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责任书(精选4篇)
甲方:中石化百川经济贸易公司北京会议中心
乙方: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中石化百川经济贸易公司)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廉洁从业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的商务交易环境。
(三)加强有关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在商务活动中发现对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甲方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评价、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将分别在企业内部给予通报、限制或禁止与其交易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签订交易合同的,本责任书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签订交易合同,本责任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责任书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由双方纪检部门监督执行。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甲方: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乙方:乌鲁木齐菲林震源物探钻井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预防商业贿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三)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合伙经营,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或上学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接受、占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租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与交易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向甲方人员打探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
(九)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将在中国石化系统内分别给予通报、限制或禁止与其交易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本责任书作为交易合同附件,与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签订交易合同的,本责任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交易活动完成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行为,按本责任书约定处理。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员工思想道德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牢固树立“踏实做人,干净干事”的廉洁文化,增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崇廉尚洁,创先争优,为接轨国际先进水平提供保障。___________部门(所)负责人(甲方)与本部门(所)人员(乙方),签订廉政责任书:
一、廉政建设目标
1、不发生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问题;
2、不发生违法和严重违纪案件和影响企业形象的重大行风事件;
3、在五大重点领域不发生不正当交易等商业贿赂案件;
4、不发生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5、不发生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行为;
6、不发生公开或变相索要用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7、不发生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行为;
8、不发生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行为;
9、不发生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10、不发生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11、不发生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用户,籍以达到私人目的的行为;
12、不发生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13、不发生为亲朋提供供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14、不发生为用户检修和安装工作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籍以获取利益的行为;
15、不发生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16、不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在错峰用电中少错峰,甚至不错峰,从中获得好处的行为;
17、不发生电费抄收人员,擅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行为;
18、不发生违反规定,在用户报装用电工作中,不及时将用户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故意拖延等,从中收受好处的行为;
19、不发生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行为;
20、不发生其他利用供电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与考核
甲方应在责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廉政建设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局廉政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责任期满后对乙方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局绩效管理办法兑现奖惩。
乙方在责任期内接受甲方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期满后接受甲方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三、附则
本责任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执行期限为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〇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