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合集32篇)

煤矿管理制度(精选32篇)

煤矿管理制度 篇1

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支护作业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及外协井下单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坑木运送

1.1、运送材料时,严禁损坏电力线、照明线、电机车架空线、供风(水)管线和轨道及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装料,有坠入可能的缝隙必须用2.5cm厚的优质木板堵严。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绳子捆好。在无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过10米时,用绳子捆着下放,严禁自由滑落。下落时必须做好上下联系。

2、施工准备

2.1、作业前先吹净炮烟。人员站在安全地点洒水清洗顶板、俩帮、工作面和浇透矿(废)石堆。

2.2、撬净工作面浮石,撬不下来且有空声的顶帮要做上明显的标志或做上临时支柱,并通知有关人员。

2.3、撬浮石时,水平巷道由外向里进行;天井撬毛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但平台板必须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场撬浮石由安全出口侧向里进行;竖井处理大面积井帮浮石时,要在吊盘上进行,吊盘高度必须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进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竖井等井筒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应由先从上往下清扫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杂物,作业点要铺设平台,并封闭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处必须设警戒标志。

3、天井、溜井的支护

3.1、掘进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7米时,应安装梯子间。梯子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7米。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子,层高不得超过1.6米,撑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规格长边2.5-3.0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3、凿岩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离为一层横撑的高度),要铺满板。

3.4、横撑窝子深度视矿岩稳固性而定,最浅不小于1.5cm,楔子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3.5、横撑和平台木板必须用优良木材,撑子直径不小于10cm,台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进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过6.0cm,棚下设永久性梯子,棚上设临时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设

4.1、横梁和腿的结合要严密,其夹角一般为100°-110°,顶压大夹角小,侧压大夹角大。棚腿柱窝应挖到硬岩,松软地段应垫基石或设地梁。棚梁与棚腿须在同一平面上,并须与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顶端与顶帮间的空隙必须用接顶横梁或木楔楔紧。为防止棚子发生前后倾斜,各棚之间应用直径不小于10cm的撑木互相支撑。

4.2、为防止巷道顶板及两壁岩石的片落,棚壁间必须接顶横梁填塞结实。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场的棚柱和顶柱应垂直支立。沿倾斜巷道和倾斜采矿场架设时,应向下倾斜,倾角在45°以下时,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两盘成直角的垂线与柱顶重力线所构成的分角线上,以适应顶盘岩层下移。木楔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4.4、急倾斜的天井和采场,需要支护时采用横木柱,横木柱与上下盘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倾角在0°-10°左右。

4.5、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立顶柱时,为扩大顶柱支护面积,顶柱上端应加柱帽,柱帽用劈开的.半边坑木制作,宽度略小于柱顶直径,长至少伸出柱顶两边各0.2米。柱顶鸭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圆弧,柱帽轴线方向应与断层、节理、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应大头向下,下端作适当切削,其切削长度不得超过直径,切割后端顶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径的0.5倍。

5、木垛的架设

5.1、架设木垛的木材应用圆木或方木。用圆木时,为增加稳固性,务须将相叠处削成上下平行的结合面。

5.2、木垛架叠高度,一般为坑木长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倍。

5.3、架设木垛的位置,应坚实平坦木垛顶底必须与顶底盘密接,并以木楔楔紧,相叠点的位置应在一条直线上。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市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领导带班入坑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

第三条本制度中带班领导范围为: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

第二章领导带班

第四条带班规定:

(一)经理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带班领导每人每月带班不得少于8次。

(二)每月对带班领导的姓名和班次在项目部会议室公示,并接受员工对其带班情况的监督。

(三)领导带班按照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员工倒班方式,执行三个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带班,做到班班见领导。

(四)带班领导因公出差、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时,须提前联系其他带班领导换班,并汇报项目部,带班领导需在交接班记录中详细载明换班原因。

(五)凡带一班的领导,在带班结束后,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项目部办公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报送项目部备案。

第五条带班领导职责

(一)带班领导必须掌握当班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责任,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并要对生产现场中的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视、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本班应该注意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并在《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接班栏里签字。当班领导带班结束时,应对采坑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记录。

(三)三班和一班的带班领导每班需参加一个队的班前会,督查当班职工的出勤情况和班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情况。

(四)深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五)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领导带班档案管理:

(一)带班领导及时将带班的时间、巡视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相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细地登记在《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中。

(二)项目部查看上班领导带班记录,对记录中尚未处理的问题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带班记录和处理结果进行梳理,摘录于《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领导带班档案》中。

(三)调度指挥中心设专人管理《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领导带班档案》,存档。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七条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对领导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在每月安全例会中通报。

第八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带班领导进行奖惩:

(一)未按规定带班、缺班者,处5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履行好带班职责,带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者,处以3000元罚款。

煤矿管理制度 篇3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内容、计价和摊销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4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煤矿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完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井下采场、巷道安全管理,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特制定井下采场、巷道帮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的井下开采单位及外来承包、承租的施工(开采)单位。

第二章 井下采场巷道帮顶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检撬工,并进行专业及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要给检撬工配备良好的照明和检撬工具,并根据工具使用和现场实际需要定期更换、重新配备。

第五条 井下检撬帮顶板作业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一人照明及监护,一人进行检撬,严禁在没有照明及监护下单人进行检撬作业。

第六条 严格执行井下采场、巷道帮顶板检查制度,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实行日检查,值班长、代班长、专(兼)职检撬工要实行班检查,岗位作业人员要对本作业区进行随时检查。

