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证明书(精选11篇)
方纪敏 同志,在我单位任总经理职务,是我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0一X年 月 日
附: 该负责人住址:洛阳市廛河区旭升村
电 话:0379---63582128
注: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制作依据】
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文书样式供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共同诉讼案件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诉讼代表人证明身份的资格凭证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共同诉讼的代表人的推选,只是存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何谓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只有在这种情况,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才有实际意义,才能真正起到节省人力、物力、时间,简化诉讼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两便”原则,
即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同时,还可避免法院对同一或同类案件作出矛盾的判决。推选代表人分二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确定;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无论何种情形,推选代表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
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是根据当事人的推选或人民法院同当事人商定的;诉讼代表人既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代表人既是以当事人的名义,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既是为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的后果既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也及于代表人自身。因此,诉讼代表人一经选举或商定而产生,便享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诉讼代表人的权利包括两类:一类是诉讼代表人作为一般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另一类是代表人作为其他集团成员代表所特有的权利,即不经授权而代理其他集团成员为诉讼行为,该种诉讼行为不仅对代表人本身有效,而且其效力及于集团所有成员,甚至包括那些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人员。但是,共同诉讼代表人无权代替其他共同诉讼成员行使实体处分权,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代表人如进行上述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由代表人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诉讼代表人一经选举或商定而产生,就应当履行其作为代表人的职责,直到诉讼终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发生代表人的中途变更,如代表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死亡或不尽职责等。代表人发生更替、更换前的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文书样式】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推选人(或单位)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即文书名称,写明“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字样。
二、正文
说明共同推选的代表人以及代表人代表诉讼行为的效力。全文可表述为“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共同推选的代表人的姓名。
另行起写明“特此证明”。
三、尾部及附项
1.由全体共同推选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写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年月日)。
2.附项。填写代表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年月日
兹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印章)
(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
在我任职务,是我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负责人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登记字号的个人合伙证明主要负责人身份用;
2、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定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济宁仲裁委员会,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本辖区公民,女,汉族,住河南省政府家属院,原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重/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法》的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号码正确性和唯一性,自X年X月X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河南省X派出所
X年X月X日
注:请为申请人X办理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相关事宜。
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X年XX月XX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职务,是我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月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3.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三、尾部
注明日期,加盖法人组织公章。附项,写明法定代表人住址及电话。本文书应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大厦层座**室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39
单位名称: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七月**日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格式一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单位任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代表人住址:
电话:
格式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我们共同推选(姓名、性别、年龄)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签字)
×年×月×日
附
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民事、行政案件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或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的代表该组织或者该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公民身份证明的法律文件。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证明该类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文书。
(姓名)是 (单位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
(姓名)是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全称) 。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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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兹委托 同志代表我单位来贵局办理我方与 单位抵押物登记手续。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
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