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我办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综合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措施,对江苏省“营改增”试点情况进行了专项跟踪调查。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以来,对推动全省实现结构性减税,促进现代服务业及制造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行业税负上升、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亟需从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对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实行按年度汇算。将“营改增”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改为年度平均超税负退还,即将超税负按月预退,按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内平均超税负3%的部分全部退还,以减少人为调节税收负担。
二是明确售后回租业务实际税负确认办法。即以不增加税负为宗旨,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税负计算分母明确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本金部分,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是将研发和技术服务免征政策改为即征即退。将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既能有效降低技术自主研发企业的税负,又可以对相应转让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利于下游企业抵扣并减轻税负,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自主研发和推广活动的支持作用。
四是进一步规范对部分行业财政补贴制度。本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原则,合理设计补贴范围,科学确定补贴标准,规范补贴方式,规范地方对超税负企业的财政补贴制度。同时,考虑到国际惯例和税收调节杠杆的利用,建议尽快取消财政补贴制度,在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期间,对税负增加较高的行业实行超税负退税政策,待全部征收增值税时取消该优惠政策。
五是明确划分交通运输业与货运代理业及快递业之间区别。针对运输业和货运代理业的税率差别,以及虚开发票的风险,对于兼营两者业务的企业,建议从高适用税率,防止企业将业务向低税率转移逃避纳税,并为邮电通信业顺利实施“营改增”奠定基础。同时,适度缩小三者之间税率差异,利于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拓宽经营范围,促进该行业规模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严重萎缩。按照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设计,根据主体税种划分为两大体系:流转税体系、所得税体系,其中流转税体系实行地税管营业税、国税管增值税“两条腿走路”的管理模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地税机关目前唯一称得上主体税种的就是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消亡,增值税“一支独大”。主体税种的缺失,更直接导致地税税源严重萎缩,地税税收急剧下降。另外,“营改增”后,地税仅剩下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固定税源,与经济发展指标关联度弱,增长后劲严重不足。
(二)老税源逐步流失。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这意味着“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从此没有新税源注入。同时,地税管辖企业所得税的老企业由于改制、新注册成立公司等原因,企业所得税转向国税部门,造成税源流失。
(三)社会影响力下降。“营改增”前,地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工作中始终处主导地位,财政收入的比重多年维持在64%左右。“营改增”后,地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幅度缩水,收入比重跌至35%左右。客观地讲,数字一定程度上体现部门的工作实绩,“营改增”或将使地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发挥的作用下降;“营改增”也将使地税失去与纳税人联系的主要纽带,或将影响地税在社会和纳税人中的地位。
(四)人才队伍波动。在地税,营业税的征管最能检验、体现、展示地税干部综合能力和水平。多年来,地税在这个平台上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了大批优秀人才,一旦该平台消失,可能造成人才浪费。同时,系统内不同程度地出现“自身价值将来难以施展”、“地位下降被边缘化”、“未来命运不可知”等负面情绪,或将打击地税干部的自信心,影响地税干部队伍的稳定。
二、几点建议
(一)建议上级部门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二)解决好两税的政策衔接问题。营业税征管范围广,税目、税率设置多,但不需划分纳税类别,而增值税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减免税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极多。两税在税制设置、征管方式、税收政策上有巨大差异,有必要将这些差异解决后,再进行对接。
(三)调整财政预算,调整地税和国税机关的税收计划。
(四)调整地税税收管理工作重心。各级地税部门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深刻认识“营改增”的时代性和必然性,化解负面情绪,把税收管理工作重点转到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管理上,转到新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体系构建上,把职工关注点转移到地方税体系建设、地税地位重铸上,促进地税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地税人才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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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逐步将增值税发票列为全行业的规定。既然“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就应该将增值税发票工作做在改革的前面,即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一家企业虽然暂时没有纳入增值税改革试点,但如果他同样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就会给这个企业带来益处和新的业务发展的机遇。另外,不必担心有人拿到增值税发票就想混进抵扣税事项,不是有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任意抵扣的,关键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属于抵扣的单位和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抵扣的内容。
⒉给予旅行社业一定的特殊政策。对未列入增值税的行业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按一定标准抵扣,试点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同时又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通过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在试点文件中对一些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做了特殊处理,但对于旅行社来讲,只是解决了一小部分问题。旅游业务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内容相近的,如餐饮、住宿、交通等,这些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内容也是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如果这些行业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或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将影响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进而影响旅行社的抵扣税的工作。
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给予导游、司机和志愿者、辅助人员一定的带团津贴,以签收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