第七条 井下采场、巷道的检撬、处理、维护要与生产同步进行,要坚持“检撬、处理、维护”先行的原则。

第八条 检查人员及检撬工发现问题当时能处理的立即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报告当班值班长,当班能处理的不留到下一班处理,处理不了的要设警示标志并逐级上报。威胁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及设备。

第九条 作业区域及矿岩破碎带破碎较严重,检撬人员经检撬后仍然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及设备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及设备。单位应设警示标志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在帮顶板管理上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做到区域划分明确,责任落实到个人,专(兼)职检撬工要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巷道帮顶板管理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巷道帮顶板进行检撬,彻底清除帮顶板的浮石及危石。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井下采场、巷道作业前,对负责区域的采场、巷道帮顶板进行检撬,彻底清除帮顶的浮石及危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顶毛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作业区域内的帮顶板,发现浮石及危石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掘进岩工在掘进完毕后,装药前要对工作面的帮顶、作业面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第十四条 大断面巷道掘进完毕后,要对巷道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浮石及危石要立即处理,发现矿岩破碎带破碎较严重情况时,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单位应设警示标志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桦甸矿业公司下发的《大断面巷道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井下大爆破、掘进爆破后,专(兼)职检撬工和作业人员要对各自负责辖区内的采场、巷道帮顶板进行检查,发现浮石及危石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 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井下采场、巷道帮顶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2、在检查中发现井下采场、巷道帮顶矿岩破碎带破碎较严重,威胁人员、设备安全的要求生产单位立即停产,撤出人员及设备,并要求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3、接到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需要对采场、巷道帮顶进行维护的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制定维护方案并及时落实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4、负责对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采准工程和日常生产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加大检查频率及处罚力度,检查中发现顶毛作业,存在浮石及危石的,严格按桦甸矿业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标准》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及考核。

6、负责按照《桦甸矿业公司a、b级危险源(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抓好采场、巷道帮顶板的分级控制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所负责危险源点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井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岩石破碎带较破碎,要根据安全需要和下一步工艺变化,及时研究制定维护方案,满足实际生产需要,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积极配合安环部及井下开采和施工单位,对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维护的采场、巷道帮顶板进行现场勘察,拿出维护设计方案并及时落实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3、负责对井下开采及施工单位的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和日常生产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按照《大断面巷道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要求,对井下单位采准工程、日常生产维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后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岩石破碎带较破碎要及时提出维护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通钢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6

1、井上、下安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部门校验,取得合格后,并在计量办登记后方能使用。

2、计量器具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计量器具的精度。

3、选择安装计量器具时,应根据设备负荷容量的大小,选择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

4、任何人在用电计量器的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改动或损害,计量器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全矿所有用电单位都必须装表计量,根据各单位实际用电情况制定用电考核指标。

6、管理用电人员每月对全矿所有用电进行抄表计算。按实际用电与下达的用电指标进行考核,施行节奖超罚。

7、用电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认真搞好计量工作,一经发现有隐私舞弊现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用电管理人员还要不定期的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一但发现计量器具有问题,首先先停电,经供电部门领导和计量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量程序及时更换,以保证计量的精确度。

煤矿管理制度 篇7

(一)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总工程师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煤矿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煤矿应急预案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全矿井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四)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后,要总结实战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修订后,经矿长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应每年评审一次。

(六)预案培训。针对已批准的应急预案,应编制对各专业应急人员、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应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危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在学习和考试后,应进行相应的训练和演习。应急预案如有修改补充,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七)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煤矿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国用电机制改革,实行峰谷电价后,我公司生产用电不断增加,直接影响着我公司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为加强用电管理,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成立用电管理小组:

组长:李保民

副组长:邱用生、路东成

成员:吕玉杰、陈恭良、马新平、王庆芳

办公室设在机电运输部,邱用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公司用电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电的.查处。

第三章管理目标

第一条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严格各项考核制度,生产与非生产用电都已各自装表计量,今后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条加大生产用电管理力度,每月各生产单位都要以内部市场化所制定电力定额进行考核,做到制度落实,奖罚严明。

第三条不得突破公司制定的吨煤电费指标。

第四章电管组任务

第一条负责全公司井上、下及外转供电的抄表、结算,由财务部负责收电费。

第二条对全公司供电线路的合理规划,对违章用电户的查处和对我公司用电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煤矿管理制度 篇9

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十、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煤矿管理制度 篇10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煤矿管理制度 篇11

一、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小仓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二、各单位小仓库的设立必须到调度室备案,其它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矿用物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三、各区队小仓库和修理房要进行区分,小仓库存放未投入使用的备用材料,修理房存放待修和回收的材料。新旧材料混放,每次对队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四、小仓库内任何一种物资库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50元/项。

五、小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修旧利废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六、小仓库必须建立物资流动台帐,其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库存数、入库数、发出数、时间、领用人员签名等,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否则罚材料员50元/项。

七、小仓库必须按标准实行动态达标,所有能上架的必须上架,码放整齐,新旧物资、报废物资分开存放,卫生整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八、各队小仓库或修理房严禁干私活,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次,并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做到专物专用,私自改用者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

九、每月月底前各队必须把当月库存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本月本单位物资交旧领新情况以报表形式报调度室备查。不报罚材料员200元,迟报罚材料员100元,上报数据不准,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十、小仓库内超过两个月不用的积压材料和废旧材料必须上报或交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

