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管理制度(通用3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4)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
第九条:来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帐,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帐(简称“仓库实物帐”)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根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帐及实行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制盘点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仓库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确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第二十四条: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人、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帐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1、管控目的
1.1规范物资储备出库工作
1.2规范物资储备入库工作
2、管控(适用)范围
保管处仓库
3、管控对象
3.1物资储备出库工作
3.2物资储备入库工作
4、管控准则
4.1物资的出库
4.1.1车间领
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符合制度、签字齐全的领料单,对于非生产用料应严格把关(领料单另需有分管副总签字),领料单须写明用途。
4.1.2领料人拿领料单到保管处仓库划价后,才能交单领料。
4.1.3车间领料人到仓库领取新料时,应首先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1.4仓库保管员严格执行凭领料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全不发货,名称不准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并严格执行计划限额发料。不允许领料人无保管员在场私自到货架上取货。
4.1.5专用物资严格按计划的申请单位、数量发放,不允许无计划发放,不
允许超数量发放。
4.1.6通用物资领用单位有物资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放,无定额的采用非限
额发料,非限额发料因不利于计划性经济核算,必须尽量缩小非限额料范围。
4.1.7各车间单位向仓库领取的物资须当面点验清楚,出库不得退换。
4.1.8原材料发料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物资自然损耗或久存变质,为节约新料,降低成本,仓库保管员应尽量推荐利用旧滞材料且严格执行“交旧领新”的规定。
4.1.9原材料不可以不经保管员直接送车间使用,如特殊情况急用,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4.1.10对入库时间较长的特殊物资,出库要进行复验。
4.1.11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校对物、卡,结清帐目,做到帐、卡、物相符。
仓库保管员在物资出库中一定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准确及时、按质按量以最优良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2物资的入库
4.2.1物资入库验收须凭内贸处或国际贸易进口处的入库通知单等凭证,对照物资的月度采购计划或追加(急)计划。
4.2.2对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进行验收,一般采取与供货单位一致的计量
方法验收,在通常情况下进行全部检验(特殊情况下可以抽检),根据物资不同情况采取过磅、测量、检尺、换算等方法,严格查明运到的物资在数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运单、发票及合同的规定等相符。
4.2.3对物资质量进行验收,核实运到的物资在质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凡是仓库能检验的(外包装、合格证等),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检验;凡是需要由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检验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检验,保管员依据各相关部门的检验记录进行入库。
4.2.3.1化工原材料、辅料、木浆进入公司后,由过程控制处取样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或国际贸易进口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2设备备品、配件进入公司后,由设备管理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3电器、仪表进入公司后,由电力仪表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4包装材料进公司后,由成品控制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质管部长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5计量器具进入公司后,由能源计量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6创新技术工程项目物资入公司后,由项目小组专项技术人员或总工授权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或国际贸易处进口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总工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7设备零星部件、五金零用、工具等物资进厂后,由保管员检验外观质量及合格证,合格的予以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供应保障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4进入公司物资经验收发现有损坏、质差、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等情况,保管员坚决不予入库,并立即向保管处处长汇报,办理补送、退货或调换等处理;进入公司物资经验收发现比物资采购计划数量多,按物资采购计划办理入库手续,并退回多供物资;如果比物资采购计划数量少,则按实收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4.2.5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做好收货凭证,正确结算或换算,并且保管员在入库通知单签字作为入库的依据。
4.2.6保管员将物资入库后及时填写货物收到记录,并做好台帐备查。
4.2.7对入库物资整齐摆放,进行标识;校对物卡,做到物资帐、卡、物相符。
4.2.8仓库帐目保管员接财务部会计结算处的采购入库单后登记财务帐。
4.2.9仓库保管员要以制度原则对事,以真诚友善待人,对入库工作中业务往来人员服务热情周到。
5、处罚规定
5.1各仓库白班时间必须时刻有保管员值班,中午、晚上值班人员离开仓库买饭等不得超过15分钟,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二次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2各仓库严格执行凭手续齐全的领料单发料,违反本规定如果无领料单或内容填写不实不全发货,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0分,二次岗位待业1-3个月。
5.3划价迅速,出现划价、转换单据的错误,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3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4出现保管员与领料单位配合或协助弄虚作假,少报、瞒报生产成本,发现一次责任保管员下岗待业。
5.5各仓库为车间发料时,应首先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按《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6各仓库对照车间领料单、按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及用途等要求准确发放,违反本规定发错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20分,二次岗位待业。
5.7各仓库专用计划物资严格按计划的申报单位、数量发放,不得无计划发放,通用物资定额内保证供应,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20分,二次岗位待业。
5.8各仓库为车间、单位发放物资须领料人当面点验清楚,出库不得退换。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9各仓库发货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入库时间较长的特殊物资出库应进行复验,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0各仓库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登记帐、卡,填写发货记录,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1仓库必须完全保存物资采购计划,严格凭物资采购计划及内贸处的入库通知单办理入库,违反本规定,丢失计划,使物资不能及时入库发现一次罚扣现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月累计二次岗位待业一个月;无物资采购计划和内贸处的入库通知单而将物资入库的,发现一次下岗待业。有物资采购计划无内贸处入库通知单而将物资入库的,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累计二次下岗待业(如果出现车间急需或其它特殊情况除外,但保管员必须验收)。
5.12仓库必须对入库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产地认真进行验收,确保入库物资在数量、品种、规格、产地上与计划、运单、发票及合同的规定相符。违
反本规定,品名、数量、品种、规格、产地的验收出现失误的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5—50分,造成一定损失的岗位待业1-3个月。
5.13化工原材料、辅料、木浆、设备备品、设备配件、电器、仪表、包装材料无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注明合格的检验记录而对物资给予入库的以及设备零星部件、五金零用、工具外观质量和合格证的验收出现的失误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5—50分,造成一定损失的岗位待业1-3个月。
5.14仓库验收时发现有盈亏、损坏、质差、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情况不得置之不理,应立即向保管处长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处理。违反本规定出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累计二次扣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5仓库保管员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填写货物收到记录,以备追查验收责任,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累计二次扣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6物资入库后保管员,要及时清理现场,摆放整齐,进行标识,校对物卡,每违反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累计二次扣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7保管员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要迅速及时、认真准确(以半小时为限),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累计二次扣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8本仓库以制度原则对事,以真诚友善待人,对入库、发料工作中业务往来人员服务热情、周到。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1-3个月。
