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集锦(通用21篇)
股东出资证明书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蒋正鹏:
贵股东
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
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蒋正鹏: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鹏达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xx年 九月 二十 日
基本情况
股东:
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验资证明编号以及机构名称:
以上出资金额经全体股东确认无误,且已实际到位。
特此证明。
20xx年x月x日
股东名称_________: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O一X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
二、公司住址: ____________
三、公司登记日期: ___年 ___月 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身份证号:_________ )于 ___年 ___月___ 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___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核发日期: ___年___ 月___ 日(公司印章)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编号: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____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印章)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
二、公司住址:___________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身份证号:_________)于___年__月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法人:_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印章)
编号:___________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司印章)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址:____________。
三、公司登记日期:xx年xx月xx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五、公司股东:(身份证号:)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xx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法人:_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 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5、支付股东股利;
6、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每股东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本协议签订时间为:年月日
第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地点为:
A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B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一、公司全称:
二、营业场所:
三、公司成立日期:
四、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起以方式向本公司出资 万元( 万元整)。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公司营业场所的股份。
公司名称:
公司法人: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当责任的重要根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一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历;
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论是从事甚么行业、有多大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依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东出资证明。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
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
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常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编号:
一、本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编号:
一、公司全称: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 。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五、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核发日期: 年月 日(公司印章)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一、公司全称:________
二、公司住址:________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
五、出资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即享有本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和责任。
核发单位(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出资人(签字):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
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股东出资证明书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编号: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法人:_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我国自20xx年实施《公司法》以来,《公司法》曾经进行三次修改,有关出资证明书的规定条款却始终没变,这充分反映其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2.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出资证明书不是可发可不发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照办。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未向已经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说违法,起码也是有法不依,没按法规办事。
作用
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能够确定股东权的大小,以便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核发日期,能够确定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始时间。尤其,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牵涉到股东出资额变动,股东自身发生股权部分转让、赠与、继承人继承等事项时,在股东本人不能亲临现场履行签字手续时,出资证明书的凭证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从近年公司内部发生的一些纠纷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酿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体。如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股东签发正规的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制约手段,股权变更时必须由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方可转让,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的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所顾忌。从这个角度理解,出资证明书又可以对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新型企业制度,这是时代的脉搏,经济发展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实施十多年来,
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最能体现代表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出资证明书却被忽视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发展,更需要内容的全面落实,因此,对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自觉性,以进一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注意事项
公司要把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一项法定的程序性工作,在成立后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已经交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建立完善签发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编号排续,出现什么情况需要变更,变更股权必须持出资证明书,退出股东会必须收缴,公司解散时全体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缴公司注销,丢失损坏时如何补(换)发,没有盖章和涂改无效等内容。同时,与出资证明书相对应公司要确实置备股东名册。建立出资证明书签发台帐,股东要在台帐上亲自签名,履行领取手续。
2、把握几个时机。一是首次签发。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是变更记载事项。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三是收缴注销。在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等退出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解散的事项发生时,公司要及时收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处理。
3、记载事项要准确完整。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载明公司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内容要准确完整,与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决议、协议、章程等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一致,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