十一、小仓库因管理不善出现失盗现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200元。

十二、各单位小仓库库存物资调度室及系统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相关手续由调度室或系统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十三、各区队必须按要求积极配合矿组织的检查。拒不接受检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煤矿管理制度 篇12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

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xx~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xx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xx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xx—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13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十三、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细则。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14

为了切实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证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各种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2.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10元。

3.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维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分别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元/处。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测试工罚5元/次。

4.井下测试人员如果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得到确切举报时,对抽放队长罚款30元,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当,导致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的罚款。

6.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密性,否则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7.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队必须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钻场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闭子打设不合格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内仍不处理的,每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8.抽放钻场内除抽放队维护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抽放队负责,卫生不合格的对抽放队一处罚20元,不经通防科同意存放物料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9.需要安装抽放管路的,由通防科提出设计,机电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每推迟一天,对机电队罚款100元,对机电队队长罚款20元。

10.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抽放队负责。

11.泵站及抽放管路交与抽放队后,由抽放队负责管路的维护工作。泵站或抽放管路出现故障,抽放队必须当班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否则对抽放队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20元。对各种原因损坏抽放管路的单位除按原制度加倍处罚外,并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管路的按破坏安全生产处理。

12.因巷道挤压抽放管路的,由生产区域的施工队负责处理,不及时处理而影响瓦斯抽放的,每班对修护队罚款50元,对修护队队长罚款20元。因挤压管路造成管路损坏的,按价赔偿,并对修护队罚款1000元,对队长罚50元。

13.因运输而撞坏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给予损坏抽放管路的数量进行罚款(每节400元)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4.打钻参数、实测资料、抽放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探放队罚款20元。

煤矿管理制度 篇15

一、采场顶板等级划分

为了对危险程度不同的采场顶板的安全管理,做到突出重点,抓住一般,根据采场矿岩稳定情况进行顶板鉴定,分ⅰ至ⅲ级进行管理。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ⅰ级顶板

(1)采场内有大断层通过。

(2)采场内有较大断层通过且有交汇;

(3)层理、片理、节理特别发育;

(4)采场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矿石类型以片岩为主的;

(5)采场附近有空区或陷落区,可能对本采场构成影响的。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ⅱ级顶板

(1)采场内有断层通过,岩性以片岩为主;

(2)层理、片理、节理比较发育;

(3)采场处于大断层的下盘;

(4)矿体以片岩为主,片理、节理虽中等发育,但产状小于50度的。

3、ⅲ级顶板:岩质坚固,层节理不发达,只有少数小断层。

二、顶板等级鉴定办法

生产探矿结束后,在提交b级矿块时,地质人员要根据矿块的矿岩性质及地质构造情况,按顶板等级鉴定标准,提出所提交的矿块的顶板等级,并在地质说明书中注明;采矿设计人员根据地质人员提供的地质资料,在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后确定该采场的顶板等级,并在设计说明书安全栏中说明;计划部门在下达月计划时,在计划中注明采场的顶板等级。采场顶板揭露后,矿岩性质及构造发生变化,顶板等级有必要进行调整时,经安全部门与设计人员协商后,由设计人员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三、顶板检查

顶板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顶板等级划分是否合理,顶板有否异常变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靠及执行情况等。

1、i级顶板的检查

安全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监督处理;班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指挥处理;生产技术科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科每周至少检查两次。

2、ⅱ级顶板的检查

矿安全员、值班矿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生产处长、坑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环处或坑口安全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ⅲ级顶板的检查

矿安全员、值班矿长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井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坑口安全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生产矿长主持参加ⅰ级顶板采场安全现场会,制定出解决采场安全问题的措施;ⅱ、ⅲ级顶板采场安全现场会由矿安全主管部门主持;采场内作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

顶板检查方法,以查图、观察、敲帮问顶等方法,逐步采用新的现代化仪器进行观察。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采场检查日志”,将检查的情况及处理意见、结果记录在“日志”内,矿不定期的检查“日志”记录情况。

四、顶板支护标准

1、i级项极的支护

采用木垛和单支柱联合支护并各占支护面积的50%,每个木垛所支护的面积为20一30平方米,每个支柱所支护的面积为5-10平方米。该级顶板的采杨木垛支护所支出的费用经安环处确认后,不列入单位生产成本。

2、ⅱ级顶板的支护

主要采用单支柱支护,视情况加木垛支护,每个支柱所支护的面积为10一15平方米。

3、ⅲ级顶板的支护

采用单支柱支护,每个支柱所支护的面积为15一20平方米。

根据顶板具体情况,决定支护位置并在规定的支护标准内合理地调整疏密网度,防止教条化和为应付标准而盲目的支护。

五、每个采场在提出设计时,地质和设计人员应对顶板的物理机械性质和安全程度进行鉴定并提出顶板管理措施。

六、采矿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采矿过程的'顶板管理,在一般情况下,要遵守下列规定:

1、节理和滑面发育的松软矿石和矿岩暴露又较大的采场,不能采用浅孔留矿法。

2、节理和滑面比较发育的绿泥石片岩和绢云母母片岩类型的顶板,其允许暴露面积最大不应超过200平方米;如超过200平方米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比较稳固的石英单脉或以石英单脉为主类型的顶板,其最大暴露面积不应超过320平方米;如超过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采场切割层应单独提出设计.暴露面积较大或松软,顶板应留有临时矿柱,采用分区切割,在平面图上应列出矿住位置、尺寸和形状。