6、职责部门
保管处
7、所受监督
供应保障部
8、技术说明
8.1本制度由公司保管处制定,并负责技术解释,报供应保障部副总经理批准。修订与终止亦同。
8.2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执行。20xx年4月1日实施的《保管处物资入库制度》和《保管处物资出库制度》同时废除。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仓库的日常管理
1、上岗后第一时间应对仓库的门、窗及仓库各区域存放的物资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每天下班前对各仓库的门、窗等进行检查,确认防火、防盗等方面确无隐患后才可离岗下班。
3、每天打扫仓库内地面卫生。用具要摆放整齐,经常打扫仓库内墙壁的蜘蛛网。
4、每天一次检查仓库内、外的防火设施,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主管报告。
5、每周检查一次库房建筑物,发现漏雨、渗水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6、合理安排仓库内货物的堆放位置,预留足够的出入通道及安全距离,安全高度。督促普工按指定堆位整齐叠位。发现倾斜要立即纠正。不准在货堆上行走、坐卧,货堆旁的通道坐、卧。
7、TPR成品堆放标准为5个高的高度,PU成品堆放标准为7个高的高度。
8、仓库内的每一堆货物应在显眼处挂上或写明标识。每一堆货物都应有帐。标识和帐面上的货品名称、货号、规格、数量与实物应完全一致。
9、按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准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10、做好各类鞋底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鞋底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二者相符。
1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不良品、废品、退回鞋底、返修鞋底应分别建账反映。
12、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财务部门
二、入库管理
1、物品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出、入库工作同时进行的现象。
2、货物出入仓时,仓管员应依据,进仓单、提货单核准出入物品的名称、批号、数量,准确地收发货,收发完毕后,应立即填写挂在货堆上的货号并立即入帐。
3、入库物品严格把好验收关,做好各种验收数据记录,发现问题拒收入库,所有物品先进先发、后进后发原则。
4、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项目,如发现物品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品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符合手续的物品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5、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鞋底,必须由相关人员填写退回鞋底处理意见,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管理员应核对出库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货;仓管员应开具出货单。
四、报表及其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品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x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品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品少缺或质量上的问题,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4、根据各类物品的保管要求,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
5、坚决拒绝手续不齐的物品进出。对于货物的正常出入,仓管员要按要求填写各类单据。
6、收发货后相关的单据应迅速送到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允许延误甚至遗失。
7、仓库员应妥为保管好单据和帐本,防止遗失。
8、完成上级的临时工作安排。
一、仓储物品的接运
仓储物品的接运方式有四种:铁路专用线接车、车站提货、库内接货、外出提货。
本公司采用库内接货的形式,即供货单位直接或委托运输部门送货到库。收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送货人的'当面开箱验货,并做好验收记录。
2、外观检查时,发现短件、缺件、损坏、受潮、变质等情况,应请送货人当场复查,签字认可,留作凭证。
3、无采购计划送来的物品,拒绝验收,更不能代管,以免发生纠纷。
4、一时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外观初验并点清数量,在验收记录备注栏内写明情况。
二、仓储物品的验收
仓储物品的验收包括验收准备、证件核对、实物验收、验收报告等环节。
1、验收准备:收集和熟悉订货合同、物品技术标准等有关订货资料,准备已校验过的计量器具,根据到货的数量、性质和特点,准备仓储货位,检查必要的堆码、苫垫材料及起重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防护设施。
2、证件核对:核对入库单或订货合同中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物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实收数、制单时间、收单时间及验收完毕时间;核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明细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核对承运单位的运单及有关证件等。
3、实物验收:包括验收物品数量和验收进货质量。
4、验收报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供货单位、出厂日期(或批号)、运单号、到达日期、验收完毕日期、应收数量、实收数量、抽验数量、质量情况、验收人等。
三、仓储物品的入库
仓储物品验收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做到“六清”:渠道清、数量清、规格清、价格清、用途清、质量清。
1、仓储物品验收后,应填制仓储物品入库单。
2、建立仓储物品明细账(登帐)。
3、建立仓储物品实物卡片(料牌)。
4、建立仓储物品档案。
四、仓储物品的出库
1、保管员发料必须以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为依据。
2、保管员发料时,出库凭证上没有规定发货批次的,应按物品入库时间前后顺序,先进先发。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仓库管理程序,促进仓库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的运作,加强对腊肉系列成品、印刷、包装物等消耗品存放及出入库安全,提高物品的有效利用率,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保障公司各种物品及时供应及成品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详细阐明了公司仓库管理职责及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程序。适用于巴马原种香猪南宁分公司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 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一)仓管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二)物品进库,仓管和采购员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相关部门申请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四)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五)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卡、物、金相符合。
(六)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鼠工作。
(九)保持库室内整洁。
三、 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一)物品出库,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贵重物品如腊肉系列以及数量大的印刷品等需要领用人签字。常用物品如(生鲜托盘、青菜包装袋等)可不必详细记录,但是保管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补充。
(二)物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三)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发放物品,实行以旧换新,专用工具做到专物专用。
(四)对于相关部门专用物品的领用必须要有总经理、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领取。
(五)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每月结账前向财务部门提供出入库报告,以供参考。
(六)仓库为公司重地,仓库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
巴马原种香猪南宁分公司
1、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所用各种材料领发,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纪律,不善离工作岗位,热情服务。
3、格按照科规定的工具管理,材料发放制度进行工作,对班组、车间使用的材料必须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发放关,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负责库存、领发及外借工作的登记造册,所有工具,一律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6、用工具齐全,完好,清洁卫生,及材料放置整洁。
7、每月清查核对一次库存工具的数量,将工具使用、损坏及材料消耗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长汇报。
1、食堂仓库所有物品必须登记,注明物品名称、购买日期、价格、数量、保质时间。
2、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实事求是,服从安排,不得弄虚作假,不玩忽职守。
3、除领料人和食堂仓库管理员外食堂员工不许到仓库乱窜。
4、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5、领料人必须签名,从仓库领出的物品要让库管员进行登记,领出的物品只能公用,一律不能私用。
6、领料人要对自己所领的物品进行监督与负责。
7、食堂仓库管理员要对领料人进行监督,对于不该领的物品一律不领并对领料人所领的物品进行认真审核登记。
8、食堂仓库管理员必须定时盘点,如发现物品短缺,要立即通知食堂管理人员购买和查找原因,即使解决问题,和指制定相应的防犯措施。
9、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的食品应严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不能接收入库,对三无产品拒绝接收。
10、仓库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
11、仓库入库的大米、面粉等易霉变食品要离墙20cm、离地35cm,并扎紧袋口。并要落实措施灭杀或防止老鼠进入仓库。
12、坚持食品与杂物、生食与熟食、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无包装的食品与调料必须用无毒无害、清洁干净的容器盛装加盖,并标注品名。
13、经常清理冰箱,保持冰箱内外洁净。
14、仓库放物资要勤检查,经常通风,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妥善处理。
15、仓库必须保处干净、整洁、整齐,食堂仓库管理人员要提高“四防”意识,即“防盗、防霉、防火、防投毒”。
16、食堂仓库管理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做到服装整洁,不在食堂仓库内吸烟。
