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兹有年该员于日与本村居民 登记结婚,为工作生活方便,现申请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往 ,经本村研究,同意接收。
特此证明
村委会
年月日
证明
*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公司员工,男,汉族,本科学历,1981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号:,户口在*派出所。爱人,,汉族,本科学历,1982年05月11日生,身份证号:,系*员工,户口在。为方便工作和生活,申请将爱人*户口迁移至*派出所,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接收!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证明
兹有 ,性别 ,出生于 年 月 日,户籍地址: ,该员于 年 月便,现申请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往,经本村研究,同意接收。
特此证明
村委会
年月日
证明
嵩明县嵩阳镇派出所
兹有李红秋,性别:女,出生于X年10月22日;陈媛,女,出生于X年10月05日;陈权,女,出生于X年10月13日;陈霆,男,出生于X年5月27日,户籍地址:云南省沧源县勐懂镇农业局生活区,李红秋同志于X年01月15日与本村居民张云亮登记结婚,先后生育长女陈媛,次女陈权,长子陈霆;为家庭工作生活方便及子女择校就业等原因,现申请夫妻投靠,将李红秋及其子女户籍迁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月家村委会前木丛龙村5号,经本村研究,同意接收。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