七、切割施工时,除按设计留有临时矿柱外,还要随切割进展用木柱或木垛对顶板进行临时支护。

八、在切割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切割与漏斗开凿之间的关系,使之尽量接近。

九、切割层中临时矿柱的回采应随采矿和崩矿的推进逐步用中深孔一次崩掉。

十、采场顶板在采矿过程中,应求成拱形,严禁采成锅底形。

十一、在采矿过程中.对比较松软的顶板,必须进行规则的临时支护。对比较稳固的顶板,应根据面板的变化情况,可进行不规则的局部支护;顶柱两端必须加垫板并加楔子打紧打牢。

十二、采场爆破后,必须从安全出口一端向另一端认真的撬浮石,撬不下来的大块浮石,可用炸药崩掉或用木柱临时支护,必要时打木垛。

十三、在同一矿房内,禁止凿岩和撬浮石平行作业。

十四、采场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十五、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全面的敲帮问顶,发生空响时要及时处理。

十六、采场顶板较松软,炮孔布置应以平孔为主,从一端向另一端或从采场两端向中央平压。

十七、回采过程中,如顶板和矿体形状发生特殊变化时,应暂停作业召开现场会议,临时确定回采方案和顶板维护管理办法。

十八、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16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由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指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企业技术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安全员)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①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②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④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所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故血的教训。

(2)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岗位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3)班组教育:

①讲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生产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项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未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②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③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④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⑥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联系工作。

(1)制定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①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②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①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②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③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④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2)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②在岗期间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③离开企业职业健康体检。

(3)建立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煤矿管理制度 篇17

采矿主任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采矿相关日常管理;参加省部级及以下资源储量备案评审工作;

2、负责下属企业的.生产采矿生产的计划技术指导、实施监督与检查工作;

3、子公司转阶段报告评审工作,探转采矿权申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

4、进行生产技术培训、技术研讨与参观访问学习等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采矿工程、地质勘查、选矿等相关专业;

2、熟悉矿山开采、管理流程;侧重于井下、地下开采;

3、熟悉国家行业标准;熟悉采矿专业技术方法;在采矿方面有较高的造诣;

4、能够熟练掌握常用办公软件、Mapgis和Autocad、3Dmine等专业软件。

煤矿管理制度 篇18

一、施工概况:

由于主副水仓淤泥较多,造成水仓容积变小,水流不畅,不能满足正常安全生产需要,为保证矿井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搞好20xx年雨季的防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需对主副水仓进行清理,为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特报此措施。

二、施工技术要求:

(一)、施工程序:

先将主副水仓通道处用编制袋装煤泥施工一道挡水栏,利用主水仓进行抽水,同时安设潜水泵,清理副水仓。待副水仓清理完毕后,然后进入主水仓进行清理。在清理水仓时用绞车放下矿车,人工用铁锨向矿车内装渣

(二)、施工前准备:

1、由于水仓没有被淤泥堵死,通风不存在问题,现场负压通风,因此,不考虑安装局扇风机。

2、检查副井提升绞车及水仓入口处提升绞车的各种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能否正常运行。

3、在清理水仓前,要备有7.5kw的水泵不少于5台,并配套管路。

4、准备好施工工具,便于施工用。

5、在施工地点安设通讯电话一部,并保证使用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和调度室联系处理。

6、清仓装车时,所装运的煤泥每车只能装到矿车2/3,避免在主斜井提升时,煤泥洒到巷道内。

三、安全措施:

1、施工人员必须先学习本措施签字后才能进入工作场所施工。

2、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地点以前,必须由跟班班队长现场指挥,跟班干部要随身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便于队气体的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无问题,其它人员方可进入施工地点,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施工。

3、重点检查作业范围内氧气含量,氧气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禁止作业。

4、每班作业前由跟班班队长详细检查工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5、因水仓坡度较陡,且有淤泥,底板较滑,所有人员上下水仓时必须注意头上脚下,以防滑倒,必须走专用的台阶。

6、清理淤泥时,矿车下方(下山方向)严禁有人,并在矿车下方(下山方向)支设两棵戗柱顶牢矿车,同时绞车绝不能松,在矿车底部安设可靠的挡车装置。

7、人工用铁锨向矿车内装渣时,矿车内的渣不许超高。

8、上提或下松车辆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不得用口令传递信号,待人员全部躲到附近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9、清理出的煤渣及水煤如何处理要得到矿领导的同意。

10、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员检测施工地点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11、矿井主要通风机若出现停风,清仓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至井底车场并听候矿调度通知。

12、在排水时,先安排专人把吸水小井的淤煤清理干净,以确保能把主水仓水抽完。

13、机电运输科要安排班班抽水。

14、副井运输必须严格遵守提升运输管理规定防止跑车伤人。

15、清仓期间,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由主井上下。

四、使用绞车安全注意事项:

1、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开绞车。

2、绞车控制按扭,信号按扭安装在操作盘上,操作盘应固定于司机易操作的合适位置,声光信号装置必须设在便于司机望的位置。开绞车前司机要检查声光信号,要齐全有效,严格按照信号进行操作,严禁用非正规信号联系。

3、小绞车固定,必须保证“四柱一锚”,小绞车钢丝绳尽量与轨道方向一致或呈较小角度,以防钢丝绳跑偏、咬绳。

4、钢丝绳不得弯折、打结、断丝、断股不得超过规定位置,滚筒绳端固定可靠、排列整齐,放绳不得放完,必须保证留有不低于3圈;钢丝绳需要接绳时,编绳交叉接绳长度不得低于15倍的钢丝绳绳径,并且不得低于300mm.