17、仓库门窗要关某某,锁好,维护仓库物资的安全。
一、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一)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领料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材料领用申请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对于在外加工货物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三)物品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领、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四)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五)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型号、材质、规格、分别放入库房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物资的安全。
(六)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以防盗窃。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综合维修队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九)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物品出库有关规定:
(一)物品出库,出库维修人员班、组长到统计员处填写“材料领用表”,到仓库管理员处领取材料,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三)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如遇紧急情况向领导请示可先领用材料,后补办领料手续。
(四)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做出入库报告。
(五)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出库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物资。
三、维修剩余材料入库:
(一)维修剩余材料要先清点数目,在材料出入库表上注明剩余材料的型号、材质、规格,接收入库。
(二)仓库管理员将材料出入库表报于统计员输入计算机。
四、废旧材料回收:
(一)废旧材料要先清点数目,在材料出入库表上注明剩余材料的型号、材质、规格,接收入库。
(二)仓库管理员将材料出入库表报于统计员输入计算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产成品仓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临时堆场)的管理。
第二章 入 库
第三条 产成品办理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确认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入库,未经允许不合格品不准办理入库手续。当天生产的合格产品原则上当天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条 办理入库的产成品,生产车间要按产品品种、包装规格、质量等级,分区域码放整齐,便于清点、出库。如堆放混乱、标示不清楚,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 办理成品入库时,保管员要根据ERP入库单所列成品,及时到车间现场清点数量、核实包装、计量、质量等级和生产批号等。做到入库货物、账物相符。库管员每日必须做当日产成品、半成品台帐,每天的帐物卡必须一一对应 。
第六条 根据公司成品库房的实际情况,入库产成品仍有生产车间代理管理。
第三章 出 库
第七条 产成品出库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成品出库(或调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由销售部门责任人出具的货物出库(或调拨)通知;
(2)有确认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绝不允许手续不全的产成品出库。货物出库时,保管员要根据销售部门的通知所列各项内容,逐一核实,避免发错货物。
第九条 保管员在发货时,要协调好车间(库房)、运输车辆、装卸、上站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关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产成品发货,必须确保发出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等准确无误;外包装无污染、无破损。并做好产品发货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在装卸时,如装卸人员野蛮装卸或故意造成产成品包装或产品受损,发货保管员应做好记录(同时由责任人在《出库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报告主管,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顾客自提或汽车(调拨)装运发货,货物装完后,必须由提货人或承运人核实后在装卸记录上签字并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三条 外购产成品出(入)库,保管员要认真核实规格、数量,并向质检部门了解产品是否合格,如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任何货物出库,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输入ERP系统,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五条 产成品仓库一般不允许闲杂人员入内。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产成品仓库的外来人员,要有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入库房。
第十七条 成品库房要保持干净整洁,若发现屋顶、门窗、水、电等损坏,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成品入库后,根据ERP系统库存量经常查验库存产品,做到账、物一致。如发现有包装损坏及产品异变,要及时通知质量部、车间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成品存储要求: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征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第二十条 保管员须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保管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态度和蔼、热情主动。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发放物品。
第五章 盘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月底保管员应对产成品实物进行盘库。要求数据真实、准确,盈亏分析实事求是。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产成品月度入库、出库、库存以及分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年终保管员应会同生产、财务等部门对产成品进行年度盘点。并将产成品盘盈、盘亏情况在《库存盘点表》中明确体现,如实反映产成品的真实情况并做出年度分析总结汇报。保证产成品的账物相符,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仓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公司物资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1 .仓库保管员一旦接到采购部门转来的采购单',即应按物资类别、来源和入库时间等分门别类归档存放。
2 .物资在待验人库前应在外包装上贴好标签,详细填写批量、品名、规格、数量及人库日期。
3 .内购物资人库
( l )材料人库前,保管人员必须对照'采购单',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送货单和发票等一一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人'请购单'。
( 2 )如发现实物与'采购单'上所列的内容不符,保管人员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和主管。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接受人库,如采购部门要求接收则应在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请采购部门会签。
4 .外购物资人库
( l )材料进厂后,保管人员即会同检验人员对照'装箱单'及'采购单'开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人'采购单'。
( 2 )开箱后,如发现所装载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记载不符,应立即通知进货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 3 )如发现所装载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现象,经初步估算损失在20xx元以上者,保管人员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公证人员等前来公证并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此前应尽可能维持原来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20xx元,可按实际数量办理人库,并在'采购单'上注明损失程度和数量。
( 4 )受损物品经公证或代理商确认后,保管人员开具'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批示,再送财务部门及采购部门办理索赔。人库以后,保管人员应将当日所收料品汇总填人'进货日报表'作为人账依据。
5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原则上应予退回,但对于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在3 %以下时,可在备注栏注明超交数量,经请示采购部门主管同意后予以接收。
6 .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原则上应予以补足。但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可采用财务方式解决。届时保管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7 .紧急材料人库交货时,若保管部门尚未收到'请购单',收料人员应先询问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人库。
8 .验收与退货
( l )为保证企业产品与服务的高质量,须高度重视来料质量标准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就材料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生产要求制订'材料验收规范',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作为采购、验收依据。
( 2 )属外观等易识别性质检验的物料,验收应于收料后一日内完成。
( 3 )属化学或物理检验的材料,检验部门应于收料后三日内完成。
( 4 )对于必须试用才能实施检验者,由检验部门主管于'材料检验报告表'中注明预定完成日期,一般不得超过7d 。
( 5 )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贴合格标签,交保管人员人库定位。
( 6 )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贴不合格标签,并于'材料检验报告表'上注明具体评价意见,经主管核实处理办法,转采购部门处理并通知请购单位,通知保管部门办理退货。
( 7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办理退货时,应开具'材料交运单'并附'材料检验报告表'呈主管签认,作为出厂凭证。
