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监测标准
验收监测报告标准参照监测方案中的标准。
一.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的依据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涉及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
(4)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用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ISO标准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
(6)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二.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的原则
(1)按新颁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设成使用时间等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为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
(2)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因子限值严格执行。
(3)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标准要求。
(4)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5)建设项目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如果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则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应根据各类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来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浓度。(
(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且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ISO标准或生产技术引进国标准作为参考。
(7)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有相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应严格按照配套方法标准执行。
验收监测内容、结果及评价
验收监测的内容参考验收监测方案和环保部门对验收监测方案的批复。一般为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敏感点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一、监测内容
一般验收监测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内容: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断面或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因子和频次、采样、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环境质量监测、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监测及相关示意图。
同时附废水、废气流向及监测点位示意图,厂区平面及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废水监测点用★表示,地下水用☆表示
●废气监测点用◎表示,无组织排放用○表示
●噪声监测点用▲表示,噪声敏感点用△表示
●固体废弃物监测点用■ 表示,
●监测点位图和监测结果表里的序号相一致
在编写监测方案时 一般分水、气、声、固废等分章节叙述。
二、常见章节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监测期间生产负荷、可以根据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用电、用水核定)
监测期间天气状况
废水监测
地表水监测
地下水监测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无组织排放废监测
环境敏感点大气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
敏感点噪声监测
自动监控比对监测
固体废物监测
煤质监测
每一部分要分别叙述清楚监测目的、监测布点、监测频次、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方法依据、方法检出限、监测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质控结果、监测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三、编写要求
能用图表表述的尽可能用图表表述;
监测内容表达要逐项分开叙述,分清层次关系;
监测内容不是照搬环评报告书(表)里面列的监测内容和指标,要以实际为准;
与企业不符的指标可以不监测;
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必须要测;
每一个项目要有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结果;
每一个项目要有监测结果,并且对监测结果按照执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超标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进行原因分析,查找原因,并提出措施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