5、绞车下放车辆时,严禁放飞车。

6、绞车因意外情况中途停车时,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绞车司机不得兼作把钩工等工作。

7、把钩人员必须固定并到机电运输科和安全科备案。

8、运输线,挡车杠要齐全有效,矿车过后要及时将档车杠放进道芯。

9、绞车钩头必须使用绳皮,主钩头不少5个绳卡,保险绳不少3个绳卡。主副绳仅用同一型号钢丝绳,钩头使用鸡型环钩头。

10、严格的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11、矿车必须存放在档车杠前,不能存在档车杠前的必须用道木打成十字交叉掩好,并且绞车司机不准离开岗位。

12、摘挂矿车时一律要停车,人员要站在人行道侧,两脚站在道外,严禁在矿车未停稳或在轨道中摘挂钩。

13、信号规定:一声停、二声拉、三声放、四声慢拉、五声慢放、乱点叫对方过来。

14、副斜井运输期间,必须严格坚持“三固定、四保险”,“四保险”设施要求灵敏可靠,每班要设专人检查、维护。

15、副斜井的上口、下口必须设信号工,并安装信号,信号工必须躲到硐室内。

16、副斜井上下两口必须安装电话,以便联系。

17、机电运输科每班应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副斜井运输的安全工作。

18、斜井提升必须使用经加焊处理的连车环连车,严禁使用钢丝绳环代替。

19、严禁登钩、扒车、跟车,严禁超挂车,副斜井挂车不得超过三辆。

五、避灾路线:

水仓→井底车场→主井→地面

未尽事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副井行人、运输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19

1.司机必须专职、专责。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主扇的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准上岗操作。

3.司机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开机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1)检查固定部分,各处螺丝对轮是否对正,是否紧固可靠。

(2)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是否有足够的润滑油。

(3)起动器不带电试验是否灵活,操作手柄是否在停止位置。

(4)查看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指示是否正确。

(5)盘车1——2转,灵活无阻。

5.操作:

(1)操作风机时在电网允许条件下,直接启动。

(2)打开风门,合上高压开关,合起动刀闸,推动启动手柄。

(3)查看电流表,负压表指示是否正确

(4)经常查看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是否正确。电源电压与电动机额定电压相差不得超过±5%。

(5)检查各部轴承温度是否正确。

(6)随时检查和倾听转动部分,声音有无异常变化,发现异状应及时向调度室或科值班人员汇报。

(7)停机后注意事项

①停机立即打开防爆盖,自然通风。

②事故停机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调度室和机动科值班室人员汇报,组织人员立即处理。

③如调度室通知需要反风,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风流方向,首先停风机,用压块将防暴盖压住,合反风高压开关,合启动刀闸开关,启动风机使风机反转。

6.扇风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停风汇报调度室

(1)各主要转动部件有故障性异响或意外震荡。

(2)电机扫膛,冒烟着火,滑环打火。

(3)轴承温度急剧上升,已超限不下降。

(4)进风闸门掉落关闭,无法立即恢复。

(5)其他紧急事故故障。

7.风机操作顺序:

正常操作:(备用风机)

起动前检查——关闭在用风机闸门——打开备用风机闸门———盘车1—2圈——合3#高压开关柜(隔离开关及断路器)——合起动柜刀闸——合低压对应电源开关——合起动手柄——检查指示灯,电流表是否正常

8.反风操作2#机(专用风机)

停2#风机——压紧防爆盖——打1#启动柜转换开关(反转)——起系统启动健——检查风机及各种仪表

1#机(备用)

停1#风机——压紧防爆盖——停3#高压开关——合2#高压开关——合启动柜启动手柄。

9.注意事项

(1)合专用线高压开关时,低压控制电源必须对应合上。

(2)合八分矿高压开关柜时,低压控制电源必须对应合上。

(3)2#高压开关严禁与3#高压开关同时合。

10.按规定认真填写和保管好各种记录。

11.认真搞好机房内外的环境卫生,工具、备用品摆放整齐。

煤矿管理制度 篇20

一、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员工的岗位调动、劳动力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生产情况,综合平衡统一调配,任何基层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调配。

二、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矿当年生产、经营目标,核岗定员,编制矿各工种用工计划,确定各岗位工种用人数量,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核岗定员后,各单位、部门未经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和签订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员上岗,一经查出,立即停止上岗,由此而产生的工伤或其它责任,一律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劳动报酬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支付。:

四、各生产单位严格按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工种安排上岗,若生产需要,确需变更工种时,必须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工种变更手续,双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变动岗位工种。

五、员工上岗后,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工种,用人单位应报综合管理部门,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处理,若需补员时,按员工录用规定迅速补充劳动力。

六、员工负伤治疗终结,由用人单位报综合管理部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煤矿管理制度 篇21

我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型,即第四纪全履盖的地下水补给不良、排泄不畅的半封闭单斜水文地质构造。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根据矿发《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里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对我矿水患的防治作如下规定:

一、水患的预防:

我矿的水患类型有: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顶底板砂岩水。

二、水患的分析:

矿技术科分管水文地质的同志,每月的月初要定期对我矿现在生产布局中的巷道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水害分析,并把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处理措施:

1、各工作面之间要留足区段煤柱,防止采空区局部积水发生透水事故。

2、加强上风巷的质量管理,防止抽冒。

3、第一水平最上一个工作面,要按设计标高施工,工作面回采时不得超上限回采、超高回采或放顶煤回采,以防止煤层露头冲击层水下泻造成事故。

4、三水平做好顶板水的预防工作。首采工作面回采时,或掘进接近大断层时都要加强防水。

5、在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通过钻孔和接近钻孔时,必须打超前钻进行探放水处理,严防发生出水事故。