9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成品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XX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等情况的成品储备粮。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互助县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XX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XX市分行《关于下达县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东发改粮食〔20xx〕370号)文件,下达给互助县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300吨,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粮油品牌由承储单位根据本地群众粮油消费习惯自行决定。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按照省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折合率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县级成品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管理、企业运作”的原则管理和运营,成品储备粮根据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和储存企业仓储能力及运营状况合理布局,考虑成品粮储存期短、难以轮换的实际,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平时参与承储单位的经营周转,应急时用于政府调控,但不得将成品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赊欠、体外循环和清偿债务。
第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在坚持市场化经营方向的基础上应符合政策导向,当出现粮油供求异常、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服从调控大局和应急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县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品种、布局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落实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
(三)负责核实和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四)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五)负责与县财政局清算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及时将各项补贴拨付至承储单位。
(六)负责调查处理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七)委托法定的粮油质监部门对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
第九条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和差价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核销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加强财务检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科学保粮,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储备粮各项补贴。
(六)自觉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承储资格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进行核定,并依据储备需要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
第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我县储备粮布局与流向的、交通便利的粮食仓储、经营设施设备条件。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储设备条件应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仓容应达到2500吨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自愿承担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风险,具有组织管理和经营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能力以及稳定的销售网络,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符合粮食市场调控、民族地区稳定及应急保障供应布局要求。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专”“四无”“四落实”,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第十五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成品粮储存要求,储存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储粮基本功能要求。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不同产地、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分货位、分垛位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县级储备粮专卡。
第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专仓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核准,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需事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一仓号内县级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建立专门的统计、保管和轮换台账,详细记载,做到三账相符。因承储单位因仓房不足,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须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储备粮。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凡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承储单位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发热、板结、霉变、生虫等质量安全和储粮事故。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单位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储存时每垛不超过30吨,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垛高不超过20层。包装规格为25公斤的,要求储存时大米每垛不超过30吨,垛高不超过20层,小麦粉每垛不超过60吨,垛高不超过25层,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保管、轮换、调拨工作中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多调少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时,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承储单位凭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纪要或文件通知办理出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调入、调出、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以上损失、损耗按规定进行核实。属正常损耗或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承担;超额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委托青海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小麦粉必须达到GB1355-1986《小麦粉》特制一等质量指标,大米必须达到GB/T1354-20__《大米》一级粳米质量指标。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适时进行报检或检验。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
第三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实行出入库粮食检验制度。粮食有关部门出具出入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三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在轮换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六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县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不得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
第三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检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组织销售、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过程中,不得出现架空、串换、移点轮换等现象,原则上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办法进行滚动轮换,即成品储备粮库存任何时期不得少于90%计划量,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年底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不得超过保质期,承储单位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及时组织轮换,每批成品储备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垛从拆垛销售之日到新粮补库到位之时)。
第四十三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小麦粉、大米不得少于3次,每四个月至少轮换1次,不能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四十四条承储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成品储备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以每半月为单位每月2日、17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帐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台帐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总结。
第七章储备粮的动用和补充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一)县级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互助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处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在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条应急状态下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五十条如无重大应急情况发生,正常储存情况下,县级成品储备粮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的需求,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组织轮换,确保常储常新。
