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为了改善员工工作盲目性,随意性的状况,便于各部门间工作运行协调,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利于各部门能够制定出科学、有序、可行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陕西高原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二、适用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工作计划发放方式

一、由办公室提供各种工作计划格式,

二、办公室将工作计划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放给各部门主管,

三、由部门主管将表格分发给部门员工。

第四章具体规定

一、季度工作计划:

1、季度工作总结:各部门员工结合上季度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上季度所做过的工作进行汇总,总结工作中的取得的成绩,汇报工作中的不足与相应的处理办法

2、下季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员工根据部门工作重点拟定下季度工作计划,计划内的工作需要部门间协助的应列明协助部门的工作内容,完成的标准,以免造成工作内容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楚,影响工作周期。

3、员工将个人的季度工作计划上报给部门主管,各部门主管结合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审核、调整,综合部门员工的季度工作计划,形成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上交公司。

二、月工作计划:

1、部门月工作计划:各部门主管结合部门季度工作计划及部门员工实际工作完成情况,拟定部门月工作计划,上报公司审定。

2、公司月工作计划:总经理根据公司的总体工作计划对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形成公司当月的中工作计划,下发各部门执行。

三、周工作计划:

1、部门员工在每周五将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给部门主管。

2、部门主管根据部门月工作计划,结合部门员工上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配部门工作。

3、各部门员工根据部门主管分配的工作重点,结合岗位职责,拟定个人的周工作计划,上交部门主管。

4、部门主管审核部门员工的周工作计划的可行性,经调整后交办公室留存,作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四、日工作计划:

1、员工结合个人周工作计划安排每日的工作,并将每日的工作计划上报给部门主管。

2、部门主管审核部门员工的日工作计划的可行性,经调整后交办公室留存,作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工作计划填写要求及交纳时间

一、工作计划填写要求:员工在对各种工作计划表格填写时,都要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做什么),明确的目标(做到什么程度),责任人(谁来做),完成的时间(合时做),完成的地点(何地做),完成的动机(为谁做),完成的措施(如何做)。

二、交纳时间:

1、季度工作计划:新季度开始的第三个工作周。

2、月工作及计划:每月开始的第三个工作日。

3、周工作计划:每周一下午,每周五下午,将部门周工作完成情况汇总后,交办公室留存。

4、日工作计划:每日早上上班后部门主管将部门员工的日工作计划交至办公室。

第六章工作计划管理

一、工作计划是建立在公司及时了解员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将个人工作计划融入到公司整体的工作计划中,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公司全体员工应正确的认识工作计划,避免出现未按要求填写,拖延,不交纳,完成不及时的现象。

二、未按要求填写:部门员工上交的工作计划,未严格按照填写要求填写,参照第五章第一条规定,发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对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对员工作出处罚。

三、拖延:在规定的交纳时间内(无特殊原因)未及时交纳工作计划,视为拖延,对员工作出处罚。

四、部门主管或公司审核上交后的工作计划,发现个人或部门工作计划与公司工作计划相抵触时,应及时通知部门或员工对工作计划做适当调整,部门或员工在接到修改通知后24个小时内,未将修改后的工作计划上交部门主管或者办公室,视为拖延。

五、拖延两次以上,对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直接对部门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公司的月度考核制度。

第七章注意

一、上交部门主管批准后,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二、若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不可抗的原因,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计划工作暂停办理。

三、若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公司总的工作计划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整,部门员工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由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暂停该项工作办理。

四、若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协助部门的原因造成工作不能在计划内的时间里完成,应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篇2

批准:

审核:

编制:

二xx年x月xx日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及所属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明确各阶段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和目标,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避免盲目性,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做到早布置、早安排、早落实,全力构筑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编制公司20xx年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 “两措”计划)

一、“两措”计划适用范围和要求

本计划适用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风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风电场。

“两措”工作要与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密切结合,与日常的基建、运行、检修工作密切结合,与设备技术改造工作密切结合,与科技进步密切结合,与技术培训、岗位练兵密切结合,与创一流工作、安全性评价、安全大检查密切结合。做好“两措”的组织、落实、检查、总结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稳定。

二、术语和定义

1、反事故技术措施(简称“反措”):

是在事故调查分析、设备评估、技术监督以及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的基础上,以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为目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一般应结合设备检修和改造实施,组织措施一般应纳入生产运行规程的修订予以实施。

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简称“安措”):

是指以改善公司劳动条件、防止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地改善公司劳动条件的一项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篇3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20xx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严禁将20xx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xx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20xx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

1. 门诊家庭帐户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

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xx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 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 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20xx]174号)。

(六)优惠待遇

1.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xx]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 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 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 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 中医药补偿 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 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 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xx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xx]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xx]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 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xx]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xx]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xx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20xx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20xx-5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十)转移接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xx]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

九、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经县卫计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确定的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计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达到门诊统筹要求的村卫生所(室)。

(二)慢性病确诊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确诊定点医疗机构:依兰县人民医院、依兰县中医院、依兰县结核病防治所及专科二级以上医院。

2.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慢性病门诊相应专科疾病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住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依兰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

十、不予计算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二)住院患者挂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医药费用。

(四)因对交通事故、有偿服务及应由第三者负责的外伤;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六)近视眼矫正。

(七)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八)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九)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等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二)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对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其职责: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二)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和县合监会汇报情况。

(三)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将参合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垫付制,如有未执行单位,一经查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伪造病历、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2.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报销医药费用的。

4.利用工作之便造假,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对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克、拿、卡、要参合患者的。

2.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虚开医药费的。

3.未使用新农合就诊协议书的。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权归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实行,12月4日印发的《依兰县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依政发[20xx]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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