6、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当工作面出现挂汗、空气变冷、挂红、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松软破碎、压力加大、淋水逐渐增大等现象时,都可能出现掉突水事故,发现此情况必须立即撤人,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390和-600中央水仓及大巷水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淤,水泵管路必须完好,确保出现水害时能及时排水。

8、各变电所水泵房防水密闭门必须完好可靠,保证水突发生时排水安全。

9、汛期矿要成立防汛抢险突击队,各采掘区队的区长任抢险队的队长。

10、汛前供应科仓库内要备足、备齐防汛所需的材料物资,确保汛期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11、汛前应对工业广场及地面所有的排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雨季排水畅通和雨季井口的安全。

12、技术科要按公司要求,做好年、季、月水害预报工作,做到安全优质管理。

四、发生水灾时的撤退路线及救灾要求:

1、当发生水灾时,首先应按水患避灾路线撤出受水威胁的人员,并报告调度室,按救灾程序组织抢救。

2、-600水平发生水害时,立即将付下山供水管-390阀门打开,并关闭水阀,将对下的供水管改为排水管。

3、-390水平以上掉水时,要在主付下山、a区-390石门绕道及回风上山上口阻水,不经批准不准往下放水。

4、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当威胁泵房安全时,要及时关闭泵房水闸门,在受水威胁的下部人员撤出后,经批准可将水引入下部巷道。

5、三水平-800泵房,变电所完工后要及时安装排水设备,确保及时排水。

6、东翼二八采区生产前,临时排水设施必须到位,下部排水基地完工后立即安设正式排水设备。

煤矿管理制度 篇22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全市博导开发的结果满足建设项目预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与健康要求、保持相关记录要求,防止因设计而导致安全、健康危害的产生与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设计管理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设计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审核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审核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负责设计管理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进行交底的规定,保存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规定。

二、企业应保证建设工和的安顿设施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选择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四、设计审核、评价、评审

1、设计液压充分考虑风险(安全)预评价结果。

2、设计文件(图纸)应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3、设计文件应对设计工艺流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需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5、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五、变化、审批及技术交底

1、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设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3、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六、设计管理部门职责

1、企业设计管理应以规划部或技术部为主,安环部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

2、企业规划部或技术部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防排水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充填系统图等。

企业安环部应妥善保存开发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批件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煤矿管理制度 篇23

煤矿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存货管理,保证存货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条库管科对入库材料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科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授权批准。

第三条财务科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出库不销账的情形。

第四条库管科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重视现场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五条财务科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存货的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材料发出计价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法,并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执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存货的清查盘点原材料清查,由财务科和库管科共同负责,每年除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间,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存货进行轮流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至少每月清查一次;仓库保管员岗位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点必须形成《存货盘点表》,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库存商品每月盘点一次,由企业科、财务科、生产科、质检科共同盘点。财务科负责编制《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盘点数量要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对差异率大于20%或绝对额超6000吨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存货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点数、过磅或测量等盘点方法,准确确定材料及产成品的实存数量,将盘点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二)在清查中要注意库存材料及产成品的质量,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以及超储积压的物资,应查明原因。

(三)编制的《存货盘点表》和《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要正确反映各种材料及产成品的账存、实存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并说明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第九条盘库结束后,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报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财务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管理制度 篇24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保证安全运转,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年限。机电设备管理,必须统一计划,统一购置,防止管理范围不清,盲目乱购,造成混乱,特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购置

1、根据南局机发3号文规定,凡属设备购置都必须由局机动处统一购置,由各矿每年七、八月份编制每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局机动处统一平衡购置,本矿的设备购置计划,由矿属各区、科、队使用设备单位于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将下一年所需设备编成计划交机动区,由机动区汇总,经矿长或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局机动处。工程项目按设计批准资料;大型设备(如大绞车、大抽风机)专项报告局机动处,工程项目中途出现计划不周,少数及个别设备需要补充时,按该工程原批准资料由单位补充需要意见报告局机动处。编制的范围:

①生产施工维修所需的设备及仪器仪表;

②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及仪器仪表;

③自制设备的仪器仪表;

④非工业生产用的文化生活设备,凡属于机电设备(小水泵、局扇、7kw以下电动机、矿车、干式变压器、dw系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电煤钻、风钻、风镐、矿灯、坑木台车)及检漏继电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销科汇报局供销处统一订购。

2、购置资金:矿里不存在设备购置资金,固定资产设备由局机动处统一购置,局财务处支付,其中11种小型设备及检漏继电器等,由局供销处统一购置支付。

3、矿一般不向外订购设备,如需购置时,必须由矿长或机电矿长批准方能购置。

二、设备管理:

1、为了加强设备管理矿配专职设备管理员一人,综采队配设备管理员一人,其他各科、队及机电组设兼职设备管理纲员,实行群管与专管相结合。

2、矿里需使用设备时,由矿设备管理员向局设备租赁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由局设备租赁公司编财产号在设备上钉牌或钻号,由设备租赁公司或本矿自己将设备运回矿上,设备管理人员验收按装箱单清点,验收将图纸说明书资料交技术资料室统一保管,设备管理人员将设备进入台帐。

3、设备一般不外租借,矿属大集体、五、七需要租借时,可直接向设备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设备可由矿长批准,办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并按时缴纳租金,如需购买需提计划交局机动处代购。