第八章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十一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xx〕2428号)及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粮财〔20xx〕47号)文件执行,即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成品粮折成原粮计算),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麦粉、大米按每年轮换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执行。
第五十二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使用,其管理费用以当年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折成原粮数量计算(年平均库存按季加权平均计算)为准,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标准核定,由县财政局包干给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补贴范围内,主要用于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有关账簿、票据、会同印制费用、培训、监督检查及调研支出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在应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单位亏损的,由县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县财政。
第五十四条县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发展和改革局专户进行管理。年终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保管费用、轮换等各项补贴。
第五十六条县级成品粮储备享受战略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同样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承储企业名单由县发展改革局逐级上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省地税局共同审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承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九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十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成品储备粮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xx〕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县级成品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成品粮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县发展和改革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县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成品粮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一章约束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补库、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给不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单位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的;
(三)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发改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
(三)入库的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0日。
学校商店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商店库房管理制度。
1、商店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诘,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商店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5、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6、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7、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1、专人管理仓库,做好食品的验收和入库工作,严禁过期、霉烂、变质、有毒、有异味、含有毒化学成分和受污染的食品入库。
2、入库、出库食品需登记,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3、入库所有产品的`厂家生产许可证或者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交予食堂管理人员核查、存档。
4、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日期分类,整齐存放。已经打开使用的食品、调料及时封好袋子口或者盖好盖子。
5、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6、库存食品必须定期检查,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7、仓库要定期打扫,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干燥、卫生,做好防鼠、防蟑螂、防虫、防蝇工作。
8、各种物(食)品摆放整齐,标签清晰。
9、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会污染食品的相关物品。
10、冷库、冰箱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定期清扫、除霜。
为了加强公司材料采购和出入库的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按照节省节约的原则,规范材料的采购、入库、出库的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
(一)采购原则:
公司设专职人员进行材料采购,采购人员在对材料市场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保证以低价购入,并要保证材料的质量。对于易耗材料和常用物品要进行集中批量采购,每月集中采购1—2次,其他零星使用的材料,尽可能做到按批次采购。公司各部门对易耗材料和常用物品要按实际情况半月或一个月提报采购计划。在填写《材料采购申请表》时要注明材料用途。采购员要严格按照领导审批的《材料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未经审批的不得私自采购。材料需求部门要配合采购员进行采购,以保证采购的材料的种类和型号相符。
(二)采购程序:
1、材料需求部门必须填写《材料采购申请表》,须履行部门主管和总经理审批签字手续,然后交给采购员,由采购员安排统一进行采购。
2、采购员在采购前必须持《材料采购申请单》与保管员的库存帐核对,确定库中没有留存方可进行采购。
(1)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资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原料或辅料,应提前10天提出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批。采购资金每次在1000元以上原料或辅料,应提前5天提出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批。
(2)确定供应商:采购资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至少要确定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3家以上;采购资金每次在1万元以上或每月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原料或辅料,至少要确定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5家。同时,将所有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负责人、销售的产品名称等详细资料交物资主管存档。
(3)确定采购价格: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实施采购。
(三)审批权限:凡申请进行采购的,填写的《材料采购申请表》先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然后报总经理签批;对于急需材料,可先报总经理,同意后先行采购然后再补办手续。
二、入库的办理
采购员将所采购材料连同采购发票交于仓库保管员,仓管人员对照《材料采购申请单》和采购发票按类进行数量清点,确定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然后按品名、型号、单价等进行详细入帐。填写入库单(一式二联)一联由库管保存,一联交给财务做账。
(一)、采购后进行入库登记。
1、货物验收:采购回库房的货物,至少有2人参加验收并签字。库管员负责验收数量,并保存相关技术资料,经办人负责货物质量并验收。供货商的送货单上必须有以上二人的验收签字,货物在验收的二人到齐(如因公出差,则可由其主管代替)以后方可下车。
2、货物入库:到库房的'货物,填写入库单,登记入账。只有入库以后的物资,方可投入生产使用。财务才可入账和支付货款。入库单一联由库房保管,一联由财务保管。
(二)、货款支付:
1、单次购货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填制付款申请单据经会计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
2、单次购货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填制付款申请单据经会计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转账方式付款)。
三、材料领用出库的办理
材料需求人员根据施工项目或维修项目填写“出库单”,凭“出库单”到仓库领取材料,领料单上必须有材料领取人、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手续不全一律不允许办理出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部门主管和总经理以短信的形式报备,同意后方可领取材料,在领用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手续,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个人承担。
四、相关要求
(一)维修应急材料,备用量未经允许不得超量,如有发现,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工具类材料各部门要建立档案记录,保管员在出库时也要建立备查帐。
(三)对于易损材料和工具出库时,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四)要严格执行材料采购审批手续,凡不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而私自采购的,在发票上不予签字。
(五)材料采购,正常情况下,至少有两位经办人参加,其中一位应是材料需求部门业务精通人员,采购员要做到货比三家,优中选优,严禁将质次价高的材料购入公司。
(六)采购工作中,要严禁虚开发票,抬高价格吃回扣等损公肥私现象,如有发生,要严厉处罚。
(七)材料采购要在5日内结算,要履行完所有签字与报销手续,对借款余额及时返回财务。
(八)仓库保管员一定要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切实做到帐物相符,未经主管负责人允许,不得将材料占为己有或转借他人使用,否则,要进行严肃处理。
(九)领料人员严格履行领取手续,不得虚领、冒领,更不能占为己有,否则,需进行经济处罚。
