能,确定下列单位为专项整治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县建设局为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房地产有关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整治;负责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整治。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有关土地使用审批及土地使用情况的清理整治。
县财政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中有关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整治。
县审计局负责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县监察局负责对清理排查出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对检查出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税收征管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县物价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 www.huzhidao.com 经营企业违规收费问题的查处;负责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问题的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县建设局、房管局等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负责对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
县规划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规划审批及规划落实情况的清理整治。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9月5日—9月15日)
1、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根据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8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县建设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审定后下发。
2、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9月15日—20*年1月)
1、自查自纠。9月15日开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本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自纠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及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并对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完善制度措施。
2、组织检查。10—11月份,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组织对本部门以及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3、随机抽查。12月—20*年1月,县政府将组织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典型案例处理情况上报市房管局。
(三)总结巩固阶段(20*年2—3月)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精心组织,强化落实
成立了城管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的自查。局办公室认真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职工编制数,认真开展自查,逐屋核实面积,建立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台账。
二、自查情况
(一)局机关
1、按上级要求可使用的办公和附属用房:编制数正科级领导1名,副科级领导3名,一般人员3名,应核定办公用房18平方米+12平方米×3+9平方米×3=81平方米;服务用房8平方米×7=56平方米;设备用房(81平方米+56平方米)×9%=12.33平方米。
合计149.33平方米。
另附属用房:车库(40平方米×3)+食堂(3.7平方米×7)=145.9平方米。
2、实有办公用房:78.911平方米;服务用房52.08平方米;无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合计130.991平方米。
(二)执法大队
1、按上级要求可使用的办公和附属用房:编制数40名,应核定办公用房9平方米×40=360平方米;服务用房8平方米×40=320平方米;设备用房(360平方米+320平方米)×9%=61.2平方米。
合计741.2平方米。
另附属用房:车库(40平方米×7)+食堂(3.7平方米×40)=428平方米。
2、实有办公用房:102.**5平方米;服务用房63.382平方米;无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合计166.327平方米。
(三)环卫所
1、按上级要求可使用的办公和附属用房:编制数57名,应核定办公用房9平方米×57=513平方米;服务用房8平方米×57=456平方米;设备用房(513平方米+456平方米)×9%=87.21平方米。
合计1056.21平方米。
另附属用房:食堂(3.7平方米×57)=210.9平方米。
2、实有办公用房:80.357平方米;服务用房79.104平方米;无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合计159.461平方米。
(四)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1、按上级要求可使用的办公和附属用房:编制数15名,应核定办公用房9平方米×15=135平方米;服务用房8平方米×15=120平方米;设备用房(135平方米+120平方米)×9%=22.95平方米。
合计277.95平方米。
另附属用房:食堂(3.7平方米×15)=55.5平方米。
2、实有办公用房:80平方米;服务用房15平方米;无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