4、凡属地方企业需租用设备,必须向局开发公司申请,批准,由局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公司租给设备,矿一般不向外借出设备。

5、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矿无权出售,低易品则由购置单位申请经矿长批准,按其新旧程度,折价到财务付清款项,设备管理员凭付款凭据发货。

6、凡是从局租赁公司租回的设备,必须由区统一安排安装,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设备无论是固定和移动设备都必须按各类设备的检修周期进行计划性的安排检修。中小修由本矿、区自行承担,费用自生产成本开支,大修由局设备租赁公司安排,有关单位进行,或委托本矿、区自检,均需承担,其大修费用资金由局设备租赁公司审核,局财务处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设备技术档案(即设备履历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将检修项目和技术数据填入履历簿内。

煤矿管理制度 篇25

1、注氮前技术及维修人员对制氮站及注氮管道进行全面的检查。

2、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注氮地点各种气体浓度及顶、帮支护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

3、注氮地点经救护队人员检查无异常情况后通知井口制氮站开始注氮,防止采空区发火。

4、注氮过程中必须由矿救护队两名以上人员携带呼吸器进行监测。

5、注氮过程中发现密闭墙及煤壁四周有漏气现象应立即电话通知制氮站停止注氮,同时及时堵塞密闭墙及煤壁四周有漏气点。

6、每次注氮时间不低于30小时,可根据火区空间延长注氮时间。

7、注氮期间定期检查密闭墙气体变化情况,同时做好注氮记录。

煤矿管理制度 篇26

一、对于主扇除正常检修外还要掌握其运行情况。即设备的声音、需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二、根据设备的性能及有关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保养如加油、防腐、更换零件、调整测试等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三、操作人员要经常巡回检查深入实际做好记录以便组织及制定季检、月检、年检计划为中修和大修打好基础。

四、主扇除正常的日检外还要根据日检情况安排大、中、小修理周期一笕表。

五、设备的使用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按照制度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进行设备周期性检修。

六、操作人员对自己所操作的设备必须每班做一次清洁卫生保持设备干净、整洁。

煤矿管理制度 篇27

1、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煤矿管理制度 篇28

隐患排查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加强安全调度管理,特作如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隐患排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区负责人。

(二)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各业务科室的科长(主任)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安监科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工区的区长、班长,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难度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三、隐患的查出与收集、确认与上报、处理

(一)隐患的查出与收集

1、集团公司和矿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2、各业务科室月度、季度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

3、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出的隐患;

4、安全质量安监员汇报的隐患;

5、职工举报的隐患。

安全科每天对业务科室上报的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下发通知单定期整改、反馈、验收。

(二)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1、各单位均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从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上报,到隐患的跟踪排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建立一整套的管理办法,使隐患在闭路循环中运作。

2、井上下各生产单位必须及时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a、b级隐患按专业报对口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经过确认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科信息站。

3、基层各区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深入发动群众,认真查找和排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a、b级隐患要及时分别上报安全科和分管业务科室,对查出的c级隐患要全力组织排除,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整改时间五落实。对业务科室下发的有关隐患方面的措施、规定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经常在班前会或安全活动时间向职工宣传贯彻,让每个职工都做到心中有数,提高自保互保意识。

4、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原有的基础上要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管理网络和奖罚制度,并责任到人,从上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和排查隐患的浓郁氛围,把超前防范渗透于安全生产全过程。

5、各单位不仅要将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体系管理,而且要作为安全调度汇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6、各业务科室负责将本月本系统范围内a、b级隐患整改情况,c级严重隐患的整改条数,以及本系统范围内新增的a、b级隐患,按排查表的内容要求填好并附总结于每月24日报安全科,安监科将各业务部门上报的a、 b级隐患整改情况,严重c级隐患整改条数,以及各系统范围内新增的a、b级隐患在隐患排查会上进一步确认,汇总后附总结(汇报上月隐患排查情况,包括a、b级处理条数,c级查处条数及c级严重条数)和本月上报隐患情况(包括新增a、b级隐患)每月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7、矿每月7日由安全矿长组织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在安监科和各业务科室初步确认的基础上,对a、b级隐患作进一步的确认,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负责人、整改时间五落实。

8、每旬各相关科室将在隐患排查会上确认的a、b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及新增a、 b级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科。各业务科室往对口处室与安全科上报的隐患应一致,出现一处不一致扣单位200元。

9、各单位、各专业的c级隐患都要列入本单位的月度安全工作计划,每旬由单位负责人亲自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每条隐患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治理,责任到人,督促整改,对越期不能整改完成的,对牵头科室负责人处以每条100-200元罚款,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处以每条50-100元罚款。

10、安监科要及时接受、筛选、处理、反馈各种隐患信息。对查处的c级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并要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有关区队,由小班安检工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待隐患处理完后,由区队负责人签字,将通知书返回安全科。

11、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调度。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与生产相适应的动态过程,为此,要求要做好五件事:一是在矿调度会上安监值班人员要通报当天的隐患;二是各队组利用班前会将当前存在隐患的范围、影响程度等向安检工交代清楚,使每个安检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落实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捕捉安全信息;三是充分发挥安

检工信息员的作用,小班安检工、跟班区长班班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级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展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向调度室详细汇报;四是安全科要全面收集隐患信息;五是各单位值班干部每天要将隐患向安全科汇报。