(十)各部门人员要以身作则,注意把好采购、入库、出库、使用等各个关口,否则,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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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入库流程
1、采购部下定单时应该认真审核库存数量,做到以销定进。
2、采购部审核订单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核定进货数,杜绝出现库存积压,滞销等情况。
3、订单录入后,采购部应确定工厂送货、到货时间,并及时通知仓库。
4、当商品从厂家运抵至仓库时,收货员必须严格认真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若出现破损、是原装短少等情况。收货人必须拒绝收货,并及时上报采购部;若因收货员未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出现的破损,原装短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收货员承担。
5、确定商品外包装完好后,收货员必须依照相关单据:订单、随货同行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进行核实,核实正确后方可入库保管;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采购人员;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的货、单不相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入库商品在搬运过程中,应按照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搬运;在堆码时,应按照仓库堆放距离要求、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若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损坏由收货人承担。
7、入库商品明细必须由收货员和仓库管理人员核对签字认可,做到帐、货相符。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库管理员依据验收单及时记账,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入库时间、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货单位等,做到帐、货相符。若不按照该制度执行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库管理员承担。
8、按收货流程进行单据流转时,每个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
二、商品出库流程
1、销售部开具出库单或调拨单,或者采购部开具退货单。单据上应该注明产地、规格、数量等。
3、仓库收到以上单据后,在对出库商品进行实物明细点验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准确、无误,方可签字认可出库,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4、出库要分清实物负责人和承运者的责任,在商品出库时双方应认真清点核对出库商品的
品名、数量、规格等以及外包装完好情况,办清交接手续。若出库后发生货损等情况责任由承运者承担。
5、商品出库后仓库管理员在当日根据正式出库凭证销账并清点货品结余数,做到账货相符。
6、按出货流程进行单据流转时,每个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
为了加强公司材料出入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保质节约的原则,规范材料的入库、出库的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入库的办理:
1、货物验收:采购人员购回公司货物,应及时通知材料管理人员。特殊需专业人员验收的货物还需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参加验收并签字。材料管理人员负责验收数量,使用部门人员负责验收质量,并保存相关技术资料。货物在验收的人员到齐(如因公出差,则可由其指定专人代替)以后方可开始办理验收。供货商的送货单上必须有以上人员及送货人员签字。
2、验收人员如发现所购材料与合同不符且不能使用、材料质量验收不合格及数量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收货人员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3、入库单据的填写:送货人员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的材料到货清单及发票等资料一并带到材料会计处办理相关手续。材料会计依据实际到货数量填写入库单数量,依据合同金额或明细单价(无合同)填写入库单金额。
二、材料领用出库的办理:
材料领用人员根据施工项目或维修项目填写“领料单”,凭“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材料,领料单上必须有材料领取人、部门主管签字,手续不全一律不许办理出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部门主管进行电话报备,经同意后方可领取材料,同时领用人员在领用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手续,否则造成损失的由领用人员个人承担。特殊材料领用:
工具类材料各部门要建立档案记录,保管员在出库时也要建立备查帐。直接领用的急需使用的材料在办理入库手续后,材料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由工程部门做好使用记录,月末进行一次性出库手续办理。
材料管理员一定要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同时领料人员严格履行领取手续,不得虚领、冒领,一经发现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各部门人员要以身作则,把好入库、出库、使用等各个关口确保项目建设保质、高效进行。
1、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2、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查,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3、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4、保管员(验收员)与采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
5、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6、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数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为规范车辆出入库的管理,保证车辆运行正常,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库管理
1、所有车辆听从调度派车安排,不得随意出车。出车必须填写“哈拉沟煤矿车辆使用凭证”,详细登记用车单位、车辆类型、车辆编号、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趟数(小时),由调度员、驾驶员签字,收车后由用车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2、司机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检查车辆的完好,发现故障及时修理,不完好车辆坚决不允许入井。
3、司机出车前重点检查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仪表,喇叭,雨刮器等要齐全有效;确保车辆的油、水、电、气充足及其他性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车辆出车前、收车后填写“车辆出入车场登记表”详细登记车型、车号、出车时间、出车时的车况、车容、车貌、收车时的车况、车容、车貌。
二、入库管理
1、司机下班后车辆必须入库,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入库后车钥匙上交调度室。第二天出车时从调度领取钥匙。
2、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的干净,整洁。车辆交回车库时必须在洗车点洗车,由车场安稽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车场。
3、收车时,所有车辆必须到加油点加油,以备下一班车辆的正常使用。
4、收车时,发现故障及时向调度汇报,由调度通知修理厂驾驶员及时配合修复车辆。
5、车辆定点、按区停放,所有车辆车头必须保持在一条直线上。
6、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停入车位后,必须把车辆的各种开关关闭并关闭电瓶总电源。
7、机动车驾驶员在收车后必须全面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车辆有无四漏现象,转向、刹车、底盘部分都是否完好,检查完毕后将车辆停入车位,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记录后及时修复。
8、收车后驾驶员交回防爆栅栏,认真填写驾驶员交接班记录,包括车号、交接日期、交班遗留问题。
为规范县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原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成品粮在保持库存量不低于90%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库存成品粮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动态轮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管理,特制定公司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1)仓管员将验收好的物品进行数量核对,看实物是否与帐面相符,进行入库,将已入库的产品数量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2)仓管员接到发料传票后,依据传票进行发料,并将发料数量写于传票上。
(3)原料使用完毕,将剩余原材料归还仓库,仓管员将原材料归还原处并将归还的原材料数量写于传票上,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4)经验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时,仓管员清点产品的数量,检查用料数量与入库数量之间的'损耗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如果不一致,查找原因,如果一致,在传票上写清数量,依据传票上的数量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入库。
(5)产品出库时,仓管员先依据出库单和派车单进行备货。
(6)准备出库的产品与出库单数量、品名核对无误后,进行装车出货,依据发完货的出库单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为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仓粮食按批次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并做好记录,逐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应整理合格后,方可入仓。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轮换入库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入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入库原始计量凭证。
第三条 粮油入仓期间,承储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油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油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填写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单据并签字,分管负责人每月末须对入库粮油质量检测原始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
第四条 承储单位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现场扦样应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扦样程序规范、样品真实。
