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村、社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姓名身份证号码,于XX年XX月XX日在登记结婚,因(原因)结婚证遗失, 现在二人仍为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经办人:(村、社区公章)
XX年XX月XX日
东丰县婚姻登记处:
我镇_______村,村民 _______,性别 ___,民族 ___,出生日期______年 ___月 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村民_______,性别 ___,民族 ___,出生日期______年 ___月 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二人于______年 ___月 ___日在我镇登记结婚,因个人原因,原结婚证丢失,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南屯基镇民政办公室
年 月 日
兹证明我村村民 (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住 省**县**镇**村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与 (女,汉族,生于 年 **月 日,住 省**县**镇**村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二人仍是合法夫妻关系。
省**县**镇**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现有我 (村/居委会)居民 (男方姓名)(男方身份证号)和姓名)日在 (乡镇/办事处)登记结婚,因保管不善结婚证遗失,双方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村委会/居委会) (街道民政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