12、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月月上报,同时要制定安全措施,而且措施必须切实可行,能够真正消除不安全因素,措施要规范化,统一会审签字后下发到有关人员和区队,安全科要严格监督检查,无措施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隐患的处理

1、隐患排查工作列入矿长安全办公会的议事日程,各业务科室成立由3至4人组成的隐患排查信息组,并由一名副职负责;其它单位成立信息台,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考核兑现,形成从上到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排查网络。

2、a级隐患由集团公司业务处室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资金、购设备、想办法、定措施,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矿上整改,同时公司、矿要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每月上、中旬由安监科牵头,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对a级隐患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写出三定表。

3、b级隐患由业务科室和分管副矿长负责整改,督促有关部门排计划,列资金、购设备、定措施,安排队组尽快整改,安监科督促检查整改和措施实施情况并按规定向安监局汇报。

4、c级隐患由安监科给区队下'三定表',由区队整改。

5、各业务科室(生产、机电、通风、调度、信息监控中心)对系统范围内的隐患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和整改。对查出的a、b级隐患、c级严重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登记台帐,待隐患处理完成后,将隐患通知书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返回安监科。

(四)隐患填写标准

1、'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统计表'a、b级隐患填写标准。

(1)隐患地点分为:地面、大巷、采煤面、掘进头、上下山、井筒、其它等七类,本栏内容填写时,必须是其中之一。

(2)隐患类别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等十类。本栏内容在填写时,必须是上述类别之一。

(3)所需资金和完成资金二栏内容应以万元为计量单位,整数部位不超过三位,小数部位不超过一位。

(4)负责人一栏的内容要求为一个人名(矿级),如有多个负责人的情况,可填写其中一名主要负责人。

(5)凡新增加的隐患,必须在负责人一栏内人名后打'﹡'符号。

(6)整改措施:要求文字简练,措施得力。

2、c级隐患卡的填写标准:隐患的地点(巷道名称、隐患所在位置、最好用数字说清),设备编号、内容、时间、点班必须写清,下卡时再另外写明整改措施、限改时间、负责人。所查出的隐患在现场填卡,并对现场负责人讲清楚,由其签字认可后方有效(现场无人或有组织的检查查出的隐患可不签字)。

四、隐患的复查与处罚

1、对c级隐患的复查,矿领导和安监科查的隐患由安监科复查,各业务科室查的隐患由各业务科室复查,复查结果及时报安监科井上下检查组,由安监科考核处理,各业务科室按系统把上月报的a、b级隐患,每旬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填写三定表,一式三份,交安监科一份。

2、本单位查出的隐患不罚款,由本单位负责登记、整改、复查,每天将c级隐患报安监科井上下检查组,将a、b级隐患报对口科室,不按时整改的按标准处罚。

3、本单位安检员在评估表上填写的隐患问题,同时要报本单位登记处理,如本单位不能处理应在评估表中注明,或由本单位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统计、协调、下通知单处理。

4、当天查出的同一条隐患只罚一次,不重复罚款,多系统联合检查的隐患,由安监科罚款,其它系统不再罚款,隐患标准中没有的条款,由各系统按标准化或其它规定罚款。

5、一家管理多家使用的设备、设施查出的隐患,罚造成隐患的责任者或单位,不按时整改的,罚管理单位。

6、对c级隐患的处罚:非本单位职工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每一条轻微隐患罚10元;每一条一般隐患罚30元;每一条严重隐患罚100元。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每条轻微隐患罚20元,每一条一般隐患罚60元,每一条严重隐患罚200元,此后每重复一次再处罚一次,直至整改完毕为止,单位对隐患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

7、凡在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按'月度动态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季度考核'等管理规定执行,对所查隐患的罚款,各分管矿领导承担分管范围罚款的5%,对口业务科室承担罚款的15%,被检单位承担罚款的80%。

煤矿管理制度 篇29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煤矿管理制度 篇30

第一部分矿井瓦斯治理组织机构

一、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通风工程师、地质测量工程师及安全生产各职能管理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技术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风工程师

成员:生产调度主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科长通风班长、防尘抽放班长监测班长三、通风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通风科:科长、通风技术管理人员5人。

通风科:科长1人、通风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测风员1人、通风调度4人、班长3人、瓦斯员15人、放炮员5人、火工品管理员2人、押运员2人、自救器仪器收发员2人、仪器维修2人、巡检管理员2人。

防尘抽放班:班长1人、瓦斯泵站观察工3人、密闭工3人、抽放观察工3人、测尘员1人、打钻工6人。

监测班:班长1人、井下维护工2人、地面检修工1人、机房值班4人。

第二部分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矿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2、参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年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足额、专用。

4、督促、检查矿级领导层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5、决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建设。

6、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机构。

二、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每月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专题会,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审批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调整采区的通风系统措施。

45、审查、审批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7、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8、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9、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0、审核、批准不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11、审批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编制的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

13、审阅通风报表、瓦斯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求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处理。

14、根据生产、地质、瓦斯赋存情况确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审批抽放瓦斯专门设计。

15、组织抽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6、审阅矿井监测监控日报。

17、批准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包括联通采空区)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的书面措施。

18、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

1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煤矿管理制度 篇31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合法煤矿企业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a.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b.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 c.准确度不符合国家、市或行业规定的; d.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2)制定煤矿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自查计划,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3)煤矿企业的自查工作由矿长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计量器具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参加。

(4)按照《煤矿生产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自查整改情况表》的自查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自查整改表中。

(5)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照隐患通报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煤矿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煤矿管理制度 篇32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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