第五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油销售出库的,承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出库,须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六条 粮油出库前,承储单位须及时将粮油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粮油出库期间,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不得伪造、纂改出库原始计量凭证。承储单位每月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购销存数据。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规范粮油储存损耗报批程序,严禁虚报损耗。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结束10日内将粮食出库、损耗处置和损失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条 粮油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条 粮油出入库实行验收制度,承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入库结束15日内,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1、为确保购进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把好医疗器械的入库质量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由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知识,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到货医疗器械应存放于待验区,验收员根据《医疗器械验收管理规程》进行验收。
4、验收时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对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验收医疗器械时应有符合规定的票据
5.1应严格执行国家局对票据管理的规定,依据供货方开具的税票,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
5.2对于税票不能随货同行的,应凭质量负责人审批同意验收的税票传真件进行验收,税票原件应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取得。
5.3对于无税票及其传真件或税票、销售出库单、货物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应按照器械标示的储存条件放置在相应库房或冷库的待验区内,待票据符合要求后才能验收。
6、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产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识,进行复原封箱。
7、对验收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打印医疗器械拒收报告单,并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原因,及时报采购员及质量管理员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
8、应做好《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严格按《文件、记录、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9、验收后的医疗器械,验收员应在入库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的入库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产品,应予以拒收并报质量管理员。
10、对销货退回的产品,验收人员应凭销售员开具的《医疗器械退货审批单》,对照原发货记录,按来货验收的管理规程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经理审批后办理退货;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及时报经理处理。
11、应加强销货退回医疗器械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抽样比例。
1、包装岗位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后,在仓库的指定位置堆放,要求堆放整齐,堆放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仓管员在产堆放后以标牌的形式标明产品的名称、编号、数量及检验状态等。
3、仓管员要经常对仓库的贮存产品进行巡查,检查产品堆码有无倒塌及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
4、成品仓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以免造成对产品的污染。
5、发货时仓管员首先要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清洁、平整,有无尖锐的突出物,如不符号要求,应督促装卸人员或运输驾驶员整改后才能装车发货。
6、发货时应按发货单的数量进行并进行清点,以免造成多发或少发。
7、发货完毕后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并记录,做到帐、物、卡一致。
8、应经常对仓库进行清洁工作,以保持仓库干净、卫生。
一、目的:明确物品和人员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规则,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
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东泰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审批权限及所有进出公司人员、
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规则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则
1.1生活区和工作区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关物品不进生活区,非工作物品不进工作区;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门均须书面申报,获准并按规定接受保安检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占或变相侵占后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厂;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规定越权批准货物放行,任何进入本公司中转或暂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须在进本公司时向值班保安员申报,并登记确认作为放行依据;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须遵守放行单描述的与实物一致的原则,任何物品放行后均有事后监督;
1.5除成品出货以外,其余物品放行严格实行放行单有效期制度,门禁人员只在该有效期内予以放行,过期无效,对于过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条须重新请相关授权人员加签;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类:固定资产、模具;
2.2 B类:生产物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辅料;
2.3 C类:员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务维修工具、材料;
2.4 D类:本公司公务车辆及租用车辆的放行管制;
2.5 A、B、D类物品放行时间不作限制;A、B类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条》(附件一)放行。
3、A类物品放行
3.1人力资源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A 类特定物品(制造部门机器配件、马达、电脑零配件、电话等小资产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负责维修人员填具《物品放行条》人力资源部经理核签后放行;
3.2固定资产出厂月报:保安队安排专人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份《固定资产出厂月报表》(附件二),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副总经理以上审阅批示,人力资源部存档。
4、B类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商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批准,由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出厂物品数量与放行单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2外发加工物料出厂由外发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一并出示物料《外发生产单》(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员核实物品出厂数量与该放行条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质异常需退回供应商返修时,由责任品管人员开具《物品放行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提货人员出厂时一并出示《物品放行条》和《退货单》(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后放行;
4.4废料物品变卖,由公司指定人员和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或保安人员)、仓储部各安排一人现场作业,严格把好验收、监称重量等手续,废料物品出厂时,由仓储部监称人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签批后,保安员凭条核实放行。
1.0目的:
规定公司物品放行管理流程,杜绝可能存在的疏忽或漏洞,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2.0范围:所有从公司出入的物品。
3.0职责:
相关直接责任单位提请物品的放行要求;
相关权责责任人负责对物品放行提请进行审批;
货仓负责对需放行物品进行登帐记录;
行政负责对放行物品的核实检查;
4.0内容:
4.1外来物品的出入
4.1.1客户、工程承包商﹑协力厂商及其它业务上往来之厂商﹐或个人携带之工具﹑仪器﹑物品等应于进厂前在警卫处登记。
4.1.2外来物品出厂时,保安员应认真核对《外来物品出入登记表》,无误后方可放行。
4.1.3外来物品入厂时未进行登记,被访部门或员工须按公司物品办理放行手续,若外来物品没有提供充足证明,公司有权没收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4.2公司物品的放行
4.2.1物品出厂(包含成品﹑设备、材料﹑废料﹑员工私有物品﹑工具﹑用具等)均需填写《物品放行条》﹐经批准后方可放行。
4.2.2逢休息日、节假日需放行物品,可提前办理放行手续,提前办理的单据有效期为2个工作日(含填单日期)。
4.2.3《物品放行条》上须清楚填写出厂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出厂原因、并须在备注栏注明是否需要返回工厂及计划返厂日期与时间,该栏确实无项目填写,则注明“无”字样,否则保安员不予放行。
4.2.4《物品放行条》不允许涂改,涂改为无效单据。
4.2.5物品放行的审批
4.2.5.1贵重电子料、IC、塑胶原料、大件模具、套料、油漆、天那水等贵重物品的《物品放行条》必须由部门主管或该部门更高级别领导审批,主管职务代理人签名无效。
4.2.5.2至放行条最后批准完毕,4.2.6–4.2.10条款对应的相关单据应一直附后,以便各审批人依据审批。
4.2.5.3《物品放行条》由经办人提出,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经理批准,行政经理不在公司时,则由厂长、厂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当部门主管或经理不在公司无法核签时,可由其职务代理人代为核签;
4.2.5.4对于职务代理人的权责范围,各部门应有书面授权书,经部门最高领导核准后,交行政部备案,按职务代理人实际授权实行。
4.2.6批量成品放行的提请与放行
4.2.6.1市场部开《送货单》,市场部主管审核,当市场部主管不在公司时,由厂长或总经理审核,审核后的《送货单》交财务部(刘军昌、陈章)签名或盖个人私章,并需加盖财务部审核章;
