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管理制度(通用4篇)
1.基本要求
1.1.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加强储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司经营业务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 提货和入库
1、 采购部拟交储运部储运的货物,应将订货的商品名称、数量、体积,在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储运部,以供储运部准备货位和进行数量验收,无书面通知的货物,储运部按代储代运处理。
2、 进库货物托运时,应要求供货方规范填写我公司名称,切勿简写,勿写个人姓名。发贷后应尽快寄出提货单。
3、营销人员应尽快将提货单转交储运部,储运部应在接单后三日内提出货。因储运部延误造成罚款的,由储运部承担,其它原因的罚款由人事行政部处理。
4、 提出货人员要认真检查货物的包装、件数,遇运输造成的损坏,应立即在现场向承运单位交涉,开据有效证明,做好现场记录,于一日内通知承运单位财务部索赔。
提货人员应及时做好提货登记,并填制提出货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提货人、保管员、储运部业务负责人各执一份。
5、 货物的质量验收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人员应在接到储运部通知后,两日内到仓库进行质量验收和数量复核,储运部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应参加,逾期不到的,视为对储运部验收数量的认可。验收以后填制验收单一式三份,由业务人员、保管员,储运部业务负责人各执一分。
未经质量检验部门同意,储运部不得进行开箱检验,特殊情况下(如外包装破损),储运部可开箱进行外观检验。并将检验情况通告业务部门。
6、 采购部门验收后两日内应按实际数量开据入库单。
入库单共四联,业务人员自留第一联,其它转交储运部,保管员签字后,第二、三联分别留保管员、储运部会计记帐,第四联交财务部门会计。无入库单的货物,保管员不得出库,以免造成账物不符。
二、在库保管
7、 商品入库后和出库前期间的数量、质量应由保管员负责。
8、 接到采购部门的订货合同以后,保管员应及时准备货位,确保货物的接收存放。
9、 货物到库后,保管员应立即与提货员进行交接,签制提货登记表,通知采购部门验收,办理入库单。入库单必须准确填写商品货号。
10、保管员凭入库单和出库单办理出入库手续,无正式有效单据不得擅自提前出入库任何货物。
11、凡库内货物,均应按保管条件分类妥善存放,库房应划分库位,按库位码放整齐,留出消防通道,保持清洁。对有特殊要求或贵重货物,应按采购部门提出的要求,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知采购部门。 配套的货物,应就近码放,合理编制货号。 装卸或般运货物时,必须轻拿轻放,以防损坏
12、保管员设制货卡和库存帐,及时登记,随时保持与货物实数相符,货卡应放置在货物就近明显处。
13、经检验确定的残次品,用户调换的损坏品等,应单独分开存放,并注明情况,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尽速处理。 各类残次品、损坏品的确定,用户已购商品的调换等有关商品质量的问题,由采购部门决定。
14、储运部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库存月报表;每年终做一次盘库,人员由财务、业务、储运部共同组成,在计财部指导下,做好盘库工作。
15、储运部的库存商品帐、入库单、出库单和装箱单,提货记录等应按月装订成册,年终总装。
16、仓库内不存放私人物品。
三、出库和发运
17、公司销售的商品,一律凭出库单的.第四、五联出库。其中用户自提的,由用户携单到库提货;由储运部代发的,储运部到公司计财部取单后出库。
商品出库时,保管员和提货人要认真据单当面点清,双方签字后出库,货出楼门时,应由复核员检查后签字放行,出库单第四、五联分别由保管员和储运部财务各执一份记帐。
18、出库单应字迹清晰,商品编号、型号、数量缺一不可,并加盖财务章,保管员依据此单出库方为有效。对无效出单,储运部应退回业务部门,不得据此出库。因此延误的时间,由业务经办人负责。
19、保管员不得更改出库单。
20、用户要求验机、调换的,需经业务部门同意。
21、对非销售性出库,凭公司非销售出库单执行。储运部留存两联,由保管员和财务分别据此下帐,取消白条出库,以免造成长期帐物不符。货物还回时,可以开红票冲帐。
22、储运部代发的货物,由运务人员根据出库单填制托运单、装箱单、扉子等,要做到字迹清晰、准确、有据,装箱单置一号货箱内、装箱完毕,应做好装箱记录。
23、货物包装应做包钉牢固,填料充实,防止货物滑动撞击,避免运输途中的损失。
24、货物发出前,应与有关营销部门确认发货要求和投保金额。由储运部直发的货物,发货人应与运输部门办齐有关运输、保险手续,各种单据应齐备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和必要时办理索赔;通过托运站代发的货物,要与托运站签定委托运输协议并确认其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代办保险的资格,第次交运货物时应索取必要的单据,并检查其是否真实有效。一旦出险,托运站应按约定条件赔偿。
25、储运部代发的货物,应在取单后三日之内完成填表、包装、托运工作。用集装箱托运的货物,应尽早联系装箱上站,货物发运前,应再次核对托运单逐项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运。
26、货物发出后,运务人员应尽快取回承运单位的回执,及时做好发货记录,三日之内向公司财务报帐,并向用户寄出发货通知。
(1)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审核、审批本单位/部门的作业文件,不断修改完善本单位/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1)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和聘用专(兼)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
(2)定期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认真配合公司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提出合理化意见。
(3)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 “五同时”原则。
(5)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时,负责参与组织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对事故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负责对辖区内相关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7)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单位/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1、 结合员工思想动态,定期了解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对工作环境提出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
2、结合本部门员工的工作环境,完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防止员工职业健康危害所采取的措施;
3、负责建立本部门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职业监护档案,并上报本单位安委办。
4、负责本部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按照安委办下发的`指定检查表开展检查,并将双版(检查签字版与电子版)检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5、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职业防护用品的申购、发放,防护用品申购到位,录入防护用品台账上报安委办备案,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原则并有使用记录和本人签字确认。
6、负责本部门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宣贯。