4.2.6.2成品批量出库,仓库填写《成品出库单》经仓库主管审批,市场部主管批准,当市场部主管不在公司时,由厂长、厂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审批缺少任何一个签名都视为无效单。
4.2.6.3成品批量出厂时,仓库需提供审核手续齐全的《送货单》与《成品出仓单》交保安员检查放行。若出现《送货单》与《成品出仓单》审核手续不齐全或数量不一致时,保安员不予放行。
4.2.6.4成品放行的财务审核部份不设任何职务代理人。
4.2.7外协加工物料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7.1外协加工厂商应由采购、工程、品管核准为合格外协供应商,并加入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高层领导指定,但采购应同样建立合格供应商手续);
4.2.7.2PMC主管负责对整体生产进度的统筹;当确定公司产能不足或技术、设备不能支持时,沟通上级领导提醒需要外协作业。
4.2.7.3PMC主管对需外协产品以料号的形式提报工程部,由工程部对外协单价进行初步评估,将评估结果提交采购部参考。
4.2.7.4采购部根据评估参考,要求相关合格供应商报价,采购论价核准后录入ERP系统。
4.2.7.5采购部完成上述动作后,将合格供应商及各供应商已核准外协生产的产品等信息提交PMC部,并随时更新;做为PMC部外协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同时留存货仓部,货仓部开具《出库单》时应予以核对。
4.2.7.6PMC根据合格供应商清单,和外协需求,开立《外协套料单》,由PMC主管或职务代理人核准,提交货仓部;由货仓部或其职务代理人对照合格供应商清单后,开立出库单。
4.2.8外协加工补料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8.1外协供应商因实际情况损耗需要补料时,应开具我司之《补料单》,详细注明外协单号、产品品号、外协数量、补料数量等;向我司PMC提交。
4.2.8.2外协供应商因实际材料来料不良需要退换补料时,除按上述要求开单之外,应附上不良品先向我司IQC提交,IQC检验属实,不良品标注留存且由IQC组长以上人员核签后,再向PMC提交。
4.2.8.3外协供应商因实际生产超标损耗需要补料时,应开具我司之《超领单》,按上未款要求详细填写后向我司PMC提交。
4.2.8.4PMC应审查其正常补料数量是否超出我司规定损耗标准、来料不良补料有无IQC相关人员核签等,由PMC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后转货仓部。
4.2.8.5如外协辅料存在货款冲抵问题,则相应外协辅料一律以超领单形式由PMC开立,由PMC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后,转货仓部。
4.2.8.6货仓部针对所有外协超领单,应留存一联提交财务部进行冲扣处理,再开立《出库单》
4.2.9外协加工之工装治具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9.1外协加工需我司提供相关工装治具时,由PMC开具《物品放行条》交工程部工程师审核确实需要后,转交货仓部。
4.2.10物料退货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10.1关于IQC验退品,由IQC发出《退货单》,交PMC主管或职务代理人核签,转交货仓部,同时由IQC知会采购部(可采有任何非口头方式:LOTUS、在退货单上加签、异常联络单等;ERP完善后可不再知会,但应30分钟内录入系统)。
4.2.10.2关于生产退货品,由货仓发出《退货单》,由IQC加签,同时由货仓发单人知会PMC部(ERP完善后可不再知会,但应4小时内录入系统)
4.2.11其它物品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11.1其它物品是指各种非生产性、与货仓无保管及登入责任的物品;如:研发工程打样物品、机器设备保修返厂品、市场付客样品等。
4.2.11.2其它物品由所属部门提请,该部门经理(注:厂务部不含厂务各部主管,仅为厂长、副总及其职务代理人)核准,以放行条行式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4.2.11.3其它物品的出库与放行货仓部可不参予。
4.2.12物品出库与入库
4.2.12.1`货仓部根据4.2.5-4.2.11所述条款符合后,对不可原物返回的开立出库单及放行条,对可原物返回的(如工装治具等)直接开立放行条;由货仓部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
4.2.12.2货仓部开立出库单时,根据出库单性质需要冲抵或扣除货款时(各种外协超领单、验退单、退货单等),应提交对应单据交财务部处理。
4.2.12.3对于出库后应相应物品返回的(加工后半成品、周转胶箱、工装治具等),货仓部应进行定期跟踪,至物品全部返回。
4.2.12.4出库单开立后,货仓部应开立相应放行条,将《出库单》及相应4.2.5-4.2.11条款所述的其它单据附后,由货仓部主管审核后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4.2.12.5对于应返回品涉及货款项目的,以《入库验收单》为准进行财务核算。
4.2.12.6成品出货时应有QC检验合格标示,紧急出货特采放行时,《出库单》应有品质主管或厂长(含)以上管理人员加签。
4.2.13物品放行的检查与跟踪
4.2.13.1物品放行时存在以下问题,保安员将不予放行物品出厂;
a.货物出厂无《物品放行条》或货物与物品放行条不符合;
b.虽有物品放行条,但《物品放行条》未填写清楚数量及物品放行条未经相关领导签核;
c.《物品放行条》、《出库单》上有涂改;
d.员工出厂携公司物品,放行条上无相关主管签核;
e.员工携带物品有放行条,但物单不符;
f.外厂物品与本司物品装卸在一车上。
4.2.13.2保安员应对外发物料、外修﹑外借资产类物品﹑进行详细登记。需要返回工厂的物品,物品返回时,携带者需提供公司放行物品时的《物品放行条》给保安员,保安员根据其所提供的单据及保安组《物品出入登记表》进行核对及记录返回情况。
4.2.13.3对于须返回工厂的物品,保安员需跟踪物品返回情况。
4.2.14废品、垃圾的放行,锡渣、线材、塑胶料、废铁等需过称出售的废料,需货仓、保安员、行政部代表三方在场方可出售,之后由货仓部开《物品放行条》。
4.3外来车辆、物品出入时间
4.3.1出入时间:8:00am—21:00pm,其它时间严禁出入;
4.3.2超出规定时间,供应商车辆可以送货入厂,但不允许车上装有公司任何物品出厂。
4.3.3特殊情况,21:00后有外来车辆或物品出入厂,须经厂务副总或常务副总、总经理书面批准或电话通知。保安员收到该部门最高领导电话通知时,需做好详细记录,传达无效。电话通知放行物品的补签手续需24小时补回。
4.3.4成品批量出厂,有审批合格手续,可不受时间控制。
4.4保安组每天需将《物品放行条》送行政部备查
4.5以上规定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因物品放行未遵守本规定,所造成的影响与责任,由出货单位承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工地所需的材料经采购员采购回场后,应进行材料的验收。
(1)、材料保管员兼作材料验收员,材料验收时应以收到的《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名称、数量进行验收入库,并对入库的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数量超过申请数量者以退回多余数量为原则,但必要时经领导核定审批核准后可以追加采购手续入库。
(2)、材料的验收入库应当在材料回场时当场进行,并开具《入库单》,在材料的入库单上应详细的填写入库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入库时间/经手人等信息。且应在入库单上注明采购单号码,以便领导复核,如因数量品质、规格有不符之处应采用暂时入库形式,开具材料暂时入库白条,待完全符合或补齐时再行开具材料入库单,同时收回入库白条,不得先开具材料入库单后补货。
(3)、所有材料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在保证其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实测数量,根据不同材料物件的特性,采取点数、丈量、过磅、量方等方法进行量的验收,禁止估约。
(4)、对大宗材料、高档材料、特殊材料等要及时索要“三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须加盖红章。对不合格材料的退货也应在入库单中用红笔进行标注,并详细的填写退货的数目、日期及原因。
(5)、入库单应一式三联。一联交于财务,以便于核查材料入库时数量和购买时数量有无异议。一联交于采购人员,并和同材料的.发票一起作为材料款的报销凭证。最后一联应有仓库保管人员留挡备查。
(6)、因材料数量较大或因包装关系,一时无法将应验收的材料验收的,可以先将包装的个数、重量或数量,包装情形等作预备验收,待后认真清理后再行正式验收,必要时在出库中再行对照后验收。
(7)、材料入库后,各级主管领导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库材料进行复验,如发现与入库情况不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8)、对于不能入库的材料如周转架料、钢材、木材、砂、石、砌块、土建用的装饰材料等物资材料的进场验收必须由仓管员和所使用该材料的施工班组指定人员二方共同参与点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每批供货完成后据此验收依据一次性直接由工长开出限额领料单拨料给施工班组。
一、物资验收是物资入库的第一关,是保证安全生产质量的先块条件。
二、保管员应严格按计划验收,无计划采购物资保管员有权拒收,严禁无材料计划验收入库。
三、材料采购员应将材料入库凭据交保管员当面交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宗材料2天内验收完毕,小宗物资当天验收完毕。并及时登记台帐,严禁弄虚作假。
四、验收时由厂家直达的机电设备、大宗物资应先报公司物资部、公司相关部门来人一同验收,技术含量高特殊材料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入验收,同时认真填写((入库物资验收记录表))并鉴字。手续不齐全的物资严禁入库。
五、计件物资应全部拆包清点数量,计量物资一律按净重计算,计量单位不相符内(如坑木、钢材)应先做检尺计量计算,然后再按理论换算进行验收,并记录换算依据、尺寸和件数。
六、质量验收就是对物资的品种、规格、化学物理性能以及技术要求等验收。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或使用一般测试仪器检验就可以决定物资质量的',可由有验收人员自行检验,并填写验收记录,对于技术性能要求高的物资由使用单位或专业检验部门检验。
七、凡入库物资如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质量低劣产品可拒绝验收。如发现物资不齐全、包装损坏、数量短缺或盈余、质量不合格等现象,由材料采购员查明原因,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分不同情况解决处理。
八、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凡入库物资必须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如产品说明书、图纸、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质保书)齐全完整。方可验收,否则不准验收入库。
一、成品的出入库
1、成品的入库
成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根据该批产品下达的任务单上的生产数量,减去车间统计员所统计的次品和废品的数量后进行核对,无误后开出“成品入库单”,成品入库单上有关人员的签字要完备。
2、成品的出库
成品出库时,应填写“成品发货单”并详细的列出该批产品的品名、数量,填写要规范,及时,准确,清楚,有负责人的签字要完备。
3、对以上所开出的出入库单据必须在次日上午8:30前交财务部门一份。
4、以上三条规定,将由财务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每违反一条,违反此规定的次数,给予该仓库负责人每次5元,其它管理员每次2元的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成品的月末盘存
1、成品仓库每月的盘存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天。
2、成品盘存表中所列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一定要完整、准确,不得遗漏,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3、成品盘存表必须于每月1日下午5:00以前交财务部,违者将按每拖延一日对该仓库负责人给予5元罚款,其它保管员每日扣2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财务人员对该仓库报送的数据,将进行实地抽查,每发现一种帐实不符的产品,扣除该仓库负责人当月工资5元,其它保管员扣当月工资2元。
三、对成品仓库(计划组)的奖励规定:
对以上各项规定,如该仓库管理人员都能正确执行,无差错发生,则月底将对该仓库负责人奖励100元,其它管理人员奖励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